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 - 毕业设计论文

发布时间:2013-09-11 11:32: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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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公民懂得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也同样面临着一场适应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深刻变革。依法治校,就是高校管理者以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为目标,依照法律对学校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逐步实现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重要保障,是用法律的手段保障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需要。是现代学校管理的理性追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重要内容,是高等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 依法治校思想 政治教育管理 法治化

依法治校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

导言

一、研究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从中央到地方都加大了对高等教育事业的扶持力度,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迎来了空前的繁荣。但另一方面也存在许多函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大学生状告学校的事件屡次发生且数量呈上升趋势,甚至多次出现学校败诉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高等教育管理特别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许多环节不符合法治化的要求。高等教育管理领域也一定程度上长期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这既有立法、执法方面的因素,也有以权代法、人治大于法治的错误观念的诱导。上述问题严重阻碍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成效的发挥,影响了高等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在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只有在高等教育中真正实施依法治校,强化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才能最终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法、调查问卷法和归纳分析法等。文献分析法,主要体现在对依法治校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等方面文献的深入研究以及成果进行梳理,分析依法治校对大学生思想教育管理提出的挑战,阐述存在的问题,提出研究的思路;深入研究依法治校视野如何对大学生思想教育管理进行系统构建;归纳分析法就是借鉴其他思想工作者在实践中的优秀方法,总结经验,形成自己的理论。

三、文献综述

依法治校与大学生思政管理法治化问题正在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许多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分析和论述。有的学者从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和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法律保证及其自身发展需要角度论述了依法治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有的学者对高等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高等教育立法展开论述。分析了我国高等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比如在观念上受“重实体,轻程序”, “重管理者权力赋予,轻被管理者权利救济”的影响较深;在实践中存在配套立法严重滞后,现有规范漏洞较多,下位法规范与上位法规范时有抵触等问题。进而提出要提升立法理念,完善高等教育法规体系,加强高等教育法学研究等措施。但所指之法大都是指调节政府部门与高校之间关系的行政法律法规,只有极少数部分涉及到高校内部制度设计与执行等方面的讨论。另外也有学者对依法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具体途径进行讨论。3 但少有从依法治校的视野下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进行系统的研究,更没有对在法治视野下落实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探讨。本文试图在分析依法治校概念的基础上,阐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内涵与意义,并结合近年来的案例,系统分析依法治校视野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存在的问题与面临的挑战,结合法理学,教育法学,高等教育学等相关学科知识,以及笔者五年来学生辅导员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的系统构建和具体措施及应当避免的误区进行了全面的阐述。

一、依法治校理念的提出和概念解析

首次全国教育法制工作会议于1999 12 8 日召开。这是将教育事业管理和发展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会议,标志着我国依法治教工作迈上新台阶。2003 7 月,教育部发布《 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 )提出,“实行依法治教,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依法治校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依法治校有利于推动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依法办事;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化解矛盾,增进和谐,维护稳定”。’《 意见》 又从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角度,阐述了“依法治校,就是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就是要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5 以上三个“就是要”的论述基本上涵盖了依法治校的内容。《 意见》 发布后,在我国的一些报刊杂志上会偶见“依法治校”的字样,但如果把“依法治校”当作一个学理概念来看,尚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依法治校的主体定位

从教育法律关系上看,因主体不同,对依法治校有不同的理解。理论界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依法治校的主体主要是指各级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同时还包括其他行政机关对学校各项具体事务的依法管理,这种观点主要是从政府部门将高校作为管理对象进行管理的角度而言,比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常不仅是教育部门和学校的事情,还是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再如从2007 年实施的新的国家奖学金、助学金政策也不单是教育部的事情,还是财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内的事。又如2008 年围绕看“理性爱国、迎接奥运”为主题开展的一系列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不仅是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事情,更是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事情。这种观点概括为,依法治校的主体是各级各类与高等教育有关的行政部门从外部依法管理和规范学校行为,管理与学校有关的事务,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的活动。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法治校的主体是高校自身,从学校管理者的角度来说以学校的各项内部事务为对象,依法管理学校。比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处理好学校内部人财物等方面的任务。教育部发布的《 意见》 给出的“三个就是”来看,依法治校的主体包括上述两种。因此作为一个学理概念,从教育行政法学角度来看,依法治校是指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对学校各项具体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从学校自主管理的角度来看,是指学校管理者对学校各项事务进行依法管理。笔者认为宜从后一种意义上理解依法治校的主体,即高校是依法治校的主体,高校经过国家的法律授权,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高校内部事务进行管理。高校的管理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有学生管理,教师管理,后勤管理,科研管理,资产管理等等。本文主要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角度对依法治校作的思考。

(二)依法治校的学理分析

从依法治校的语义分析来看,所谓“依”是指依据和根据。要澄清一种模糊认识,即把依法治校理解为“以法治校”,一字之差,却有着重要区别,所以,不能简单地把法律理解为一种工具或手段,而应把法律作为管理学校的依据和最高权威之意,要求管理过程中体现出法治精神。所谓“法”,是指依法治校的法律渊源,目前学界有广义和狭义上两种理解。所谓广义的“法”指的是除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如《 教育法》 、《 教师法》 、《 学位法》 、《 高等教育法》 、《 学位条例》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继续教育法》 等法律法规之外,还应包括《 宪法》 中有关学校教育的内容,同时也包括其他与学校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 未成年人保护法》 、《 妇女权益法》 、《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 等,这种观点认为受教育者不仅仅是个大学生,首先是一个公民,与公民权益相关的法律问题会涉及到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部门法。所谓狭义的“法”主要是专指有关学校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笔者以为鉴于高校参与社会活动频度,广度和深度日益增强,宜将依法治校所依之法作广义的理解。所谓“治”,是指管理,而非管制,是管理和服务的统一,不是消极地运用法律来管制学校、学生,而是指在学校管理中能动地开展依法育人、依法管理,更不能把依法治校片面地理解为“以罚治校’夕,法律除了具有惩罚、警戒、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还有评价、指引、预测人们行为,保护合法行为,以及思想教育等基本功能。实行依法治校,不能仅仅注重法律的惩罚功能,而忽视法律的其他基本功能,更不能将依法治校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活动对立起来。从“以罚治校”或“以罚代管”的认识出发来理解依法治校,是对依法治校的曲解,会给依法治校工作造成误导。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依法治校,就是高校管理者以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为目标,依照法律对学校各项事务进行管理,逐步实现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

