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发布时间:2019-03-08 23:02: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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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14]46

【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29

【实施日期】201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4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29

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4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4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泰安市内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住所是指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和司法及行政管辖地。住所应当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且只能有一个。 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经营场所既可以与住所在同一地址,也可以与住所不在同一地址。市场主体可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22c49ed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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