根据生态环境部2020年4月7日发布的《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环环评〔2020〕19号文件精神,本公司做以下承诺;
2021年6月30日前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准文件,并根据环评报告要求进行项目升级改造及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及时申领国版排污许可证,投入运行。
我单位愿意接受政府各级环保部门查处,并配合做好检查和整改工作,依法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自觉落实政府停产措施。
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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