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和类似器具的安全标准BSEN60335-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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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連接﹕2>>>>Cl5.8.3>>>>Cl7.1>>>>Cl7.12>>>>Cl10>>>>C11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1范围
本國際標准涉及家用電器的安全或類似用途﹐對于單相器具﹐其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其它器具不超過480V。不打算作为一般的家用,但对公众仍可以构成危险的器具,如在商店,照明工业及农场由不熟练人员使用的器具,在本标准的范围之内。
注1:这种器具举例为:工业和商业用途膳食供给设备,清洁器具,以及美容美发器具。就实际而言,本标准涉及到在住宅内和住宅周围所有人员遇到的由器具所表现出来的共同危险。本标准一般没考虑:
──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对器具的使用;──幼儿拿器具玩耍的情况。
注2:
──对于打算用在车辆、船舶或飞机上的器具,可能需要一些附加要求。──对于打算用在热带国家的器具,可能需要一些特别要求。
──在许多国家,附加要求由国家卫生保健部门,负责劳动保护的部门,国家供水部门或类似部门来规定。注3:本标准不适用于:
──专为工业用而设计的器具;
──打算使用在经常发生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灰尘、蒸汽或瓦斯气体等)的特殊环境场所的器具;──聲頻﹑視頻及类似電子设备(IEC65);──医用器具(IEC601);──手持式电动工具(IEC745);──个人计算机或类似设备(IEC850);──便携式电动工具(IEC1029)。
2參考標准
本標准參照以下標准的某些部分﹐從而構成本標准的一部分。對于有注明年份的標准﹐則其增補版及修訂版不適用。但是﹐鼓勵采用本標准的各成員調查采用以下標准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對未注明年份的標准﹐則采用這些標准的最新版本。IEC及ISO成員需采用最新現行國際標准。
3定义
3.1在使用朮語“电压”和“电流”的地方,都是指均方根值(r.m.s)﹐另有规定的除外。3.1.1额定电压:由制造厂为器具规定的电压。
3.1.2额定电压的范围:由制造厂为器具规定的电压范围,通過上、下限值來表示。
3.1.3工作电压:器具以额定电压并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运行时,其所考虑的那部分所承受的最高电压。
注1:要考慮控制裝置及開關處于不同的位置注2﹕要考慮共振電壓
家用和类似器具的安全标准BSEN60335-1: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