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看守所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享有以下权利和遵守以下义务:
一、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仍然享有人格尊严,任何人不得歧视、谩骂、体罚、虐待;
(二)通信会见。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辩护律师按规定程序和证件会见;在押人员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
(三)生活卫生保障。看守所应当保证在押人员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保证清洁的居住环境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定期组织在押人员洗澡、理发;在押人员生病应当及时给予治疗;
(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留所服刑罪犯符合法定条件可依法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五)检举、控告、申诉。在押人员对看守所民警体罚、虐待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在押人员发现看守所民警贪污、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检举;在押人员对办案人员和看守所民警违法扣留款物不还、刑期折抵有错误、超过规定羁押期限、加戴械具、关禁闭等行为不服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六)诉讼权利。
1、家庭困难有权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帮助;
2、有权聘请辩护律师 ;
3、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4、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
5、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申诉;
6、提审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7、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应当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其中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8、羁押期限期满,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为犯罪嫌疑(被告)人办理换押手续或变更强制措施;
9、犯罪嫌疑(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在看守所羁押、羁押期限届满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可以向看守所或驻所检察室提出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在押人员必须遵守的义务
(一)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看守所的管理规定;不将危险品和违禁物品带入看守所;不准私藏刀具、利器、香烟、打火机等违禁品;不绝食、闹监、喧哗、打架、称强耍霸、强吃强占;保持监室内整洁卫生,爱护公共财物;按时就寝;通过自己的言行自觉维护看守所秩序;
(二)学习改造。主动接受看守所的政治、文化、法律、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改造自己的思想,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三)坦白自首。自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将案件查清,积极检举揭发监区内外犯罪行为,劝阻他人行凶、逃跑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争取从宽处理;
(四)报告制度。发现在押人员生病、违反监规、预谋逃跑、行凶、自杀、破坏监区等其他行为要立即报告或制止;
(五)禁止串供。在押人员不准向其他监室喊话、扔纸条、或其他物品,不准托人或为他人带书信或口信等;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遵守的义务。
黄山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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