(三)依法治校的意义

依法治校是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治国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依法治校对与变革高校管理方式,规范其管理行为,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制氛围和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首先,依法治校是高校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管得过多、管得过细,高校少有办学自主权。高校内部管理上无法可依,单靠教育引导和行政管理开展工作,决策不够民主,监督机制不够健全,难以调动广大师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严重影响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高校管理者依法行政,依法办学,能够推进学校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能有效的推进高校从封闭的集权式管理向开放式的民主化管理转变。其次,依法治校有利于规范高校办学行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制建设的步伐,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教育法律体系,基本上己经覆盖了高校工作的方方面面,高校各项工作已经置于统一规范之下,认真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将有利于规范高校办学行为,提高高校管理水平。再次,依法治校有利于营造高校校园的法制氛围。对教师依法从教和学生遵守法纪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营造知法守法的社会环境。最后,依法治校有利于维护高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明晰高校与教师、高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规范各方的行为,有利于保护和促进高校、教师、学生各自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和法定义务的履行。

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内涵与意义

(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内涵

学生工作是高校一切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法治校本质上就是正确处理高校师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动态过程,因此可以说,学生管理工作尤其是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程序流程的法治化是依法治校的重要支点。所谓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是指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建立和完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法 律、法规和高校校内配套制度体系,依法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活动,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更具有可操作性,克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中的人治弊端和随意化倾向,更好的发挥其“生命线”作用,推进依法治校的实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内涵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 、根据宪法和法律,建立和完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高校校内配套管理制度

“有法可依”是推行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制度基础。“法治”的目标就是要通过法律、规章等的设立来约束主客体的行为,从而使其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充分履行自己的义务。“无规矩不成方圆”,不断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是推进思政管理法治化的根本保障。教育的发展的过程中也在客观上要求和促进教育法律发展和完善。如日本的《 学校教育法》 1947 年出台的,公布以来共计修改了36 次,这说明上世纪40 年代日本学校管理就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日本教育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不能说不与它的法制化管理直接相关。6 高校在建章立制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二是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超越法律授权高校的自主权限,必须是高校自主办学范围内的事项。也就是说,建章立制必须依法而制;三是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要符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规律性要求。高校在制定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时要注意发挥好奖励与惩罚,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的作用,处理好继承与创新,学习借鉴与消化吸收的关系。在法治的指引下更好的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导向作用、保障作用、育人作用、协调作用和激励作用。

2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行为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

“有法必依”是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关键所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行为是基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关系而出现的,围绕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权力的获得和行使以及受教育者权益的实现而展开的教育管理活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行为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关系的直接动态体现,主要表现为教育管理―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实施、评价、奖惩以及受教育者参与等多种形式。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高校管理的规律性和特殊性,并不能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行为置于法治社会之外。依法治校要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行为处于有序状态,杜绝随意性,要求对高校和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运行纳入法治的轨道,这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适应法治社会要求不断走向现代化的一种趋势。在依法治校的今天,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行为必须合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目标不仅仅只是为了维护高校秩序,落实教育方针,从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来看,更重要的是要促进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实现。况且随着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校进程的加快,高校学生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也将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行为的法治化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的意义

1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与之配套的思想政治上层建筑也必然要走法治化的道路,才能适应和促进它的进一步发展。当前,我国己经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来规范经济秩序,以协调和保护各方的利益关系。大学是一个人从学校走向社会,从学生转变为社会人的重要阶段,对大部分人来说可能是接受正规教育的最后一站,高校理应顺应这一趋势,努力将思想政治教育等一切活动自始至终地用法规制度规范起来,以改变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状况。同时,大学生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其法律、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过程中按照依法治校要求能够有效的培养大学生的法治精神和法律素养,对即将要投身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大学生来说,尽早熟悉和适应社会主义法律要求,进而以其所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贡献力量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因此加快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需要。必须用政策法规明确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制定相关法律进行利益保护和协调,以充分发挥其对大学生的引导、规范作用。

2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重要保障

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当代大学生是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和生力军,其思想政治素质如何关系到将来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过程中用法治理念为指导,将大学生培养成具有法祥惹识、灌貌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公民,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精神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必然要求。但是,由于受市场经济负效应的影响,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传播冲击着我们古老的传统文化,网络的出现,迅速涌现的新事物、新思想、新潮流对大学生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产生重大影响,一些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政治信仰迷茫、价值取向扭曲、社会责任感缺乏、艰苦奋斗精神淡化、心理素质欠佳等问题。不少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是必要的,但单纯依靠思想政治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才可能形成良好的育人机制。

3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是用法律的手段保障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需要

随着高校改革的深入,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在许多方面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运用法律的观点分析、,创新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走上科学、规范的轨道,为高校的正常运行和学生的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的环境,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法律关系从根本上讲就是学校(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下,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高等教育的现状来看,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准行政法律关系,一种是高等教育服务关系。在准行政法律关系中,高等学校具有行政机关的属性,对学生具有单方面的教育管理及奖惩权利,在法律关系上双方的地位是不对等的。而教育服务方面,大学生交纳一定的学费,高等学校提供相应的服务,这又构成了高等教育服务关系。加之学生与学校之间财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这些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属于平权型法律关系,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由此看来,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作为高校,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各项权利,努力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提高教育质量,依法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

在国家快速现代化的过程中,高等教育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到2010 年,中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将达到25 % ,中国高等教育在校学生规模预计将达到3000 万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 ) ,明确提出到2020 年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将进一步提高,毛入学率将达到40 %。伴随在校学生的日益增多,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任务日益繁重。经济全球化、网络信息化、现代化发展观念和发展战略的重大转变的时代背景下高等学校学术气氛活跃,各种各样的理论和观点在影响着广大学生,他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乃至世界观都在经受多方面的冲击。因此,我们要旗帜鲜明地坚持以科学理论指导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找国《 教育法分弟三杀规足“国家坚持以与充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首先体现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充分证明,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我们的事业就健康发展,反之,就会遇到挫折。通过多种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科学理论能够深入到广大学生的心中,能够指导广大学生的行动,这是做好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也是我国能够多次经受住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的严峻考验,始终保持高等学校基本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必然要求。社会的意识形态源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并扎根于经济基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市场化和多元化的市场主体的出现,大学生思想意识也出现了多元化,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环境下,要培养大学生成为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必须始终坚持党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中政治领导,同时鼓励和规范其他思潮在符合社会意识形态的前提下运转。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我国社会的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坚持和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前提。在市场经济多元化的主体意识形态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只有通过规范化的法律手段加以贯彻,才能有合法性。因此,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是保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导地位和高等教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有力保障。

