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保安公司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0-06-16 08:04:3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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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保安公司协议书

  赵善坤与北京京安保安服务中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二中民终字第168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善坤,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安保安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11号楼125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博,北京京安保安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赵善坤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安保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京安保安中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12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陈红建担任审判长,法官种仁辉、李仁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赵善坤向原审法院起诉称:

  2007年4月24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赵善坤与京安保安中心的工作人员赵延晗签订合同,由赵善坤挂靠在京安保安中心名下对外承揽保安业务。为此赵善坤接受了阳光宏业公司下属两个小区的保安工作。在这一年间阳光宏业公司将保安服务费支付给京安保安中心,其中有赵善坤 134 213.1元利润,还有4个月的工资4800元,要求京安保安中心支付。另外,赵善坤为此项目进行了价值27 566元的投资,要求京安保安中心返还给赵善坤。

  京安保安中心在原审中答辩称:

  京安保安中心从未与赵善坤有过关系。赵延晗擅自拿了京安保安中心盖章的空白合同向其他单位承揽保安业务,未告知过京安保安中心,并且京安保安中心也没有向阳光宏业公司收取过保安费。2007年底,京安保安中心发现了赵延晗的行为向阳光宏业公司说明情况,与阳光宏业公司重新建立了业务关系,此业务与赵善坤无关。赵善坤和赵延晗之间的协议京安保安中心不清楚,故不同意赵善坤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20XX年5月1日,赵延晗持盖有京安保安中心印章的《保安服务委托合同》与北京阳光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宏业公司)建立业务关系,约定以京安保安中心名义自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为阳光宏业公司所属的北京世纪天乐大厦提供保安服务,全年总计保安服务费663 600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c243c11fc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c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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