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以江苏“4·22”特大交通事故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1-02-0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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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Perfection of Dangerous Driving--Taking the Extraordinarily Serious Traffic Accident of Jiangsu 4. 22 as an Example
作者:唐治
作者机构: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出版物刊名: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35-39
年卷期:2015 6
主题词:危险驾驶罪;立法完善;吸毒驾驶;罪刑法定

摘要: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化确有必要,但由于该罪的保护法益是多元化的,为充分保护法益又兼顾罪刑法定原则,有必要将吸毒驾驶规定为危险驾驶罪的第三种行为方式,以起到两个效果:一方面,使得危险驾驶罪的法益得到最全面的保护;另一方面,使得吸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入罪明文化,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底线。可对中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作以下修正:“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吸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e5dce4cee3a87c24028915f804d2b160a4e864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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