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办法
(2008-09-30 15:11:49)
第一条 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推优”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组通字[1992]18号)和《广东工业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办法》(广工大党字[2007]63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及青年教职工中的优秀团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培养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学生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第四条 “推优”工作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深入开展“推优”工作,加强对广大团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激励他们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
第六条 学校团委主管“推优”工作。
第七条 团组织要组织团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做到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
第八条 对于要求入党的团员,团组织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章,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历史和党的光荣传统教育,帮助他们增强党的观念,端正入党动机。
第九条 对于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应及时向党组织推荐。严格按照“推优”工作的具体步骤进行。
第十条 推荐对象的基本条件是已递交入党申请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对党有较明确的认识,入党动机端正;学业优良,上一学期没有重修科目(新生团员除外);积极参加团学工作,表现较好;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一条 “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单位,具体步骤是:
(一)团支部委员会召开支部团员大会(须超过五分之四的团员到会),介绍申请入党的优秀团员情况,组织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并投票表决,须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赞同,方可确定推荐对象;
(二)被推荐人如实填写由校团委印发的《广东工业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培养对象审批表》;
(三)学院团委派人与推荐对象谈话,考察审核后组织公示,公示期为3天,若无异议,则签署意见;
(四)校团委审核备案,签署意见后,由学院团委向党支部推荐。
第十二条 团支部在每年3月中旬~4月中旬、11月中旬~12月中旬各召开一次团员大会,组织“推优”工作,推荐名额不限,学院团委审批后,将《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培养对象审批表》和被推荐人名单汇总表于4月30日前、12月31日前报校团委审核备案,审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四条 “推优”工作是上级团组织检查下级团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团内年度考评体系。校团委将定期抽查学院团委“推优”工作开展情况,学院团委应及时指导团支部的“推优”工作。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工业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0ebf3d7b14e852458fb5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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