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自律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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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自律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信托业务名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守则。
第二夺本守则所称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以下简称“结构化信托”是指受托人通过受益权的结构化安排,使优先受益人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一般受益人在承受高风险的同时有机会获得较高投资收益证券投资类的集合信托业务。
前款所称的结构化信托仅指受益权分为不同等级结构。由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日常管理和投资操作,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保留部分权限,受托人对其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实施的信托业务。
对于信托投资公司拥有全部投资权限,一般受益权的受托人不享有投资运用保留权限的信托业务,不应适用本守则。
第三务开展结构化信托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能力和经验,配各相应的人员和系统保障,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内控机制和操作流程。
开展结构化信托的信托投资公司应由董事会授权其开展该
业务,并逐年核定该业务的规模总量。信托投资公司应根据本守则及自身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方式和结构化信托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揉作流程和风险管理规程,通过筛选委托人和其他参与主体、控制投资范围、控制规模和资金配比以及建立预警机制和止损线等方面控制风险。
第二章参与主体
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必须是机构。一般受益权的委第四条



托人必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内部配备相应部门和专业团队,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从未受到证券业监管部门处罚。
第五条同一机构投资者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国内信托投资公司的结构化信托中担任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
第六条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用于结构化信托的累计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对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掌握其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营业执照和年检证明、公司章程、基本账户贷款证、近三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立不满三年除外、最近月份银行借款情况、信托委托借款和对外担保等情况,对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合规经营情况、投资管理能力和资信状况等进行充分调查。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必须承诺与保证其出资为合法的、非借贷资金,必须承诺投资于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股票时应按照公允市场价格交易并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程序,在投资于结构化信托之前应履行董事会授权等内部必要的决议程序。
第八条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必须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机构戏个人。信托投资公司应在业务开展前对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应性评估,了解其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并在信托计划如风险申明书中对投资风险予以充分揭示。
第九条结构化信托应施行托管制。托管人应为具备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
第十条凡优先受益人涉及自然人的结构化信托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证券交易时,应选择创新类或规范类的证券公司。凡优先受益人空部为机构的结构化信托,可选择机构认可的证券公司。



第三章产品设计
第十一条鼓励各信托投资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结构化信托计划。凡购买自己发行的结构化信托,盈出资额不低于向优先受益权的蚕托人募集资金总额的5,时,有关限制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对于信托资金总额的80,以上(80,投资于段股票的结构化信托,优先受益权的信托资金总额与一般受益权的信托资金总寝比例最大不超过1.5:l;对于50,8%(50,投资于股票的结构化信托,优先受益极的信托资佥总额与一般受益权的信托资金总额比蜘最大不超过2:1;对于5O,以上(5
0,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结构化信托,优先受益权的信托资金总额与一般受益权的信托资金总额比例最大不越过3:l;其他情况下的结构化信托,优先受益权的信托资佥总额与一般受益权的信托资金总额比铡最大不超过4:l
第十三条证券投资品种可由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提出,原则上应从沪聚300成分股中选取,但信托投资公司可对具体证券品种行使否央权。结构化信托应该投资子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不得投资于盯类型的股票。投资予与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有关联关系的股票或者投资于受托人的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品种前必须向全部受益人披露该关联交易条件和市场的一般交易条件,且在任何一个会计年度与任何一个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纷5O,,并且交易条件不得劣于非关联交易情形下的一般条件。
第十四条结构化信托必须设置止损线。止损线由各信托投资公司窘行发定,但最低不得低于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的信托单位净值:
(股票型结构化信托(信托资金80,以上投资于股票:
信托单。立净值=(1+预期收益率×(优先受益权资金,资金总额,O8(混合型结构化信托(信托资金50,-80,投资于股票
信托单位净值=(1+预期收益率×(优先受益权资金,资金总额,O85



(其它结构化信托:
信托单位净值=(1+预期收益率×(优先受益权资金,资金总额/0.89第十五求一个信托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资产净值的l0,,同一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所有的信托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证券额的10,
第十六条在信托财产运作过程中,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可追加资金,但追加资金不增加一般受益权在该信托财产中的资金权重。
第十七条信托计划的信托利益分配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执行。信托计划终止前进行分配后的信托单位净值不低于面值。信托计划终止后应先向优先受益入分配信托利益,分配剩余部分再向一般受益人分配。
第十八条结构化信托的有关信托文本要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明确界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划分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根据可能出现曲操纵市场及其他违约行为设置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条款、委托人的义务条款受托人的权刹条敖,其中包括提前终止条款、违约补救条款等。
第十九条信托投资公司应每日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分析,落实各项投资风险控制措施。有条件的可将股票库和限制投资股票
库已与投资管理系统对接,通过系统自动控制。
第二十条信托投资公司应注意判断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的每一个交易指令的合法合规性,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和信托合同约定,有内幕交易、反向操作、操纵市场、明显偏离市场均价等情况的交易指令均应被视为无效指令不予执行,对于其他违规违约行为,可以对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采取电话提示、书面警告、提前结束信托计划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充分注意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的交易指令下达方式的风险。对于通过传真或电话进行指令下达的,应事凫签定协议,协议中应注明指令应下达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在通:建传真下达指令时,应指定设备,约定传真件的效力,并规定其他免责条款。在通过电话下达指令或回电予以确认时,应对电话内容进行录音,并且当事各方应认可该电话纪录是双方交易真实南敦的证据,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电话纪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第二十二条结构化信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核算方法计算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至少应于每一工作目在受托人营业场所及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受益人披露上一工作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对保告期内信托财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应根据证券市场情况以及每笔业务的具体特点,确定适当曲预警线,并逐日盯市。如果单位净值跌至止损浅或以下对,信托投资公司应立即开始连续的平仓处理。
第二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应每季度评估证券市场投资风险,以确保风险控制的动态有效。
第二十五条信托授资公司应对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的诚信度、投资能力、业绩水平等?隋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日常监管、风险控制及未来合作的基础。
第二十六条一般受益权昀委托入的信托资金必须从其自有资金账户划出,收益分配或清算后曲资金也划向其自有资金账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未按照本守则规定办理结构化信托业务的,将由各信托投资公司办商后给予一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守则可搬据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进行修订。第二十九条本守则自200651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4e56497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705deb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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