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08 08:24:1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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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蓬莱市人民政府  作者:  日期:09-12-23

  蓬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蓬政发[1997]125号文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建设要以旧村改造为主。农村居民的宅基用地要按照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安排,严格控制用地规模。

  第三条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要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励利用荒地、坡地、劣地,提倡建公寓式楼房。

  第四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实行指标控制、计划管理,市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下达的农房计划指标,实行逐级分解、落实到村。

  第五条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全市农村居民住宅用地面积为二分五厘,城市规划区内可控制在二分以内。

  第六条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批准:()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因需做结婚准备(包括女娶男)确需建新房的;()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和交通,需要拆迁的;()因国家或乡()企事业建设,原住宅需拆迁的;()回原籍落户,定居者原村中确无住宅的。

  第七条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属下列情况者不予批准:()凡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者;()凡出卖、出租房屋,又申请建房者;()不服从乡村统一规划者。

  第八条农村居民申请宅基用地的审批程序:()建房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用地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乡镇政府下发的切块用地指标,经群众评议、研究后,张榜公布,并把名单报乡镇土地管理所;()乡镇土地管理所根据当年的用地计划,对符合建房条件的进行审核,使用耕地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使用非耕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报批宅基地应绘制位置图并标明四至;()宅基地审批后,由规划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乡()、村庄规划及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和地类,实地放线后方可施工建设;()房屋竣工后,建房户应向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给予确权发证,发放土地使用证,并持土地使用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

  第九条农村居民因规划需要办理迁建住宅用地手续的,新房建成后,旧房应无条件拆除,将原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

  第十条农村居民需要翻建房屋的,应向当地乡镇土地管理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手续,非法占地建住宅,批准手续无效,限期拆除,或没收新建的房屋。

  第十二条各级管理人员要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对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者,要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蓬政发[1990]113号《蓬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022f1a8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bd6ee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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