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有效性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9-10-15 06:02: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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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自200891日试行以来,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花了大量精力力来开展外汇指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考核工作,但是,由于考核内容的局限性,从效果并看并不明显。因而在实施过程中如何提升《办法》的成效值得探索。

一、考核办法现状

(一)考核内容的全面性和针对性不足。一是对于银行承担外汇局赋予管理职能的考核仅有少量涉及《办法》要求外汇局以日常监管为依据,结合现场核查的方式,对银行进行考核,目前,外汇局的监管职能逐步由以前的侧重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督,除了业务数据报表,外汇局获得第一手业务信息的难度增加,银行承担外汇局赋予管理职能日益重要。处于业务一线的银行,拥有直接接触客户并掌握最基础的原始数据的巨大优势,承担外汇局赋予管理职能显得日益重要,但办法对于银行承担外汇局赋予管理职能的考核仅有少量涉及,考核结、果不能充分反映考核重点。二是考核评分成绩表中分值的布局未体现监管业务的权重。例如在经常项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比重较大,服务贸易、个人外汇等占比较小,但经常项下考核分值的33.5分中,货物贸易外汇专项考核仅占10分。分值布局与外汇监管业务比重的差异容易造成考核结果的偏离。三是考核结果针对性不强。《办法》主要体现对银行考核内容,而考核结果对银行会产生何种约束力,规定模糊考评结果未得到充分利用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奖惩制度未跟上。《考核办法》第九条虽然有规定:“外汇局根据银行最终考核结果,将被考核银行评定为ABC三类,并就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形成整体评估报告”,办法没有有效的针对银行考核结果的后续措施,或鼓励先进或惩罚落后考核评级结果与各银行的业绩考核不挂钩,考核工作对各行的影响力有限弱化了《办法》对银行合规经营业务所能产生的激励和约束效力外汇考核影响力针对性受限

(二)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实用性不强。一是单纯采用考核扣分制难以适应所有情况。考核扣分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错误、纰漏、不作为等现象被及时发现。由于检查的人力和精力有限,在浩如烟海的正常外汇交易中寻找少数客户的外汇违法行为,发现的机率不高。二是目前考核办法难以引起基层银行的足够重视。目前,外汇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的考核只是试行,考核结果只作为外汇局内部资料、未向社会公布。基层外汇局的考核结果也不是银行上级行的考核内容,也不会直接影响到银行系统内部的绩效考核,因此,基层银行普遍对此项考不够重视。考核结果对银行制约程度有待加强。目前,外汇局对各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的考核结果只作为外汇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内部参考,不影响银行业务拓展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对增强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方面还缺乏有效的制约作用,难以引起基层银行的高度重视。

三)考核过程的公性和及时性不高一是考核评定标准不明确,有失考核的公正性。《考核办法》第十条规定:“外汇局根据银行最终考核得分,将被考核银行评定为ABC三类”,但并未明确各个级别的评定标准。基层支局在执行起来会出现偏差,有的会根据得分排名而评级,有的会根据得分分值而排名,造成地区间差别,影响考核的公正性。二是现场检查的开展情况将直接影响到考核的公平性。由于基层外汇局受人力资源限制而银行网点较多等因素的影响,每年对银行的现场检查难以覆盖辖内全部银行,将现场检查结果计入年度考核成绩,从而导致接受检查的银行暴露出的错误(违规)笔数必然多于未接受检查的银行,因此对被检查的银行有失公平。另外,如果外汇局已经对现场检查中有违规问题的银行进行了处罚,假如再把同样的违规问题纳入考核,无疑存在重复处罚现象。三是部分考核指标更新不够及时。如随着金宏工程的全面上线运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未按规定备份”、“未按规定备份导致数据丢失”等考核指标已经过时失效,但在考核系统中仍未及时更新。

