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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自律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信托业务名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守则。
第二夺本守则所称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以下简称“结构化信托”是指受托人通过受益权的结构化安排,使优先受益人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一般受益人在承受高风险的同时有机会获得较高投资收益证券投资类的集合信托业务。
前款所称的结构化信托仅指受益权分为不同等级结构。由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日常管理和投资操作,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保留部分权限,受托人对其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实施的信托业务。
对于信托投资公司拥有全部投资权限,一般受益权的受托人不享有投资运用保留权限的信托业务,不应适用本守则。
第三务开展结构化信托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能力和经验,配各相应的人员和系统保障,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内控机制和操作流程。
开展结构化信托的信托投资公司应由董事会授权其开展该
业务,并逐年核定该业务的规模总量。信托投资公司应根据本守则及自身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方式和结构化信托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揉作流程和风险管理规程,通过筛选委托人和其他参与主体、控制投资范围、控制规模和资金配比以及建立预警机制和止损线等方面控制风险。
第二章参与主体
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必须是机构。一般受益权的委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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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必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内部配备相应部门和专业团队,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从未受到证券业监管部门处罚。
第五条同一机构投资者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国内信托投资公司的结构化信托中担任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
第六条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用于结构化信托的累计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对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掌握其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营业执照和年检证明、公司章程、基本账户贷款证、近三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成立不满三年除外、最近月份银行借款情况、信托委托借款和对外担保等情况,对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合规经营情况、投资管理能力和资信状况等进行充分调查。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必须承诺与保证其出资为合法的、非借贷资金,必须承诺投资于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股票时应按照公允市场价格交易并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程序,在投资于结构化信托之前应履行董事会授权等内部必要的决议程序。
第八条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必须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机构戏个人。信托投资公司应在业务开展前对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应性评估,了解其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并在信托计划如风险申明书中对投资风险予以充分揭示。
第九条结构化信托应施行托管制。托管人应为具备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
第十条凡优先受益人涉及自然人的结构化信托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证券交易时,应选择创新类或规范类的证券公司。凡优先受益人空部为机构的结构化信托,可选择机构认可的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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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产品设计
第十一条鼓励各信托投资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结构化信托计划。凡购买自己发行的结构化信托,盈出资额不低于向优先受益权的蚕托人募集资金总额的5,时,有关限制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对于信托资金总额的80,以上(含80,投资于段股票的结构化信托,优先受益权的信托资金总额与一般受益权的信托资金总寝比例最大不超过1.5:l;对于50,一8%(含50,投资于股票的结构化信托,优先受益极的信托资佥总额与一般受益权的信托资金总额比蜘最大不超过2:1;对于5O,以上(合5
0,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结构化信托,优先受益权的信托资金总额与一般受益权的信托资金总额比例最大不越过3:l;其他情况下的结构化信托,优先受益权的信托资佥总额与一般受益权的信托资金总额比铡最大不超过4:l。
第十三条证券投资品种可由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提出,原则上应从沪聚300成分股中选取,但信托投资公司可对具体证券品种行使否央权。结构化信托应该投资子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不得投资于盯类型的股票。投资予与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有关联关系的股票或者投资于受托人的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品种前必须向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