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婚姻法

发布时间:2010-11-08 23:46:5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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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伟.澳大利亚结婚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6.
婚姻涉及到个人、家庭、社会的利益。在当代中国,婚姻仍然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之一,是我国社会的基础。结婚是婚姻的开始,也是家庭的基础。合理的结婚制度不仅有利于婚姻当事人和子女的利益,而且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在学理上结婚制度一般包括结婚要件、结婚程序、无效婚姻和撤销以及非婚同居等内容。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结婚制度的论著较多,但专门论述澳大利亚结婚制度的却少见,作者拟填补这一空白,试通过对澳大利亚结婚制度的探讨与分析,以及对相关外国立法的比较研究,探讨现代结婚制度的发展趋势。以期为我国结婚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提出我国结婚制度中一些具体制度的构建。 本文较全面的介绍了澳大利亚的结婚制度,并对澳大利亚各州有关事实伴侣关系的法律加以介绍分析,并且在对澳大利亚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结婚制度的比较中探讨澳大利亚结婚制度的特点。进而借鉴其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了完善我国结婚制度一些具体的建议和制度设计。 本文正文约4万字,除引言外,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澳大利亚结婚制度之背景分析。本部分主要分析澳大利亚结婚制度的背景。澳大利亚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属于英美法系国家,这造就了其独特的法律传统:即澳大利亚的法律传统是外来型而非本土型;法律的演变型传统,澳大利亚法律的发展是缓和的,没有急剧的法律变革,很大程度上与英国法律的发展保持一致;单一文化型的法律传统,其法律传统没有对本土居民的独特传统予以尊重,同时受从非英国的其它国家的大量移民的影响也很少。 第二部分:澳大利亚结婚及其相关制度之立法。本部分较全面地介绍了澳大利亚的结婚要件,结婚程序、无效婚姻,以及有关事实伴侣关系的法律规定。澳大利亚采仪式制与登记制结合的结婚程序,体现了严格的形式主义特征。澳大利亚没有可撤销婚姻制度,而只有无效婚姻制度。其无效婚姻制度重视对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和真实的维护。 澳大利亚的关于事实伴侣关系的法律是与结婚制度相关的重要内容。首先笔者介绍了澳大利亚事实伴侣的基本情况并指出澳大利亚法院认定事实伴侣关系所考量的因素。在澳大利亚,事实伴侣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标准主要由判例所提出来,各州制定法中也有一些规定,其中主要的是同居关系持续的期间。 澳大利亚各州和地区相继制定了关于规制事实伴侣关系的法律。各州和地区的《事实伴侣关系法》一般包括事实伴侣关系的定义、事实伴侣关系的确定、事实伴侣关系协议。新南威尔士州、塔斯马尼亚州、西澳大利亚州、北部地方以及首都直辖区的《事实伴侣关系法》规定了事实伴侣扶养,但是对此维多利亚州、昆士兰州没有规定。事实伴侣关系的纠纷主要发生在事实伴侣关系结束时因财产利益、抚养孩子问题产生的分歧。在制定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处理这些纠纷时一般适用禁止反言原则和信托法,其主要作用就在于公平地在事实伴侣之间分配经济利益和负担。澳大利亚对于同性伴侣的保护晚于异性伴侣。从1999年开始,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昆士兰州、西澳大利亚州以及首都直辖区已经将《事实伴侣关系法》的调整范围扩展到同性伴侣。但是同性伴侣获得结婚权仍需要等待相关立法出台。 第三部分:对澳大利亚的结婚及其相关制度的评析。首先,分析结婚制度的特点。在结婚实体法方面有如下特点,即第一,移植和继受英国的法律。澳大利亚结婚制度的诸多规定体现了与英国的一致性。第二,在结婚年龄的立法上,逐渐提高法定婚龄、统一男女法定婚龄、规定结婚年龄的豁免。澳大利亚《结婚法》规定的男女法定婚龄年龄分别为1816周岁,1991年《反性别歧视法》修正案是男女法定婚龄统一为18周岁,为避免结婚年龄限制严苛,未成年人只要获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即可结婚。第三,仪式制与登记制结合的结婚程序。澳大利亚仿效英国法的规定,也采取仪式制与登记制结合的结婚程序。第四,缓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澳大利亚《家庭法》规定,无效双方在配偶扶养和财产分割方面被给予与合法婚姻当事人同样的权利。在程序法上,澳大利亚专门设立了家庭法院,由其处理与婚姻有关的案件。 其次,分析事实伴侣关系法律的特点。第一,澳大利亚逐步给予事实伴侣与婚姻配偶同等的保护,即事实伴侣关系与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逐步趋同。第二,多种方式结合调整事实伴侣关系,澳大利亚各州和地区对事实伴侣关系的立法规制没有单采某一种模式,而是兼采了多种模式,既有就家庭伙伴式的立法规制,也有契约式立法模式。第三,州法律各具特色,澳大利亚六个州和两个地区的八部《事实伴侣关系法》之间有两个明显的不同。一是法官在决定财产分配时所考虑因素的范围不同,二是制定法所保护的事实伴侣关系的类型不同。第四,扩大事实伴侣关系法律的调整范围,澳大利亚的一些州和地区已将《事实伴侣关系法》扩展到同性伴侣。 第四部分:澳大利亚结婚制度对完善我国结婚立法的启示。首先,分析了我国结婚领域面临的新情况和问题。进而结合我国实际,借鉴澳大利亚的结婚制度有益的立法经验;提出一些修改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我国结婚领域面临的新情况和问题主要有:变性人婚姻问题凸现;男女法定婚龄不一致,不利于男女平等国策的贯彻;可撤销婚姻制度忽视对意思表示真实的维护;非婚同居发展迅速,亟待法律保护与规制。因而相应的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包括:对结婚要件作部分调整,增补有关变性人婚姻的规定;建议统一男女的法定婚龄;完善可撤销婚姻制度,增加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内容,原则上,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形成的婚姻都应为可撤销婚姻;增补有关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定,非婚同居应该包括异性同居和同性同居,使法院处理非婚同居时有法可依,保护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利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a398ff5f61fb7360b4c65f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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