4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创新发展的需要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也是任何工作不断取得成效的不竭动力。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建设是思想政治教育改进与创新的重要途径。首先,思想政治教育要为“可靠接班人”提供政治保证、为“合格建设者”提供精神动力,自身必须具备与时俱进的品质,能随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实现自身创新。其次,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政治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和思想道德调控手段,其作用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作用是控制人的思想政治行为,使人们的思想意识符合特定阶级的需要,这一作用现在还是主要的。但随着社会政治的进步,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将由控制人到促进入的全面发展转变,自由民主和法治是对立统一的,只有在法治保障下,才能有民主和自由可言。因此,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自身发展将逐步强调法治对思想政治自由的保障,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将最终会走向法治化的道路。最后,从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发展历史中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也可以看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建设是新

时期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自身发展的需要。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在探索利用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不同阶段历史任务的完成,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使思想政治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应有的肯定,被称为“党的优良传统”、“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但我们还应该清醒地从另一个角度去看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法制在党和国家的整个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仍然不大,思想政治工作在这一时期也出现曲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法制在党和国家日常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而“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在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运用法律就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第二十八条规定:“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是学校德育即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的根本任务。”《 教育法》 在德育内容中增加了“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三项内容,更加符合改革开放和不断发展的时代要求。可见,思想道德教育本身就包含了法制教育的内容,我们现在应当把法制自觉地融入到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之中。高等教育进入了大众化阶段,依法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使高校师生自觉树立法律意识,可以为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在高校的教育与管理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多方面的关系。为了有效地协调和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就需要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职责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各方依法行使权利并依法履行义务。这样就会大大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效率,使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与所应履行的义务相一致。

法治化,是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建立、落实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制度,保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活动的决策、实施、评估的科学化、规范化。重点应放在系统总结思想政治教育的优良传统,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确实被证明反映了我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客观规律的做法,及时上升为法律形态。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提升了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理念,通过规范教育管理秩序,引入法律权威增强了教育管理的权威性,增强工作落实的力度,并带动监督机制、评估机制、惩罚机制等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不断实现自身的改进与创新。首先,通过将学生的行为限定在法律秩序允许的范围之内,在强调学生的个性化发展的同时,又对其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既保证学生的权利得到最广泛的尊重和保障,又保证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的实效性,如《 学位评审条例》 、《 学分制管理办法》 、《 优秀奖学金评比办法》 、等等,均从不同的角度指引着大学生确立或调整自己阶段性或总体性目标,而那些含有惩戒性规范条款的若干管理规定,如留级、退学、各种行政处分等等,则在大学生中起着较强的警示作用。其次,通过改变过去制度设计上偏重于管理和约束,

对于学生的权益和保障机制相对薄弱的状况,从学生角度去思考怎样才能更好的接受管理,有利于大学生发自内心的信服。最后,通过管理过程中增加受教育者的参与性,如在制度的设计时要充分征求学生的意见;在作出对学生不利的负面评价时要给学生充分的陈述权;在评优奖励时保证其他同学的知情权。这样有利于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效率。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由上述分析可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在我国是一种崭新的思想政治工作原则,也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适应社会发展和依法治校的客观需要的必然结果,更是是促进思政教育管理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和增强实效性的保证。客观来看,我国思想政治教育脱胎于战争年代,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思想政治教育人治化、运动化倾向是难以避免的,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动乱期间,法制遭到很大程度上的破坏,造成了思想政治教育的随意性和混乱性。当前,我国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行的时间还不长,法制还很不健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依法管理还不尽人意,主要有以下表现:

第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立法水平不高,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司操作胜。我国《 教育法》 与《 高等教育澎是宣言吐立法,条文规定比较原则、笼统,穆护胜规范少,可诉性不强,在学杖吓口司法实践中实用性较少。再者,上位法缺乏造成高校自主权过大,如《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在校测彭己的内容上给高校留有几乎不受限制的空间,把剥夺学生主体资格的大部分设定权留给了高校,立法上的断中“空白胜授权”造成了由高校使用“情节严重”、“重大损失”等来决定学生命运的处理时蒯娜骗于主观判断。另外,各敲端」定的管理规定往往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甚至违背--比祛。法制的不统一使得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规范性不够,随意性很大,这样既造成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活动的某些混乱,也造成管理资源的巨大浪费。

第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行为不注重程序规范,未能做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教育管理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也是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的一个重要问题。程序的合法性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对实体权利保障和实现意义重大。没有正当程序就很难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更不利于决策的执行和事后的处理。当前在奖惩问题上程序失范较明显,一是,有些奖惩的内容与标准没能做到事前及时公布导致教育对象的知晓度偏低。目前高校通常的做法是采取集中的入学教育对学生进行校纪校规与学生守则的宣传,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方法单一,效果不够理想。二是,对奖励申请的审查表现的过于形式化。奖励中申请的一系列表格通常都是在“经院系研究决定”之后进行填写,然后逐级审批,层层盖章,如大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是依据综合测评,通常要经过班级,院系和学校的三级审批,以笔者工作学校在校生达到14000 多人,规模最大的一个系有2000 多个学生,每年要集中时间在9 月下旬之前评出上一年度的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其他荣誉称号的获奖者,上述奖项的获奖率总体上在18 %左右,可想而知,学校和院系的工作人员往往很难做到细致入微的审查,有个别人员甚至违规操作,导致奖学金及其他荣誉评选过程与结果的可信度与公平性大大降低,甚至引发学生“上访”,影响了高校的和谐稳定。三是,处分没有设立申辩与公示环节,学生的知情权未能得到有效保护,使得很多受处分的学生接到处分结果时后悔莫及,不利于教育的开展,一旦进入复议程序,会占用大量教育管理资源。第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在处理违纪学生时,未能做到全过程法治化。所谓全过程法治化,即事前法治化、事中法治化和事后法治化。首先,事前的教育与告知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法治的理想境界在于法制强制力的最少限度运用,因此事前预警与预防显得尤为关键,在高校思政教育管理实践中,一些管理者缺乏应有的预警意识,忽视对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在一些具有倾向性的问题中未能及时提醒有关当事人,往往导致一些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这样的教训发人深思。其次,在对相关违纪同学进行处分时,未能做到接受监督与申辩,导致处理结果有失公允,一些高校思政管理者,未能转变观念,仍然坚持“为学生做主”传统观念,而非倾听学生声音;调查处理相关事件时,未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理过程未能做到公开,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因此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再次,事后的救济与转化不够深入。许多高校管理者认为,只要程序是公开的,结果是公正的,对于违纪学生的处分在处理结果公布后就算完成了。因此,他们往往忽视了事后的疏导、教育、关怀与转化工作,这可能导致部分被处分学生自卑、孤独、羞愧等消极心理的产生,更有甚者产生轻生以及报复性心理,导致事态的扩大化。

