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 判 长 黄雪梅 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 代理审判员 谢 平 二〇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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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67
原告阡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县中和市民享街9541楼。法定代表人陈添原,董事。
原告钜好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县中和市民享街9542楼。法定代表人陈添原,董事长。
被告广州雅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永福路35号大院六号楼801-806室。法定代表人陆薇,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闯,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慧聪商情广告有限公司(原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42号华星大厦A4层。
法定代表人郭凡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春、胡志军,均为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阡好实业有限公司、钜好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雅沛经贸有限公司、北京慧聪商情广告有限公司损害商业信誉纠纷一案中,因两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阡好实业有限公司,钜好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黄雪梅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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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12257708e9951e79b892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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