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扬尘防治标准(试行)2016年豫建设标48号文

发布时间:2020-04-28 16:02:4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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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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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通用要求;5、施工降尘措施;6、消纳场、垃圾填埋场;7、城区道路降尘;8、扬尘防治信息化

本标准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郑州市丰乐路4号;邮政编码:450053;电子邮件:ycfzbz@163.com;电话:0371-********)。

1 总则

1.0.1 为有效防治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扬尘防治标准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施工现场,以及待建场地、建筑垃圾消纳场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城区道路扬尘的防治和管理

1.0.3 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河南省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扬尘 dust

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外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2.0.2 扬尘防治 dust control

通过采取管理、组织、经济和技术措施,有效预防扬尘污染发生。

2.0.3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trash 

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2.0.4 待建场地 Site to be build

已取得施工许可,暂未开工的施工工地。

2.0.5 围挡 fence

为了将场地与外部环境隔离,使其成为相对封闭空间所采用的隔离物,包括砌体式围墙、装配式围挡等。

2.0.6 易扬尘材料 dust material

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细颗粒建筑材料等。

2.0.7 防尘 Dust suppression net

覆盖于散料物堆体裸露场地等表面用于防治扬尘的网具。防尘网宜为绿色,续燃、阴燃时间不大于4s,采用密目网时目数不小于800/100cm²,采用遮阳网时不少于3针。

2.0.8 密目式安全网 Dense mesh safety net

安装于建筑工程外立面,用来防止人、物坠落,或用来避免、减轻坠落及物击伤害的网具,可阻挡人员、视线、自然风及失控小物体,具有一定防尘作用。


3 基本规定

3.1 总体要求

3.1.1 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与道路扬尘防治必须方案完善、措施有效、手续齐全、备案及时、人员落实和监控到位。

3.1.2 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周边全部围挡、土方和散碎物料全部覆盖、出场车辆全部冲洗干净、主要场区道路全部硬化、渣土车辆全部闭运输、拆除工程和土方工程全部湿法作业。

3.1.3 城市建成区施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暂时未建预拌混凝土和砂浆搅拌站的,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不予供应的特种或少量混凝土、砂浆除外。

3.1.4 扬尘防治设施严禁随意拆除、移动、损坏,其功能受损时应及时恢复。

3.2 扬尘防治责任

3.2.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监理责任。

3.2.2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施工扬尘防治的目标、具体内容和各方责任

3.2.3 施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负责施工扬尘的防治工作。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的应明确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相关施工活动范围内的扬尘防治工作。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3.2.4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项目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组织,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扬尘防治责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3.2.5 垃圾消纳场和填埋场、待建场地、城区道路等扬尘防治责任由其生产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承担。

3.2.6 施工单位应按下列规定配备专职扬尘防治管理人员:

1 建筑面积5m2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含标段)项目不少于1人,5m2以上的不应少于2人;

2 工程造价2亿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少于1人,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2人;

3 建筑面积5000m2的拆除工程项目不少于15000 m2以上的不少于2

3.2.7 扬尘防治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配备足够的专职保洁人员,负责防治区域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3.3 扬尘防治费用

3.3.1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专项列支 并及时支付。

3.3.2 施工单位应足额计取并合理使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

3.3.3 监理单位应按施工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情况。

3.3.4 垃圾消纳和填埋、城区道路扬尘防治所产生的费用,纳入作业经费。

3.4 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

3.4.1 扬尘防治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编制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明确扬尘防治目标、职责、措施等,内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案应经审核、审批,并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

3.4.2 应建立扬尘防治逐级技术交底制度,履行交底手续,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5 扬尘防治标识

3.5.1 扬尘防治单位应在扬尘防治区域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确扬尘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举报电话等信息。

3.5.2 扬尘防治区域内应有扬尘防治设施平面布置图,易产生扬尘部位设置标识牌,并根据场地和设施变化及时调整。

3.6 扬尘防治教育

3.6.1 扬尘防治单位应建立扬尘防治教育培训制度。

3.6.2 作业人员上岗前,应组织以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扬尘防治入场教育培训和考核。

3.6.3 各级扬尘防治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1次的扬尘防治教育培训。

3.6.4 扬尘防治单位应建立扬尘防治教育培训档案。

3.7 扬尘防治检查

3.7.1 扬尘防治单位应建立扬尘防治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填写相关检查记录

3.7.2 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每月对工程项目开展一次扬尘防治综合检查。

3.7.3 季节性天气变化、扬尘污染主要因素变化扬尘防治单位及时进行扬尘防治检查。

3.7.4 扬尘防治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应及时整改。

3.8 扬尘预警响应

3.8.1 扬尘防治单位应编制扬尘预警响应预案,按照大气重污染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响应级别,针对扬尘防治特点,采取洒水降尘、局部停工、全面停工等预警响应措施。

