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0]5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4.18
【实施日期】2000.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5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粤发[2000]2号),设置教育厅。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高校党的工作,与教育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高教厅承担的省属高校机构编制管理职能交给省编办。
(二)划入的职能
1、原高教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原高校工委高校党的工作职能。
2、原教育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1、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拟订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历教育管理,由教育厅指导。
(四)转变的职能
1、将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自学考试和高中毕业会考、初中升高中考试以及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等工作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2、将组织学生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的职能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切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草拟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思路以及教育发展的方向、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管理省级教育经费,监督各市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对省属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综合管理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基础教育、职业与成人教育和幼儿教育工作;指导和管理各类学校的电化教育、远程教育工作;负责教育评估;对教育质量进行检查;指导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指导各类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研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教育科研和推动学校发展高新技术、科研成果转化及兴办科技产业工作;指导中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发展校办产业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学位条例 ,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六)监督、检查各地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督政、督学工作,督导、检查下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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