(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高校涉诉案件日益增多,其中不少是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件。学生状告高校的现象始于1998 年“田永状告北京科技大学”(以下简称田永案)’一案,紧接着原北大博士生刘燕文为学位状告母校。两案原告相继胜诉(注:刘燕文案一审胜诉,二审以程序问题改判刘燕文败诉)。由此在全国掀起了一阵“学生状告母校”的热潮,在这阵热潮中,学生胜多败少,高校明显处于劣势。又如杭州市西湖区是高校较集中区域,据统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仅2004 年一年就受理开甲结10 例大字生状告母权的仃叹诉讼某件。有统计材料显不,目前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例按诉因不同可分为八类:一是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的;二是考试不及格被取消学位的;三是英语未过四级被取消两证的;四是学校侵权未尽义务的;五是学生在校期间被无故侵害的;六是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被退学的;七是学生非法定原因未被学校录取的;八是学校乱收费的。从全国学生状告高校的诉讼范畴上看分为两大类:一是民事诉讼,比如学校服务不到位的、缴费收费发生纠纷的、在校期间学生被伤害的、学校管理设施存在瑕疵的、学校对学生监管不到位的;二是行政诉讼,比如学生因故不能获得两证的、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被处分的等等。

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近年来高校涉诉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诉讼种类较多且影响较大。作为高校管理者,特别是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必须客观地看待学生状告母校这一现象,不应回避或漠视,而是要正确训尉以拆嘟赐浙反映的社会意义并注意汲取经验和教切};下面笔者分析日益增多和复杂的高校涉诉案件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理念、秩序、权威以及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提出不同程度的挑战。

第一、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理念提出挑战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的价值理念,过去主要是着眼于有效地规范和维护正常的教育管理秩序,而对于如何“维护受教育者的权益”重视不够。伴随我国的法治进程,这种传统理念正在面临挑战。为实现有序管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也会产生对于法的需求。高校作为复杂组织系统,同时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对象― 大学生又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他们思想活跃,易于接受新生事务,具有独特的个性,自然衍生出整体性管理与个性化教育的矛盾,如果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必将陷入混乱,其组织目的当然也就难以实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者在使高校这个组织系统建立并维持相应的秩序和连续性的过程中,面对各种复杂性与困惑的时候,自然地会希冀有更高权威― 法权威的支持,更加有力地开展教育管理工作。因此,在大力进行法制建设的今天,教育管理工作必将呼唤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因为法的价值即是法对于人的价值,法的价值主体,是人而不是物。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的核心是权利。“人权型”法学观的被认同,不仅充分表现了人们对于法治与人权关系的认识与理解,更说明中国的法治已经进入大规模地对人的权利进行确认的时代,体现着当代人类法治的终极关怀,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日趋成熟。这里我们谈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法治问题,自然无法回避法治的终极关怀。以往的相关教育法律之所以还不够为国人所关注,其规定之所以还难以成为人们自觉自愿的行为,就在于以往的教育法律未能充分地关注和体现法对大学生的尊重与关怀,难以成为他们在教育问题上权益实现的保障。上述有关高校的各种诉讼案表明,人性尊严正在从一种潜在的要求迅速转化为现实的需要,大学生越来越追求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中地位的平等,越来越重视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活动中对自身的权益的确认与维护。它反映了在今天的中国,法治的主要价值观念即以人为依归的价值越来越被广泛的认可和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中的评价权会直接影响到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中对受教育权保护和实现的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因为,在科技文化飞速发展的今天,受教育程度已成为人们实现劳动权的一个关键因素,直接影响人的个性发展权、进而影响他们对社会发展成果的享有权和社会发展的参与权、话语权。田永案以来,受教育权已经成为中国教育行政诉讼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正确理解和行使高校依法享有的自主管理权,就必须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中树立和体现法治精神对人的尊重与关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价值取向,必须高扬教育的科学精神和人文关怀,必须服务于教育的出发点与归宿。在我国走向法治社会的今天,衡量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好坏与成败的标准,已不仅仅是管理效率的高低,同时还要看其能否实现对人的正当权益的维护和保障。8 这样的价值导向才是完整的。

第二、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程序提出挑战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中的一些重要环节,由于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程序规范和应有的保障制约机制而出现脱节现象,发生一些本不该发生的问题。如田永案所反映出来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高校的内部管理秩序混乱。此案校方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学校对原告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原告被学校认定考试作弊并依据学校规定按退学处理后,除了学校编发和签发的“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外,并未给其实际办理退学手续。在此后的两年中,原告仍以一名正常学生的身份继续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的各项教学设施。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照旧为田永正常注册、学生管理和后勤部门继续给他发放津贴、教务管理部门仍然安排培养环节直至最后修满学分、完成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等校方行为,“均证明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法律上从未发生过应有的效力”。然而临近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通知原告所在的系,因对原告已作退学处理,故不能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不能办理正常的毕业派遣手续。这些事实,表现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程序一定程度的混乱状态。大学生思想叹指教育官理仪刀采想士国苏的役仪,具有甘法性,但小代表其具体教育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权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行使,还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正当程序来保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中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是使其行为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保证。通过正当程序控制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过程,规范权力的运行秩序,使权力的行使符合法治精神的规范步骤和方式,避免管理运行的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性,保证教育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为此,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中建立科学、合理、严格、固定的程序机制是极其重要的。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权力的运行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的法治轨道,是依法治校的一项基本要求。司法审查的介入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打破了象牙塔内原有的宁静,日益推动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内部管理程序的完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内部管理程序受到司法审查,是由行政诉讼对高校内部冲突中的个体权利提供救济的必然结果。一直以来,关于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定位的模糊,是导致有关高等学校的纠纷缺乏明确的司法救济的主要原因。田永案的重大意义在于,此案援引了我国《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关于“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的规定,法院受案后认定高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夕,因而对其实施公权力的行为,可以视为具体的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第一次将高校视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这样就满足了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高校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此案被纳入了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救济范围之内,从而开辟了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先例。打破了高校内部管理不可诉的“神话”。