3.8.2 按照《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Ⅱ级)以上预警或风速达到4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并对作业进行覆盖

3.9资料管理

3.9.1 扬尘防治单位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记录和数据监测记录,建立完善的扬尘防治管理台账。

3.9.2 扬尘防治单位应保存完整扬尘防治档案资料。


4 通用要求

4.1围挡

4.1.1 施工现场沿周边连续设置硬质围挡,不得有间断、敞开,底边封闭严密,不得有泥浆外漏。

4.1.2 城区主要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其它路段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拆除工程应设置全封闭围挡,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

4.1.3 围挡上部应设置喷淋装置,保证围挡喷淋全覆盖,每组间隔不宜大于4m

4.1.4 临时维修、维护、抢修、抢建工程应适当设置临时围挡。

4.1.5 围挡立面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时清理。

4.1.6 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当妨碍施工必须拆除时,应设置临时围挡并符合相关要求。

4.1.7 围挡应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牢固、美观、环保、无破损。

4.2 场地

4.2.1 施工场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4.2.2 施工场区的其他道路应采取硬化或砖、焦渣、碎石铺装等防尘措施。

4.2.3 施工场区主要道路的硬化宜采用装配式、定型化可周转的构件铺设,道路承载力应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

4.2.4 生活区、办公区地面应进行硬化或绿化,优先使用能重复利用的预制砖、板等材料

4.2.5 施工场区内加工区场地应采用硬化防尘措施

4.2.6 施工场区内裸露场地应采用防尘覆盖、绿化或固化等扬尘防治措施

4.2.7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制度,专人负责定时对场地进行打扫、洒水、保洁,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确保场区干净。

4.3 车辆冲洗

4.3.1 工地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装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移动式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应有专人负责,确保车辆外部、底盘、轮胎处不得粘有污物和泥土,施工场所车辆出口30 m以内路面上不应有明显的泥印,以及砂石、灰土等易扬尘材料,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4.3.2 车辆冲洗装置冲洗水压不应小于0.3MPa,冲洗时间不宜少于3min

4.3.3 车辆冲洗应填写台账,并相关责任人签字

4.3.4 车辆冲洗宜采用循环用水,设置沉淀池,沉淀池应做防渗处理,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沉淀池、排水沟中积存的污泥应定期清理。

4.3.5 冲洗装置应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设置,并保留至工程竣工,对损坏的设备要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4.4 物料存放

4.4.1 施工现场严禁露天存放砂、石、石灰、粉煤灰等易扬尘材料。

4.4.2 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应存放在库房内或严密遮盖。砂、石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堆放且覆盖场内装卸、搬运易扬尘材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或抛洒其他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

4.4.3 土方堆放时,应采取覆盖防尘网、绿化等防尘措施,并定时洒水,保持土壤湿润。

4.4.4 钢材、木材、周转材料等物料应分类分区存放,场地应采取硬化或砖、焦渣、碎石铺装等防尘措施。

4.5 建筑垃圾处置

4.5.1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利用资源防止浪费减少建筑垃圾的产出量。

4.5.2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

4.5.3 楼层内清理施工垃圾应采取先洒水降尘后清扫的作业方法并使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或容器使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高处随意抛撒。

4.5.4 施工现场内严禁随意丢弃和焚烧各类废弃物。

4.5.5 建筑垃圾运输应当委托经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运输扬尘防治责任。

4.5.6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保持车况完好、车容整洁、车辆号牌清晰

4.5.7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文件和装卸双向登记卡,做到各项运营运输手续完备

4.5.8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中应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切实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

4.5.9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入施工工地和处置场所,应进行冲洗保洁,防止车辆带泥上路,保持周边道路清洁干净

4.5.10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开启实时在线定位系统,严格实行“装、运、卸”全过程监控,严禁“跑冒滴漏”和违规驾驶,确保实时处于监管系统监控之中。


5 施工降尘措施

5.1 一般规定

5.1.1 工程项目部应结合季节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实际情况等,贯彻落实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并进行动态调整。

5.1.2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时应充分考虑扬尘防治需要施工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布局合理清晰、功能分区明确,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5.1.3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扬尘防治设备、机具、材料等采取喷淋、覆盖、绿化、封闭等综合降尘措施。

