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9-13 17:18:3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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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厂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厂部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厂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厂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厂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厂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厂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班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厂工会批准。

2、厂级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车间(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分厂(部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厂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厂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厂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

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3年,大会期间,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执行主席。

主席团的职责是:

1、主持召开本届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讨论和审定大会的议程及提交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职代表大会下设三个专门小组:提案审查小组、生产经营管理检查小组、生活福利检查小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一)提案审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综合、审查,把合理可行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所有提案一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立案后,交办公室处理。本小组要定期进行检查落实,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生产经营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检查、督促生产行政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搞好文明生产,及时反映职工对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生活福利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2、检查督促生活福利部门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3、检查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饭堂、宿舍管理、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工作。

4、研究讨论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5、及时反映职工对生活福利工作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对提得合理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或不合理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活动1次以上。

第五章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厂(部室)的民主管理工作,由分厂工会委员会主持,以职工代表组对本分厂(部室)权限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其职责是:

1、听取和审议分厂厂长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分厂经济责任制、二级分配方案等一系列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广泛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综合、整理、上交厂提案组,向职工贯彻会议精神和大会决议。

4、监督评议分厂领导干部(每年一次),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十五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主持下开展活动,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厂工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于…起实行。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2015最新

发布时间:2015-06-17 编辑:ksf 手机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行为,保障职工民主权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发展,根据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维护行政在生产经营方面的中心地位。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完成各项生产经营目标。要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落实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

  第五条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对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应由操作人员、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组成,其中一线职工和一般管理人员不低于60%。女职工和先进模范人物应占适当比例。

  第九条 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对不履行代表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有权决定罢免其职工代表资格。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本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医院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三级民主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中应有一线职工、一般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主席团由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听取各代表团对大会报告、议案的审查意见,提出大会决议草案;决定职工代表大会立案事项;处理大会期间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负责大会的组织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为保证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职工代表大会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成员若干名,专门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各专门委员会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部分非职工代表的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提前向职工代表公开。工会要组织职工代表进行讨论或召开职代会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征求意见,并将意见向行政反馈。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都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组织召集职代会代表处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各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费用,由医院管理列支。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关于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报告、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院务公开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工资调整和分配方案,机构改革方案,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决定的事项对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各级组织以及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

  第五章 工会组织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工会组织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征集职工代表的提案,接受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职工代表巡视等活动,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对表现突出的职工代表进行表彰。

  (六)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

  (七)组织开展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会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模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决定和决议。

  第六章 管理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得阻挠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 对侵犯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及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等违法违纪行为。上级工会组织有权进行通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工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审实施细则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8c1b734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7c3f65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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