对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权力的司法审查,不仅在其实际应用时可以保障权力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由于司法审查的存在,势必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产生一种心理压力,可以促使他们更加谨慎地行使权力,规范管理行为,自觉地按法治精神办事。

第三、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行政权威提出挑战

高等学校权威具有双重性,即学术权威和行政权威。高校属于事业单位,隶属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之下,其本身也有科层制的行政系统,这就确定了其类似于政府权力的行政权威。笔者以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权威属于行政权威,行政权威是协调各部门和各项工作的必要手段,也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功能实现重要手段,在高校的纵向领导和横向协调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当前,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职能来自于国家的授权的观点,在理论界认识是比较统一的,问题是这种实体上的行政权力并不一定就能保证管理程序上的规范和正义。从上述高校涉诉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和案件种类的日益多样化,特别是司法审查的介入,可以看出原有的行政权威所具有的垂直性、强制性、无偿性和不可诉性,正在受到挑战。另一方面,学生法制意识的确明显增强了,己经突破原有学生告母校“大逆不道”的传统观念,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毅然挺身而出质疑学校的一些制度、规章。纵观这些案件,高校败诉的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学校体制改革中,自身的一些规章制度没有跟上,新制度与原有制度没有很好的接轨,甚至相抵触,给学生状告母校找到了空间。二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中不重视程序规范,如田永案反映出的情况,委婉的讲就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部门与校内其他部门,特别是教学部门与学生管理部门没有进行很好的沟通,实质上是高校管理的混乱,一点都不严肃,如果没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程序规范,又何谈其权威性。

在高等学校发展的过程中,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行政的权威日益受到挑战,法律权威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改革开放30 多年以来,人们的思想意识发生了重大转变,政府治理结构上逐渐走向法治。法治政府要求法律具有普遍性,统一完备的法律要求,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始终是用以安排或裁量的人类行为的模式或尺度,因此也成为人们行为预见性的重要参考。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作为意识形态教育及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其资格和行为具有类似于政府行政主体的资格和行为,必须把法治作为其必须具有的最基本行政管理方式。在其发展过程中,以《 教育法》 、《 高等教育法》 、《 教师法》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复议法》 等法律、法规,及高校内部管理性文件,来处理教学管理中的行政事务,培养学校法的权威。如前文提到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以及1999 9 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学位委员会一案,对中国教育行政管理和学位管理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权威基础应该是法的权威,即其教育管理的权力来源于法的授权,其运行依据于法,其处理程序必须符合法的要求,而且高等学校必须对其所有行政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的法律素质提出挑战。

长期以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者通过真理的力量和人格的魅力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一批经验丰富的老前辈己经退休,新一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者本身又有一个成长和成熟的过程。以高校辅导员为例,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己经由精英教育迈进到大众化教育阶段,高校逐年扩招,使高校在校人数越来越多,不同年龄、不同层次、不同文化背景的学生生活在同一校园,客观上加重了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工作量和难度,而各高校扩招的数量远远超过辅导员引进的数量,因此他们的主要精力都放在一些事务性的工作上,很难抽出时间,静下心来研究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知识。再加上每个人又有不同的专业背景,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相对滞后,将来都要考虑到转岗,都牵涉到职称的评聘以及科研积分的压力等等问题。笔者对所工作的学校做过调查,学校从2003 年以来采取招聘、留校和引进人才(硕士研究生)等方式基本上建立了专职辅导员工作队伍,但是这支队伍的结构不尽合理:如专业结构覆盖较广,不利于辅导员按照“业务精”的要求进行建设;正规法学或法律专业出身的不过3 人,较之于整个辅导员队伍的43 人来说,比例还不足10 % ,就是在这3 人中虽然接受了本科四年的法学教育,只能讲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真正对教育法学的研究还没有很好地深入。另外法律知识的学习是一个系统的过程,法治精神的培养过程更是漫长。当前以辅导员为例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队伍的法律知识非常薄弱。在教育管理活动中对学生就自身权益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时,一些辅导员常感到措手不及,在日常工作中甚至出现对违法违纪事件而浑然不觉的情况,更不要说能够应对法律高校的诉讼案件了。

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的构建和具体措施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将研究处理的对象当作一个系统来对待,考察其中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并且从整体的角度来协调这种关系,使系统在所要求的各种性能指标上达到最优状态。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这一系统性工程,就要在充分考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的特殊性,结合依法治校工作,从宏观上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进行系统构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系统构建是指在整合依法治校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各自资源的基础上,以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为目标,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制建设、强化救济制度、法制环境建设,以及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法纪教育等因素进行系统的把握和宏观的构建,理清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的整体结构,为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工作进程建立一个理论性的框架,为采取的具体措施提供理论的支撑。具体来说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系统构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制建设

当前高等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存在着制定程序不规范、内容违法、适用和解释较为混乱等诸多问题。为加强对教育的管理,我国制定并出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等法律制度,并于2005 年又重新制定颁布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等规章制度。目前我国各高等学校虽然普遍都制定有成文校规,但其立法主体、程序的合法性及立法技术的科学性都不尽如人意。当前建立健全教育法制要体现出四个原则:教育法制内部的一致性、统一性和稳定性原则。实体和程序并重原则。维护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秩序与保障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权利并重的原则。充分尊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规律的原则。在上述四个原则的指导下,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构建完备的教育法体系,使其在内容与形式上和谐一致,层次上排列有序,充分反映立法规律和时代要求,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各方面和主要的教育管理行为都有法可依。

当前我国实行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较大市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职能部门、较大市以上地方政府、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等多层次的立法体系,不同的立法机关根据其不同的立法权限所制定的法律文件调整的范围和效力是有明显区别的,高等教育立法由于立法规划、技术、立法成本等限制,许多规范只好降低规格,甚至以“红头文件”代替法律。政府习惯于用政策代替法律,比较典型的例子如2004 6 月教育部《 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时隔一年,2005 7 月教育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不再禁止大学生在校外租房。用政策代替法律,不经过严格的制定程序,其稳定性和权威性失去了保障。因此,必须加强教育立法预测,完善教育立法规划,使教育立法有计划、按步骤向前推进,同时搞好各方面教育立法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此外,及时清理高校内部规范性文件,把某些规范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高校内部规范性文件作为内部管理规范,是一种自治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延伸。在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被视为对法律规范的一种补充和完善。但是校内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必须坚决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符合教育规律,做到科学严谨,不能朝令夕改,保证当事人有充分的被告知权、知情权、申辩权和申诉权。同时要保证执行上的严肃性,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行动必须统一到规范上来。

