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激情犯罪的认定的几点认识

发布时间:2014-06-06 11:07:49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关于激情犯罪认定的几点认识

药家鑫一案启示

马雪平 忻淑芳

摘要激情犯罪越来越多的出现于现实当中,我国立法对激情犯罪尚无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激情犯罪也被认为是酌定量刑情节加以考虑。因此,对于激情犯罪的认定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由药家鑫一案“激情杀人”的启示,对激情犯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做出浅薄的分析。

关键词激情 激情犯罪 量刑 认定

201010月,被告人药家鑫驾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捅刺其数刀致死。之后,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由本案牵涉出激情犯罪问题,我国关于激情犯罪的立法和理论研究,尚不成熟。刑事立法中,也未对因情感因素而实施犯罪的情况作出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多作为影响量刑的因素。因此,对激情犯罪的研究具很大必要性。

、激情犯罪概述

我国学术界对激情犯作出定义多是从犯罪学角度对激情犯罪进行的定义,都强调了犯罪是由“激情”产生,且产生激情的因素相当广泛,关注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与犯罪学不同,刑法学主要关注的是行为人的定罪量刑问题,因此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要比犯罪学上的窄[1]

基于此,笔者从刑法学角度将激情犯罪定义为:因被害人的不当行为而使行为人产生愤恨的情绪,并在此情绪下丧失自我控制能力,即刻实施犯罪,刑事立法对其予以从宽处罚的犯罪。

在药家鑫案庭审现场,被告人律师辩称本案杀人行为是一起意外的交通事故演变。药家鑫生长在一个普通家庭,被告人因学习、就业压力,心里承受着很重的压力,压抑,抑郁。被告人实际上早已经丧失对生活的信心,都产生了自杀的年头。本案发生,是心里不良情绪凝结。属于自身的心里脆弱,临时起意,可以定义为激情杀人。

律师称药家鑫的行为是激情杀人,“激情”是在生活中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但从刑法上而言,对激情犯罪的理解与界定却一直处于模糊的状态。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激情犯罪还要从其特征入手。激情犯罪主要有如下特征:

第一,刺激性 。指行为激情行为是由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的,这种不当言行是被害人丧失自我控制能力,从而产生激情,在激情的控制下产生犯罪行为。在受到刺激之前,行为人是正常而有理智的人,被害人的不当行为是其产生犯罪的诱导因素。且此处的不当言行产生的犯罪通常是在道德接受范围之内的,犯罪行为之后,行为人也会产生懊悔的情绪,此正是激情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法理基础。

第二,当场性。也有学者称为即时性,是针对犯罪意图产生的时间及行为发生的时间来说的,是指激情行为在不当言行刺激后当场发生[2]。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此处当场不仅仅指刺激的时间点和地点的当场性,是在犯罪意图产生后立即犯罪或在较短的时间内实施犯罪。可以将“当场”进行合理的延续,实质是指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激情犯在实施犯罪时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预谋,其犯罪行为产生往往是在刺激的诱导下,临时产生犯罪动机,在合理的时间内产生犯罪,如果行为人是在仔细计划之后产生犯罪行为的,则不能以“激情”来论处。

第三,暴力性。激情犯罪的过程就是行为人受到刺激释放“激情”的过程,由于刺激的当场和行为的不计后果性,这种激情往往具有很大的能量,这就是为什么激情犯罪通常表现为杀人与伤害的特征。

第四,特定性。即指激情犯罪一般针对特定的犯罪而实现[3]

二、 激情犯罪的认定

激情犯罪的认定,实际上就是“激情”的认定。认定什么是“激情”通常有五个要素[4]

其一,客观要素。客观因素是指构成激情犯罪必须存在法律规定的诱导因素,即产生激情的外在因素,如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侮辱行为。

被害人的不当言行是否构成犯罪产生的原因,除了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该不正当言行必须是由被害人做出,即是指行为人的激情行为只能针对被害人做出,对被害人以外的人实行伤害行为的不成立激情犯罪。其次,该不正当言行必须是被害人表现于外部可以获知的言词和行为,如果激情行为人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有不正当的言行,则不成立激情犯罪。最后,该不正当言行必须又能够引起一般人产生激情的现实可能性,如果此言行在一般民众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激情。

其二,主观因素。主观要素是指激情犯在实行犯罪时,在主观上必须处于激情控制之下,并丧失了自我控制能力。判断行为人是否处于激情控制之下就要考虑激情的标准,一般来说,英美法多采用客观标准,即能够达到使正常的有理性的人丧失自控能力的程度就是正常的激情,是以一般人的反应为依据。有时也采用主观标准,指以行为人当场的实际反应为依据。再有则是混合模式,是指兼顾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以一般人的反应为基础,同时考虑行为人的自身特征[5]

其三,时间要素。如前所述当场性,犯罪时间要件是指激情犯必须是在被害人的不当言行之时产生犯罪意图,并在犯罪意图产生后立刻或非常接近的时间内实施犯罪

其四,对象要素。指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发出必须针对不当言行的发出者实施,而不能殃及无辜的第三人。

其五,罪名要素。即激情犯实行的犯罪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但不是刑法中的所有犯罪。

综上所述,激情杀人作为间接故意的犯罪,主观上由于情绪的影响,引起认识的局限和行为的控制力上减弱,对于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必要的考虑而产生突发性犯罪。是突然放任自己的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把基于被害人过错而发生的义愤杀人和激情杀人归为较轻情节。就药家鑫一案而言,被害人在受伤后记车牌号码,本身无任何过错,也未刺激药家鑫。因此此案中并非存在产生激情的外在因素,不具有客观要素。而律师所称药家鑫在成长过程中因父母管束过严、期望过高而积累了大量的负面情绪,心理脆弱,并曾厌世,杀人的原因是“心里不良情绪凝结”。这种解释显然是牵强的。药家鑫如果真有压力,其压力也是来自于父母,其他人和他的压力没有任何关系,药家鑫没有任何理由把不满向其他人释放,即本案同时也不符合犯罪认定中的对象要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针对的不是不当言行的发出者实施的,把药家鑫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与来自父母的压力捆绑到一起是非常荒唐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药家鑫一案中其行为并不成立激情犯罪,药家鑫在交通肇事的情况下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故意杀人,不具有从轻量刑的情节。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赵秉志.犯罪总论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 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 邹兵.论激情法罪的刑事责任[J].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7/05.

[4] 王娟.激情犯罪立法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8.

[5] 杨从杰.激情犯罪研究[D].河南大学,2008.

作者简介:马雪平,女,河北大学研究生学院在读研究生,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

忻淑芳,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9242cf1b0717fd5370cdc2f.html

《关于激情犯罪的认定的几点认识.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