5.1.4 由于工序交接或车辆碾压原因造成防尘网临时掀开或破损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恢复。

5.1.5 城市建成区施工应采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确需现场搅拌的,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5.1.6 木材、石材等易产生扬尘的加工作业应在封闭的加工棚内加工或采取湿法作业等防尘措施。

5.1.7 钢结构加工作业应在加工棚内切割、焊接,并设置防尘回收装置。

5.1.8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燃煤锅炉,使用燃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5.1.9 易扬尘材料的运输应采取覆盖、包装防尘措施或采用密闭化车辆。

5.1.10 施工现场工程车辆、运输车辆应达标排放、限速行驶,减少扬尘污染

5.2 房屋建筑工程

5.2.1 房屋建筑工程应安装环绕喷淋和高喷淋降尘系统,并配备洒水车、雾炮机等设备,定期洒水降尘。

5.2.2 土石方及桩基施工扬尘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土方作业面可暂不覆盖,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作业时,作业面场地应采用洒水等降尘措施,当天施工完毕后应按要求进行覆盖空置或已完成的场地覆盖。

2 土方作业时临时道路应采取降尘措施,确保临时道路不扬尘。

3 基坑开挖应及时支护,避免裸土长时间暴露产生扬尘采取自然放坡开挖时,边坡应用防尘网覆盖可靠固定

4 采用凿裂法钻爆法对岩石层开挖时,应采用湿法作业。

5 现场进行截桩和破碎等易产生扬尘施工时,应采取洒水湿润等防尘措施。

5.2.3 主体施工扬尘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脚手架外侧应满张密目式安全网或有防尘作用的金属网,密目式安全网应满足《安全网》GB5725要求,且网目数不小于2000/100cm2

2 定期对外架密目安全网进行清洗,清洗周期不大于2个月。

3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底部应采取硬质材料封闭,并及时清理封板上的垃圾或其他遗撒物。清理时应提前洒水湿润,严禁采用掀起、拍打或吹风方式清理,防止出现扬尘。

4 脚手架上应设置洒水喷雾装置,沿外架周长方向水平间距不宜大于5m垂直间距不宜大于30m

5.2.4 装饰装修及其他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装饰工程所用墙砖、地砖、石材、砌块等装饰块材宜采取场外定制或工厂化加工。现场确需切割、钻孔作业时,应采用湿式作业法。

2 木制作业应在固定区域集中加工,宜采取场外定制或工厂化加工。

3 涂料施涂宜采用涂刷或滚涂方法。采用喷涂工艺时,应有效遮挡。

4 施工现场钢结构防火涂料喷涂施工时应采用遮挡措施。

5 岩棉、玻璃棉板块材现场切割及配置其他易扬尘材料应在封闭的空间内进行,防止碎屑、纤维飘散和扬尘

6 机电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应与结构施工、装修施工同步进行。如需在墙体开槽切割、孔洞钻取时,应采用湿式作业法进行施工。

5.3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3.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方作业应采用渐进式分段进行,并及时采取洒水、覆盖措施,缩短开挖和回填时间。无法及时外运的渣土集中堆放,并用防尘网进行覆盖。

5.3.2 道路、桥梁及管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灰土的拌合宜采用厂拌法,采用路拌法时应采取降尘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 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石材切割、清扫施工等作业时,应采取喷(洒)水等降尘措施

3 道路基层养护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洒水或采取覆盖措施,确保表面无浮尘。

4 沥青混凝土应采取厂拌,运输至施工现场时车辆应遮盖。

5 路面基层清扫不得采用鼓风机吹扫,应采用人工洒水清扫或使用高压清洗车冲刷清扫。

6 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现场泥浆及时外运,并采用全密闭式运输车,减少泥浆在现场的裸露时间。

7 城区内管网工程施工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宜采用非开挖式施工工艺,避免大面积破损路面,减少扬尘。

8 管线施工砂石回填时,砂石应保持湿润,避免在过筛和混合过程中产生较大扬尘。

5.3.3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基坑围护结构应严格按方案施工,对空置或已完成的场地进行覆盖。

2 进行盾构等产生大量泥浆施工的作业时,应当设置专用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外运泥浆时应采用全密闭式运输车。

3 喷射混凝土作业应采用湿喷、潮喷作业法,或采取其他有效降尘措施。 

4 明挖基坑爆破作业应采用水袋堵塞炮眼,并在基坑上部空间设置防尘网封闭防尘,爆破后及时进行人工洒水辅助降尘。 

5.3.4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工地应按照4.1的要求设置围挡。

2 场区内未种植的地面及时覆盖防尘网,每天洒水保持湿润,严格控制洒水量,防止泥水外溢

3 道路或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完成后,一周内恢复路面或景观,不得留裸土地面。