二是完善教育法制监督

教育法制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依法对宪法中的有关教育条款、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及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有效的法律监督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消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有着特殊的意义。目前,我国教育法制监督的种类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和共产党的监督。首先,在立法上完善对教育法制监督的规定,为教育法制监督提供法律依据。这既是加强教育法制监督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教育法制监督合法性和权威性,防止监督任怠性和盲日性的重要保障。其次,人民法阮的法律监昔即司法审查是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进行的,可以说是法律监督最直接最重要的一种形式。最后,社会监督包括社会组织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要把社会组织分散的监督组织化、制度化,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总之,依法治校,通过“立”与“修”,使我国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律法规无论从具体内容上,还是从立法技术上,更加科学、合理,体系上更加完备,使各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活动有法可依,实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领域的“良法之治”。

(二)强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救济程序

“民主政治最基本的涵义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受到侵犯后能得到恢复和补救”。“救济”一词源于行政法学,指的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利益,请求国家机关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中的救济机制主要是学生管理尤其是在处分学生时,对可能损害学生利益的不当行为予以纠正,以维护学生的基本权利。构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冲突的救济机制,关键在于厘清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各种不同关系,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制订与之相适应的救济方式。学生的权利救济属于正当程序的组成部分,应当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加以规定,相关内容也应在校规中得以体现。之所以单独列出,主要由学生救济性权利的重要性所决定。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出台必须考虑学生作为权利主体本质。与其重要性相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却规定的相当原则和模糊,致使学生的救济性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从法治的角度对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予以完善和重构,显得十分迫切。《 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2005 年新修订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59 条到第64 条初步规定了校内和校外申诉制度,概括来讲主要内容包括是个方面,一是申诉的具体流程,笔者概括为: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时,应当告知学生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巧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二是申诉受理的范围,仅仅包括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可见受理范围仅仅涵盖了包括公平评价权里面消极评价的部分内容,更没有包括积极评价的内容,比如学生对国家奖学金的评选,省级“三好”学生的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保送研究生等方面的评比都没有纳入到申诉的范围内,但是上述内容对大多数学生来讲往往更加关注,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导向作用和自身权威性以及说服力来讲意义更加重大。三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包括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这种概括性的规定较之于以前有很大的进步,但是具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认识到这种组成没有改变权利救济环节中学生的弱势地位,况且由那些学生参加,很可能还是有学校老师说了算。另外也没有规定回避制度,试想一下,在学生管理工作人员较少的情况下,很可能还是作出处分决定的原班人马继续进行对学生申诉的审查,怎么可能在短短的20 天之内,将前面的决定修改甚至推翻呢?所以校内救济这一环节的作用的发挥及成效,很值得反思。因此笔者建议,与其等到后来如同鸡肋的救济,不如在作出决定之前更加细致认真,特别是牵扯到公平评价时,更应该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者应自觉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将评价置于阳光之下,更好的发挥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作用。听证制度对这种目标的实现会是很好的探索。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中树立科学、公开、公正、透明的理念十分紧迫和必要,听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该是适应这种管理理念的有效选择。听证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法治原则,它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由心正”原则。其基本含义有二一是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即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它不利处分时,应当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它听取意见的机会。”目前各高校应尽可能在一些较重大、容易给学生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领域建立听证制度。一是应在制定内部管理规章时,引进听证程序听取广大利害关系人的声音。二是推行重大改革措施时应通过各种形式的听证会,听取各界意见,为措施的进一步完善和调整提供重要依据。三是在较重等级处分学生和积极评价授予荣誉称号时应经过听证程序,可以确保相对人的知情权,本身也是发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教育作用的体现。

可见,整合现有救济制度,开辟其他救济途径。完善校内申诉制度,健全行政申诉制度,以法律关系的性质,采用不同的救济方式,才能更好的节约教育管理资想和司法货踪,提局救疥效率,促进校园和谐稳足。

(三)积极优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环境

人的思想政治品德是在一定的环境之中形成和发展的,特别是社会环境对人的思想政治品德起决定性的影响。同样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活动的开展,也要受到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尊重和保护学生权益为核心,努力创造有利于学生发展的环境,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基本价值取向。高校管理环境是创新人才成长的土壤,强调公平、效率与秩序的法制环境能为人的创造性的发挥提供保障。健全的制度能帮助学生树立法制信仰,从而为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法制教育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依法管理学生能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形成“法律至上”的氛围。当人们对法制有了好的情感、肯定的态度后,就会期待法制、追求法制、信任和尊重法律,自觉知晓、理解、把握和维护它,无形中提高了大学生的法制意识,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并逐渐养成信仰和追求法制的心理和习惯,这种氛围会深深地影响着每一个学生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使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得到增强。

一般来说,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可分为客观环境和精神环境。目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剧烈变化,导致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难度不断增大。从客观环境角度说,要通过科学规划,精心实施,加强管理和综合治理,创建稳定、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从精神环境角度说,就是要通过积极引导,继承创新,不断提升校园文化品位,努力打造充分尊重大学生主体地位,有效维护和实现大学生权益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良性运转,适应高等教育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目标相匹配的包括大学精神、制度体系、法治文化在内的育人软环境。“在高校中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让大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实践的潜移默化中,逐步培养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提高依法保护自身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既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也必将对提高国民素质、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进程,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为了营造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法制环境,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加强法制的宣传教育。目前我国有关教育发展、学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为依法治校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据。广大师生员工知法懂法,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前提。为此,学校应把教育法制学习与宣传纳入工作职责范围,可在学校党政机关管理人员及教职工中开展教育法制宣传讲座;在新教师岗前培训和全国高校辅导员培训中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知识的内容,采用丰富的学生管理案例,提高依法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在高校学生中可开设《教育法概论》 、《 教育行政法》 等选修课程;还可以通过校报、广播、校园网、宣传栏等进行宣传;也可召开座谈会、讨论会,举行知识竞赛等形式,更好的促进师生员工的学习与交流。在宣传教育过程中,校领导要率先垂范,带头学法,使校园内从管理者到广大教师和学生都了解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为管理者依法实施学校管理、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奠定基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一线工作者― 辅导员、班主任在日常的教育管理中,通过身体力行,言传身教,依照法律法规加强教育管理工作之外,还要结合诉讼案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主题班会、主题实践活动等途径,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同时,外聘一些专职司法工作者,组成学当舒潍黝绷斯口仲韧附勾,并与司法部建立联系,协同接受各类申诉,立案处理尸些案件,形成法韦讹的育人环境。

