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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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7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华南理工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纪律处分有如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一)酗酒肇事者;
(二)不听从执勤人员劝阻继续哄闹者; (三)属报复行为者; (四)故意伤害证人者; (五)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六)结伙作案者。 第四条 第五条

同时违反多项规定者,分别裁定,按裁定的最高一级加屡次违纪者:
1 重一级给予处分。


(一)受学校通报批评两次或学院通报批评三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处分后仍有违纪被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者,每次加重一级处分;
(三)受处分累计达三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违纪者如能及时、主动、如实地向组织检讨所犯错误,违纪者有检举他人违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的,可以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12个月期限。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处分。 减轻或免除其处分。
学生在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组织核准,可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受处分学生,将取消其当学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及其他评优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
破坏、损毁、污损公私财物,盗窃、诈骗、冒领公私财物,抢劫、抢夺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埋藏物、遗留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应按规定如期赔偿或退还,如不按期赔偿或退还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与统一者:
(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骨干分子,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能较好改正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三)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等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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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造或散布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凡是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治安拘留,拘留期在七天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拘留期在七天(含七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泄露国家机密、学校科技成果或技术机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
(一)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校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校组织或参加邪教迷信、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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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或侵犯他人的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连接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双头网络线,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反动或淫秽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计算机网络上散布谣言,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盗窃、诈骗、冒领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明知是赃款、赃物而参与分赃或予以窝藏、转移、购买、销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走私、贩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将他人遗忘物、保管物或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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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种植、制造、运输、买卖、吸食、注射毒品,或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损毁公共交通标志、交通设施、电力燃气设备、安全设施或以其他危险方式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水源、森林、农场、公共建筑物或其他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内容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 (一)在学生宿舍、课室内及周围或公共场所哄闹,不听从劝阻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进入学生宿舍,或在学生宿舍使用煤气炉、违章电器以及生火、点蜡烛、燃烧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或中毒、污染等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乱拉乱接电线,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火警、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进行推销等商业活动,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违反住宿管理规定,从事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的活动,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晚归不听劝告、不服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晚归爬墙爬窗进入学生宿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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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未经允许擅闯学生宿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内外租房屋住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打麻将作赌博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打架斗殴者:
(一)肇事者(不守纪律、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打人致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对证人报复、威胁或殴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因教师或工作人员批评而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煽动策划他人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斗殴者:
1.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打人致轻微伤或轻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打人致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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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聚众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造成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打人者,视造成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帮助违法违纪者毁灭证据,给调查制造困难,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明知是违法违纪行为或人员而知情不报,或包庇、提供隐藏场所、财物,使事态扩大或给调查制造困难,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有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评奖评优、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就业求职等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或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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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涂改、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
(一)观看黄色、淫秽音像制品、书刊、网页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禁读作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园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不文明,经教育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骚扰、调戏、侮辱妇女或其他流氓行为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非法同居或同宿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介绍或参与“三陪”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嫖娼、卖淫或介绍、收容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无故旷课者: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10-19(含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20-29(含29)学时者,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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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30-39(含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40-49(含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考核违纪作弊者,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违纪作弊的处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计划生育规定,政策外生育(如非婚生育、超生)的学生,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毕业生逾期不离校,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学生宿舍者,给予记过处分;在离校前有其他违纪行为者,参照有关条款,给予警告直至取消毕业生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考察确有显著进步者,可提前或按期终止对其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处分的权限和处理的程序: (一)处分的权限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般由学院研究批准,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给予学生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须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共同讨论决定,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备案。 (二)处理的程序
1违纪调查取证。学校相关部门或学院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必要时报请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学院应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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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相关部门同违纪学生进行谈话,做好违纪学生的批评教育工作。 2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校相关部门或学院在调查的基础上,据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学校相关部门。 3.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学校相关部门或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4.作出处分决定。学校或学院综合评议作出处分决定书,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报送主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公布处分决定。学校处分文件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5送达处分决定书。学校处分文件公布后,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签收文件,同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6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档备案。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学院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要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申诉与复查
(一)受处分的学生有申诉的权利,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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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处理。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四)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而确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以上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华南理工大学委托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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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cb4154abbd528ea81c758f5f61fb7360a4c2b9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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