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20 23:39:59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泰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6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上述工程配套的设施。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泰安市城市市区、泰山景区、泰安高新区和泰山区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由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泰安高新区内的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消防、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规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批准确定的人防重点镇可以同步规划和适当建设人防工程。 第六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以及城市大型绿地、广场和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依法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编制和实施有关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把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兼顾人防要求作为依据之一,落实人民防空规划要求,明确人防工程的功能布局、数量比例、防护等级和互连互通等要求。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单建人防工程应当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在国家、省或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单建人防工程建设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泰安市城市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属于城市的区域以及经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经济园区、保税区、大学园区等区域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建设防空地下室。 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岱岳区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由当地政府依法划定。 第十一条 结合地面新建民用建筑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比例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比例集中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规划区、高新区按地面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岱岳区按地面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本款第一项规定以外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四)承担防空专业队或医疗救护工程修建责任的单位,所建非住宅建筑的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防护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国家、省对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调整的,按届时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告知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建设内容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情况应及时抄送同级人防主管部门; (二)建设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防空地下室设计内容。防空地下室设计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出具意见。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内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出具意见。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消防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第十三条 民用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以不修建,但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一)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 (二)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 (三)其他原因无法修建的。 第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并纳入同级财政实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e0a4c49eff9aef8941e0689.html

《泰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