(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法治教育实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目标必须依靠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和受教育者主观能动性作用,充分发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和受教育者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其具体措施为:

l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队伍管理法治理念的教育

教育者自身也有一个受教育的问题,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影响并制约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的水平。首先,通过培训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的法律知识,使他们能够熟练的掌握和运用有关学生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其次,培养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认识到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程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再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要积极的转变观念,树立法治精神,以人为本,真正做到依法管理,确保学生的权利落到实处。最后,在工作中要把严格日常管理与引导大学生遵纪守法、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结合起来,工作中要秉公办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不能因自己的好恶侵犯学生的权利,尤其是在学生奖惩评优以及助困工作中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公正、公平、公开进行;既要关爱学生,以理服人,又要严格管理,制度先行,做到:教育在先,管理从严,处分慎用。理念是行为的向导,有什么样的理念就有什么样的行为方式产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党的十五大更作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具体落实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中,就是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建设。只有当这种观念与意识成为一种普遍的信仰,并支配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主体的行为时,才迈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进程的第一步,依法治校才能更好的实现。但是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人治思想历经千年之久,建国后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化的惯性使然,旧有的风俗、习惯、思维、想法在人们的脑海中根深蒂固,左右着人们的实际生活,加之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法治状态还远未实现,法治的精神和原则并没有完全潜入我们这个社会机体中。高校管理工作的价值导向,过去主要是着眼于有效地规范和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秩序,而对于如何“维护人的权益”重视不够。理念创新关系到创新的成败,没有科学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理念,就不可能有成功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创新,有了观念的创新才可能引领方法的变革。因此,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建设,应当转变观念,树立依法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新理念― 以人为本、平等和服务的理念:

第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大学生的主体地位

如前所述,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存在着准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要求高校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活动中把学生不只是看作自己的教育管理对象,更重要的是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摒弃传统的重管理,轻服务的观念,真正做到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高校和大学生在涉及学生根本教育权变更的方面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大学生不再是“沉默的大多数”,他们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作为行政主体的高等学校必须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依法行政,尊重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确立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和服务,构建新型师生关系,确立学生在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逐步实现教育管理重心向学生主体的转移,激发和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目我服务的积极性。“以学生为本”是目前高校应该遵循的思想政治工作原则。这既是时代进步,人的全面发展的迫切要求,又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第二、切实树立平等的理念。平等理念是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先导。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正确界定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正确界定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关系中的主体即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法律地位应当是平等的,权利与义务也是对应的。然而纵观当前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现状,高校和老师在强调自身的教育和管理职能时,忽视了学生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我们过分提倡尊师重教,强调师道尊严,“人们一般习惯地认为,高校对学生的奖惩(包括依校规开除学生)是学校当然的权力而毋庸置疑”" ,权力的运用往往只受道德标准的衡量而缺少法律的规范,许多观念和行为己超出法律允许的范畴。学生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比如在思想品德评价方面缺少公开性,透明度较低,学生参与度不强,因此影响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效果和效率。“尊重不等于无限制,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 ,应当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与学生之间己经不再是一种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而是一种对应的权利与义务主体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高校在享有对学生教育、教学自主管理权利的同时,也负有对学生的义务,权利义务呈现出对立统一关系,即高校对学生的权利就是学生对高校的义务,而高校对学生的义务就是学生对高校的权利。由于学校与学生都具有的“双重”身份,因此高校及其教育管理者必须注意在不同场景下的角色转换,切实树立平等的观念,正确定位,防止处处以管理者自居,突破权力边界,以行政关系替代合同关系,从而影响学生合法权益。我们应当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主体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来对待,应当将尊重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教育者的首要义务。真正将受教育者作为一个平等的法律主体来看待,平等主体之间必须相互尊重。我们需要的就是这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体现现代法治意识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平等理念。

第三、牢固树立服务的理念。

高等学校是国家授权的教育教学单位,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必然行使一定的教育和管理职能,无论是面对管理对象的人,还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一方,大学生在高校履行其管理职能,实现其育人功能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可以说,没有学生,就没有学校,没有学生的积极主动参与,就没有高校的育人成果,大学生又好又快的成长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依法治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的价值追求。当前,高等教育从精英阶段进入大众化发展时期,学生交费读书是家长及其本人进行的一种教育投资行为,因此他们有理由要求高等学校提供良好的服务,使自己的教育消费行为物有所值,甚至物超所值。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一部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者由于长期受“师道至上”观念影响,没有从管理的角色中转变过来,他们管理中没有服务,从而导致服务态度、服务意识方面出现了问题,因此加强这些方面的教育引导已成当务之急。因此在高校教育管理行为中必须牢固树立服务的观念,在教育中渗透服务,在管理中体现出服务,在服务中育人显得尤为必要。首先要加强对高校管理人员,教师,服务人员的教育引导、使他们端正态度、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其次,要转变工作机制、规范服务行为。高校必须寻求建立一种新型的工作机制,来激全体大学生的热情,学习法制及服务理念,规范其服务行为。在高等教育的产业化的今天,大学越来越体现出教育服务机构的特点,但是高校要真正成为教育服务机构,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好的思想,一切从维护学生的权益和需要出发,在服务中落实教育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2 、加强大学生法纪教育

素质教育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是一种新的教育理念,也是一种科学的人才培养模式。法律素质是一个人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法律素质是指大学生应当具有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意识,做到守法、懂法并能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依法办事的观念。从人才培养来看,法律素质是思想政治教育中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思想政治教育开放的大环境下,对大学生道德素质、政治素质等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大学生是我们祖国的未来,是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主力军,所以加强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也依法治国方针的需要,更是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需要。大学生在大学时期正是一个成长的过程,易接受新鲜事物与新鲜思想,随着社会信息化、网络化,大学生容易接触社会更加便利,对社会上不公平的事情会产生情绪化,如社会上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权钱交易等现象;在这个时候如能因势利导,及时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是大学生健康成才的保障,更是大学学生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受教育者懂法,具有法律意识,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大学生法制意识现状来看,大学生法律知识严重缺乏,大多数学生不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明知权益受到损害也是不了了知,缺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如学生外出做家教、打暑期工、消费等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拿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等现象。因此,在现在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时代,我们对大学生进行德智体教育时,要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依法办事的能力、自我保护的能力,以便将来能正确运用法律知识主动参与国家的管理。大学生既享有作为公民应有的权利,同时作为在校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又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的法定权利。作为学生,不仅是接受学校管理的对象,也是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主体之一,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也是学生的一项权利。学生有义务服从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同时也有权对学校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生作为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对象,对学校工作的效率、管理的水平、教育的质量、服务的优劣都有最真实、深切的感触和体会。因此学校应当按照依法治校的要求,建立学校与学生的沟通渠道,如有的高校通过学代会、部门接待日、伙食委员会、校长信箱、BBS 论坛等方式为学生提供了反映意见、参与学校管理的途径,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厂有力地推动了学校的改革与发展。随着社会的开放、学生权利意识的提高和法律的健全,学生权利的内容还将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学校管理者应增强法治观念,主动研究学生的权利内容,切实维护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

