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偶尔有事也是需要请假的,教师请假需要按照怎样的考勤制度执行?以下是为你整理的教师请假扣工资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教师请假扣工资制度一、总则教职工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请假,要先办理请假手续,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能离校(遇急重事件且无联系条件除外)。 无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离岗位,或请“霸王假,均以旷工论处。 二、请假审批权限教师请假在两天以内(含)由分管副校长审批,如果分管副校长外出由值周领导审批;三天以上(含)由学校校长审批;中层以上干部请假由校长审批。 凡请假七天(含)以上须报教育局备案。 三、请假程序①到行政办公室领取统一印制的请假条(一式二份)→②填写请假条→③顶岗人员签字→④工作移交签字(班主任工作移交送政教处签字;工勤人员送部门领导签字)→⑤送分管校长审批→⑥一份交行政办公室存档,一份交相关部门。 四、上班考勤1、上班考勤情况实行值周领导负责制。 2、值周领导考核早晚自习辅导和班主任的到位情况,教务处负责考核上课情况。 3、政教处和教务处每周统计考勤情况,交行政办汇总后在周前会上予以公布。 若有误,被考勤者及时申报纠正。 4、上课考勤:以上、下课铃响声为准,5分钟以内记为迟到或早退。 一堂课缺席达5分钟以上(不含)记为旷课。 私下调课擅离工作岗位者视为旷课。 5、教职工要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性教育教学活动(如上课、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各种会议、升旗仪式、两操、教研活动等),活动开始5分钟内未到达视为迟到,结束5分钟前离开视为早退;缺席达1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旷会)。 五、缺勤处理1、公差视为出勤,不扣课时和津贴。 2、事假每天扣奖励性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绩效)5元,超过两天(不含)超过部分每天扣减绩效20元;每期病假一天以内不扣发绩效,二至三天每天扣绩效5元,超过三天(不含)超过部分每天扣减绩效10元。 病、事假均不计发课时绩效。 3、请假时须安排好个人工作移交,特殊情况可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课或代课。 代课按10元/节计发课时绩效。 4、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每次扣绩效10元;一学期上课迟到累计达5次计为旷课1次,每旷课一堂扣绩效100元,并报请学校行政另作处理。 六、请假说明1、病假须持医院证明(急诊除外)及本人请假条,经领导签字批准方能生效。 无医院证明及本人请假手续,擅不到岗,以旷工论处。 五个工作日以内病假,由乡镇级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五个工作日(含)以上病假,由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证明。 教职工患病较严重,需到就近医院检查或输液,在不影响教学和学校工作的情况下,经学校行政领导同意,可视为出勤。 2、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实行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视为出勤。 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已婚妇女晚育(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实行纯母乳喂养的(爱婴医院证明),增加产假30天。 产假视为出勤。 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而怀孕生育或流产的女教职工,不享受此项待遇。 4、丧假:教职工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或监护人、被监护人去世,可准假5天(路途时间除外),视为出勤。 教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或孙子、孙女及兄弟姐妹去世,准假一天(下葬当日),视为出勤。 超过规定天数的婚假、产假和丧假,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5、教职工因公负伤或因工负伤,治疗期间,视为出勤。 6、教职工子女婚嫁,准假两天(婚嫁当日和前一天),视为出勤。 7、经学校同意或安排的教职工外出学习、办公事或公益活动,视为出勤。 参加学习和活动的出勤情况,记入学校考勤。 8、所有“视为出勤的请假,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无请假手续,按旷工处理(包括公差)。 9、含法定假日的连续假期中,法定假日计入连续请假时间。 10、会议请假及考勤按《会议制度》执行。 七、附则:本制度从2015年上学期开学之日起执行。 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为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职工的劳动纪律,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 、事假(一)教职工因事请假,须履行请假手续,在各系部填写《请假条》。 (二)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系处一级负责人批准;四一七天由主管院长批准。 超过七天由院长批准。 十六天以上奖励工资、午餐费及交通费扣除。 累计请假半年以上扣发50%工资,一年以上工资停发。 (三)申请出国、出境事假,按协议规定执行。 协议到期未归者工资停发。 超过一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病假(一)教工因病请假,须持有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由系处报主管院长批准。 (二)休息三个月以上的,复工时需持医院证明。 (三)病假期间,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即:1、病假超过一个月并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获市以上劳模、英雄称号的,病假工资按上述2、3条可提高5-10%;病假期间不享受午餐费、交通费及奖励工资、津贴等待遇。 三、婚假、产假、哺乳假(一)婚假、产假参照《鞍山师范学院计划生育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有未满周岁幼儿的女教职工,一天给幼儿哺乳两次,每次半个小时。 四、探亲假、丧假、搬迁假(一)未婚教工探望父母的,一年给探亲假一次,二十天;已婚教工探望配偶的,一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因学校有寒暑假,探亲假不另计算,每年可报路费一次。 (二)凡家在远郊或邻近市县的(北至沈阳,南至大石桥),不享受探亲假的教工,因通勤不便住独身宿舍的,按文件规定,每月可报销一次回家的往返车、船费。 (三)已婚教工每四年可利用寒暑假探望父母一次,报销路费为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加30%工资津贴之和)百分之三十的超出部分。 (四)未转正的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假。 (五)已婚归侨、侨眷的教职工,可每四年一次(四十天)探望父母,车费报销国内段的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超出部分;若父母死亡,可改为探望兄弟姐妹,每四年一次假期(四十天),报销办法同上。 上述假期均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如探亲路程较远,根据实际需要可给路程假。 (六)已婚教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可报路费一次。 (七)教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事假三天。 (八)教职工在市内搬家,给假三天;在外省市搬家的給假六天。 上述假期工资照发。 五、旷职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期满未经批准续假者;误课者;拒不服从组织分配,不按期报到者,均视为旷职。 旷职两天以内的,停发半年的津贴。 旷职三天至七天,扣全月工资,停发全年津贴,进行批评和警告。 旷工累计超过三十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考勤工作由各部门按上述规定管理,并于每月的23日将考勤结果上报人事处备案、执行。 七、本规定自2003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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