改进考核办法的建议

(一)实施“奖惩并举”考核机制,提高考核的针对性。一是根据银行最终考核结果,将被考核银行按适当比例评定为ABC三类。对不同等级的银行实施分类监管,在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频率、处罚力度以及创新试点等方面区别对待,建立奖优限劣的分类监管模式,提高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自觉性,确保各项外汇管理政策规定落到实处。二是在考核期内银行积极配合做好新政策执行效果的跟踪反馈,关注辖区外汇形势变化及市场主体外汇业务运作的新动向,如发现苗头性、趋向性现象等,及时收集反馈外汇局并被上级采用的,应予以奖励,充分调动银行执行外汇政策的积极性。

(二)充实考核项目指标体系,提高考核的全面性考核的项目可分为4大项:业务合规性(40分)、统计准确性(30分)、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20分)、承担外汇局赋予管理职能的情况(10分),同时,参照对国际收支项目的考核办法,统一按差错率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差错进行扣分,对考核评分表中的分值进行合理布局,依据监管业务权重进行分值的分配。

(三)改进考核评分处理方式,提高考核的公平性。一是将现有《考核办法》中的 单一扣分制转变为更加科学合理的扣分加分并存的正向激励,增设部分加分项,对于主动向外汇局提供异常线索,报送相关信息调研等可酌情给予适当加分,鼓励银行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增强主动性和敏锐性,引导银行进一步增强履行监管职责的积极性。二是改进现场检查结果计入分值方法是对于全面开展的检查项目,在考核时计入银行考核,对于非全面性的检查,则不计入银行考核,但属重大违规的除外。三是增加“一票否决”项目。对考核年度内有重大外汇违规行为等严重影响外汇管理规定贯彻落实的银行考虑直接定为C类。

(四)调整考核结果披露频次,提升考核的及时性。一方面,适当调整考核结果披露频次。如增加至每季度向考核单位通报考核结果,将较集中的问题做重点披露,同时发出必要的监管提示和业务指导,将对银行的日常监管信息溶入银行考核,适当缩短事后监管时间范围,更有利于“五个转变”监管思路的贯彻落实

(五)延伸银行考核结果利用范围提升考核的权威性。银行考核结果在外汇检查实施中给予充分利用,将有助于扩大非现场或现场线索来源,整合监管合力,优化监管资源,从而建立起对外汇指定银行及涉汇主体的全方位监管模式。建议延伸银行考核结果利用范围。一是银行考核结果直接应用于外汇检查程序中,允许其作为下一步案件办理的有效证据,可减少外汇执法检查调查过程,有效整合监管合力。三是合理共享外汇检查资源。完善外汇检查办案执法程序及《考核办法》,合理利用银行考核过程中收集的非现场或现场异常、可疑信息,共享监管信息,并允许作为案件线索资源应用于外汇检查非现场或现场中,扩大非现场或现场监管范围,提高线索筛选效率,减少执法工作量。

三、完善《办法》可能遇到的困难估计有以下几点:

(一)个别考核内容存在主观性,影响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在对银行的“代位履责” 进行考核时,极可能包括以下内容:银行主动反映业务(统计)数据变动情况的原因,及时报告客户对政策的反馈意见,异常交易情况及线索,针对外汇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有价值的可行性强的政策建议等。为避免银行敷衍了事及老实人吃亏的现象出现,评分办法应为针对银行提供的信息、线索等的价值采取不等值加分,当中对信息价值的判断就存在较大的主观性,不仅考验考核人员的综合判断能力,也要求其对公正性有很好的把握,以尽量避免引起银行的质疑。

(二)基层外汇局把握自由裁量的尺度不一。从基层外汇局在考核“内控制度及其他”项目中发现,目前的银行考核办法中对银行“内控制度及其他”项目的考核内容规定过于宽泛,以执行外汇政策较好、一般、较差为评价标准,尺度过于宽泛,无统一核定标准,给外汇局主观考核考证自由裁量幅度过大,一是不便于基层外汇局的直观考核操作,二是易产生不公允考核问题。

(三)政策变动及调整已成为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的常态为保证考核的与时俱进并取得实效,对于考核指标及参考文件依据等项目必须对照新文件定期梳理更新,这存在一定的工作量。

(四)外汇局内部对考核流程缺少必要的内控管理。《考核办法》赋予外汇局考核职能的同时,未对如何规范外汇局自身操作,防范内部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0e031ee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4dad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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