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工物资的双方的账务处理
一,受托方:单位是来料加工企业,所有原材料都由下订单的客户提供,只收取加工费,账务处理 如下。
受托方取得加工费应当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贷:应付职工薪酬
贷:制造费用
3、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二,委托方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委托加工业务仅对加工费开具专用发票。
委托加工时帐务处理:
1、拨付委托加工物质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2、支付加工费、增值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收回加工物资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S企业: 8160 (实际成本)
贷:原材料:8000(计划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160(“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借方登记超支差异及发出材料应负担的节约差异,贷方登记节约差异及发出材料应负担的超支差异。在发出材料的情况下,2%为正数,所以在借方登记)
支付费用:
借:委托加工物资:51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850
贷:银行存款:6000
收回时:
借:库存商品:14000(计划成本)
贷:委托加工物资-S企业:13310(8160+5150)实际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690(这个690是知道委托加工物资和库存商品的金额后计算的),
S企业对于存货的管理上是按计划成本进行控制的,在存货未发出是不需要对材料成本差异进行分摊,可按计划成本实行,但是如果是发出商品就需要进行差异分摊,用实际成本计价,而科目中的委托加工物资就是按实际成本计价的,在企业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这个科目是为零的。材料成本差异针对的只是发出材料的计价,而收回时已有其他费用的存在,需要重新确定差异率。
【例4-30】中兴工厂将一批木材委托外单位加工成木箱,作为本企业的包装物,木材的计划成本为20000元,木材的成本差异率为2%,货已发出,以银行存款支付运费1000元;数日后木箱加工完成,以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3000元,增值税510元;木箱验收入库,计划成本25000元。企业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①发出木材时:借:委托加工物资——木箱 21000 贷:原材料 20000 银行存款 1000②分摊木材的材料成本差异时:借:委托加工物资——木箱 400 贷:材料成本差异 400③支付加工费时:借:委托加工物资——木箱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 贷:银行存款 3510④木箱验收入库时:借:包装物——库存未用包装物 25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木箱 24400 材料成本差异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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