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装问题的风险.
发布时间:2017-09-2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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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装问题的风险
六、设备、安装问题的风险
法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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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里注意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如何确定,《合同》签订上要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23号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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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关键词:
提供建筑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
自产货物、分别核算、 机构所在地国税《证明》。
【实例分析】
【举例】A建筑安装公司,总承包W建筑工程。
【情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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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
A建筑安装公司将W工程的“中央空调”部分分包给B(“××中控设备安装公司”),B如何纳税?A如何纳税?
【分析】
一、该业务符合“分包”要素,安分包进行税务处理。
二、A公司可按B公司提供的发票“差额纳税”。
三、B公司应将设备销售额与提供劳务的营业额分别核算。
四、B公司应向项目发生地地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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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其机构所在地国税出具的B公司生产销售此“中央空调”的证明。 五、B公司分别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和销售“中央空调”的增值税。 六、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情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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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
A建筑安装公司将自产的“暖气片”安装到W建筑工程。 【分析】
一、A公司销售安装自产货物。 二、应当分别核算产品销售额和提供劳务的营业额。
三、A公司应当向项目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出具生产销售“暖气片”的证明。 四、A公司分别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和销售“暖气片”的增值税。 六、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情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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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三)
A建筑安装公司将外购的“塑钢门窗”安装到W工程。
【分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一、外购的“塑钢门窗”,非自产; 二、全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情景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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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四)
建设方(甲方)提供的电梯,安装到W工程。
【分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A公司在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时,应对建设方(甲方)提供的设备(电梯)的价款予以扣除。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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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税风险提醒:
一是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合理划分货物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