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装问题的风险.

发布时间:2017-09-2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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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装问题的风险


法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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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里注意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如何确定,《合同》签订上要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23号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15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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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实例分析】
【举例】A建筑安装公司,总承包W建筑工程。
情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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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
A建筑安装公司将W工程的“中央空调”部分分包B“××中控设备安装公司”B如何纳税?A何纳税?
【分析】
一、该业务符合“分包”要素,安分包进行税务处理。
二、A公司可按B公司提供的发票“差额纳税”
三、B公司应将设备销售额与提供劳务的营业额分别核算。
四、B公司应向项目发生地地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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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其机构所在地国税出具的B公司生产销售此“中央空调”的证明。 五、B公司分别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和销售“中央空调”的增值税。 六、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情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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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
A建筑安装公司将自产的“暖气片”安装到W建筑工程。 【分析】
一、A公司销售安装自产货物。 二、应当分别核算产品销售额和提供劳务的营业额。
三、A公司应当向项目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出具生产销售“暖气片”的证明。 四、A公司分别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和销售“暖气片”的增值税。 六、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情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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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三)
A建筑安装公司将外购的“塑钢门窗”安装到W工程。
【分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一、外购的“塑钢门窗”,非自产; 二、全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情景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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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四)
建设方(甲方)提供的电梯,安装到W工程。

【分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A公司在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时,应对建设方(甲方)提供的设备(电梯)的价款予以扣除。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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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合理划分货物销售收入和建筑业劳务收入。收入的划分要具有公允性,与同类企业的可比价相比,不出现明显异常。如果不合理划分收入,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而建筑业劳务收入明显偏高,实际的结果往往是按照偏高的营业收入缴纳了营业税后,又被国税机关因为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七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销售价格进行核定,补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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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同时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般对应劳务在30% 二是建筑业劳务相应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纳税人在从事建筑业劳务时,经常使用一些辅助材料、工具或者设备。例如安装门窗时,需要使用胶水、螺钉、打孔枪等材料工具,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是须提供从事货物生产的证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货物销售和劳务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须向建筑业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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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如果没有按要求提供证明是自产货物,税务机关会作为混合销售按照增值税、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规定,判断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就有可能全额缴纳“增值税”,使得实际税负偏高。做好测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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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对于哪些属于设备?哪些属于材料?哪些属于安装工程?等等,非常的纠结和困惑!实际上,在实际操作上,不需要那么复杂,换个思路就好了。

一、若是甲方提供,就依据判定是否属于“设备”的范畴。 1、属于“设备” 2、提供“发票”
3、可以不作为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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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非甲方提供,就没有必要区分其性质到底是啥。而是在如何获取上多加考虑一下。
【比如】A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W程。W工程上要具备以下设施: 1、中央空调;2、玻璃幕墙;3、电梯;4消防设施;5通风设施等等。
以上这些设施假设均非甲方提供,那我们就没有必要纠结于是否属于“设备”上,而是应该考虑如何获取的问题。
上述等等W工程上所要求配置的设施,A建筑公司均无法独立完成,这就有一个如何获取这些设施并配备到W工程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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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取呢?
获取途径无非有两个——
一、与B公司签订《商品购销合同》A公司自己或B公司有偿(或免费)安装到W建设工程项目当中。 二、与B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分包合同》将相应的设施部分工程分包给B公司。
大家平时是如何处理的?

您又会选择哪种方式呢?

【简单分析一下】——
一、采用第一种方式,B公司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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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商品购销合同》,由A公司自己B公司有偿(或免费)安装到W设工程项目当中。
1A建筑公司属于外购材料(或设备),应全额(包括《商品购销合同中所载的全部价款)缴纳营业税。

【举例说明】假定“中央空调”品购销合同中约定, A公司在B买中央空调一套(含:主机、管道、其他辅助材料等等)350万元,安装调试费50万元。
A公司在计算建筑业营业税时,就应当将35050=400万元并入营业额,一并缴纳建筑业营业税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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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公司就应当按《商品购销合同所载金额,全额缴纳增值税。

二、采用第二种方式,B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分包合同》,将相应的设施部分工程分包给B公司。
此“分包”行为符合分包要素,即:工程项目中专业性较强的一部分,而非整个工程项目;分包给有资质的公司(非个人);能够提供发票。

【同上例】
1A建筑公司在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时,使用“差额纳税”,分包工程应单独纳税。(节税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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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公司可按其公司“中央空调”主机销售定价,计算缴纳增值税,其管道、辅助材料等作为建筑工程材料、安装调试作为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等计算3%的建筑业营业税。要提供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开具的资产销售产品《证明》
B公司同样实现辅料部分的节税效果,增值税的负担率一般5~6%
所以说:在实践过程中,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做好功课,(责任主要在决策层)应充分征询咱们财务人员的意见,做
“税收筹划”
【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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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bb784bc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8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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