在强调维护和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对大学生进行依法教育管理还必须督促学生履行其法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任何人都不得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前文已经论述,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必须以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权利为前提,尊重学生合法权利并不是对学生权利的绝对认可,赋予学生权利必须同法的公平与正义实现统一,要求学生行使权利必须履行义务,违背义务就要承担责任。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中,应该从以下方面体现法的公平与正义:首先,赋予学生权利时,学生对应义务要得到切实的履行,如,申请助学贷款,就必须要履行诚信义务和还款义务。其次学生违反义务性规定,就必须受到处分,如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导致电线短路,甚至引发火灾,这不仅是纪律处分的问题,更有可能导致犯罪(失火罪)。之所以督促学生履行义务,也因笔者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实践中深刻地感受到当前有些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很强,勇于向学校主张自己的权利,甚至为维护自身权益不惜与母校对簿公堂,但是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学生对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却缺乏足够的认识,其表现学习态度不端正,不遵守课堂纪律,考试作弊:不履行助学贷款还贷义务,不讲诚信;藐视法律和校规,打架、传销、偷窃等违纪违法行为,严重的甚至迷失人生的方向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学校在维护学生权利的同时,有必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身所应承担的义务,但学校也要注意,不能在法律法规和《 规定》 之外,为学生创设新的义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过程中应避免的误区以上论述说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是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发展方向,而现实的情况却说明在特殊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没有实际的经验可以遵循,在实践中容易产生偏差,因此,在促进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的过程中应注意避免走向以下两个方面的误区:

(一)不能用法治来取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依法治校提出后,我们也不能忽视教育道德化的积极作用,更不能用法治代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些高校甚至认为对违纪学生严管、猛打、重罚就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实行法治化。高校毕竟不同于社会上的其他群体或组织,道德规范是维系高校内部各种关系的重要纽带。因此,坚持德治与法治两手抓,把教育的道德化和法治化完美地结合起来己经是大势所趋。”大学生思想整治教育也要充分的发挥其自身功能和优良传统。一位大学校长曾提出:“科学、严明、易于操作的管理,尊重、关切、爱护的原则,耐心、细致、深入的教育,这才构成科学的学校管理,才构成法规管理与思想教育的高水平统一。实际上,“科学严明的管理,尊重爱护的原则,耐心细致的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依法治校的共同目标和追求,要完成好新时期高等教育的任务,培养出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依法治校是高校的必然选择,更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永恒主题。”"

(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要坚持适度性原则首先,思想政治教育立法要适度

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的前提是必须有法可依,但这并不是说要大量立法,立法数量要做到适度。法律的良好运行还在于有法必依,如果有法但不依法办事,法律就形同虚设。法治化主要是要形成依法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状态,要使法律法规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做到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有法必依。当然,这首先必须要有法,但如果凡事都立法,特别是大量立法,则不仅会大量浪费社会资源,而且会让人眼花缭乱而不知所从,因此,立法要适量而且符合实际需要。况且,思想政治教育的法治化不是单独靠立法就可以解决,关键是要靠依法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其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教育执法要适度。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的目的之一是要树立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同时也要保护人的思想政治意识的自由,防止随意干涉公民个人思想自由的事件发生。如果我们片面地理解法治化是惩罚化和强制化,这就很容易导致走向法治化的反面,并且容易造成思想政治教育的高压气氛,那就背离了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目的。再次,避免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过程中的全面法律化。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人们的行为应该有法可依并且依法进行,但是人类还应该有思想道德的自由空间,这种自由也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法律不能制约这些自由,而必须保护这种自由。全面的法律化就是主张什么都制成法律,不给思想道德留有法律外的空间,这是不正确的。要注意防止全面法律化,因为这是一种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的异化,是不符合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的。

总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是推进素质教育和依法治校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具体措施,是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科学化、建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在依法治校视野下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避免了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使之改革和创新中有了新的突破,既包含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基本内容,又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便于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应当成为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新探索。依法治校是现代高校管理的理性追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方面,是高等教育和大学生健康和谐发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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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时光飞逝,四年的时光一开始觉得很漫长,转眼就过去了。在这四年时间里,短暂的学习给我的是长久的思考,虽然经历过很多困难,但是变得越加的成熟与稳重。回想师大美丽的校园,每每老师请教,经常和同学们一起讨论,至今仍令我兴奋不已。我要感谢华师大,在这里的时光,使我进一步感受到校园对我的意义,读书带给我的愉悦。我无比珍惜这个机会,抓住一切机会不断地充实自己,幸运的是我遇到了这么多志同道合的同学和朋友。

经历两年的努力,我终于完成了毕业论文,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余玉花老师,她治学的严谨,对学生的爱护深深的感动着我。我非常感激她一遍遍地看我的论文,一遍遍提出修改的意见,才有了今天的定稿。老师在这两年里,给了我许多的指导,我也是老师,深感同时忙碌多件事的不易。老师的敬业精神,对科研的认真态度,对学生的关爱之情,将成为我今后努力的方向和工作的榜样。因为在职,完成高水平的论文,总是会有很多的困难,在这个时候我总是很惊慌,感谢我的家人,尤其是我的母亲,在这个时候对我的包容和理解,多少次为我分忧,多少次鼓励我积极进取。工作的繁忙,疏于对母亲的照顾,同样也要感谢的是我的爱人,没有他,我不可能这么顺利的完成研究。在遇到困难时,想过要放弃,是我爱人的鼓励和支持,让我坚持到最后。我的论文成果,有我的辛苦,也有她的奉献和帮助。

感谢所有关心和帮助过我的朋友,我将永远带着感恩的心,不断超越自己,脚踏实地,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更多的成绩!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16cf4113968011ca3009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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