4 树穴整理或拍实,如不能及时种植,穴坑土加以覆盖,种植完成后,树坑应采用卵石、草皮覆盖。

5 绿化工程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主要干道、景观地区及繁华地区当天清理干净

5.4 拆除工程

5.4.1 拆除作业前,应按照“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持续喷淋全覆盖”的原则编制扬尘防治方案。实施时,应采取湿法作业、分段拆除,缩短起尘操作时间。

5.4.2 机械、爆破拆除工程采取同步持续高压喷淋或洒水降尘措施。

5.4.3 爆破拆除工程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在建筑物内部洒水、在不同高度设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喷水降尘等措施。爆破时,宜控制爆破强度采用多孔微量爆破法作业。

5.4.4 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进行拆除作业时,应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安全密目式安全网应符合5.2.3的要求

5.4.5 整理破碎构件、翻渣和清运拆除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5.4.6 被拆除房屋产生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采用防尘网覆盖,并定期洒水保持湿润

5.4.7 负责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将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存放、分类运输。

5.4.8 当启动Ⅱ级(橙色)以上预警或风速达到4级以上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5.5 待建场地

5.5.1 待建场地现场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确扬尘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举报电话等信息。

5.5.2 待建场地应按照本标准4.1节的要求沿周边连续设置封闭围挡,围挡间无缝隙,同时底部设置防溢座,挡墙顶部应设置压顶。

5.5.3 待建场地应采取地面喷水、固化硬化、覆盖防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场地扬尘;对超过3个月不能开工的,应采取绿化防尘措施

5.5.4 采取绿化防尘措施的待建场地在未进行绿化施工期间,应每天洒水一至两次;风速达到4以上天气及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

5.5.5 采取绿化防尘措施的待建场地在土地平整后,应在一周时间内开始绿化工作。在实施绿化期间,应采取降尘措施,风速达到4级以上启动Ⅱ级(橙色)以上预警时,应停止土地平整、换土和原土过筛工作。

5.5.6 待建场地用作临时停车场及其他用途时,场地应按其用途采取硬化、覆盖或洒水喷淋措施,并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及时洒水,确保场内干净、整洁、无浮尘。场地应设置垃圾存储设施,并应每天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


6消纳场、垃圾填埋场

6.1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场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的扬尘防治。

6.1.2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企业应对场区内扬尘防治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的扬尘治理工作。

6.2防治措施

6.2.1 建筑垃圾消纳场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入口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识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信息

6.2.2 建筑垃圾消纳场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四周设置不低于2m的围墙(网),或设置界桩,明确控制范围;配备与处置工艺相符合的作业、降尘等设备。

6.2.3 建筑垃圾消纳场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出入口道路应铺设混凝土路面长度不少于100m、宽度不少于5m,并设置规范冲洗设施(宽4m×长8m),安装自动喷水控尘设施,设置20m间隔的钻孔式喷淋输水管。

6.2.4 建筑垃圾消纳场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应当配备用于垃圾处理的专用的机械设备专用车辆入场的垃圾应及时推平、辗压、覆盖

6.2.5 建筑垃圾消纳场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必须配备有专业的保洁人员,做好施工车辆出场前的保洁工作,对车辆的车轮、车厢吸附的泥土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杜绝车辆夹带泥土上路,污染路面,保证进出车辆车容车貌整洁进入城区。

6.2.6 建筑垃圾消纳场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禁止在现场焚烧垃圾、废弃木料、塑料品和热熔沥青,以防止对大气的污染。

6.2.7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以保持水土平衡,防止塌方、泥石流等灾害事故的发生。

6.2.8 保持场内的环境整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6.2.9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场,采用固定式破碎筛分设备,应建有全封闭工作车间;采用移动式破碎筛分设备的,应建立自动喷淋装置


7 城区道路降尘

7.1 一般规定

7.1.1 城区道路降尘根据道路性质和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施工污染道路路面的,由施工方负责清理恢复。

7.1.2 城区道路等级的划分、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标准及各级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

7.1.3 城区道路清扫和保洁以各类机械化作业为主、人工扫保洁为辅,实行机械化清扫、定时洒水(冲刷)、专人保洁。

7.1.4 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或其他应急预警时,按政府预警要求落实城市道路机械作业。

7.2 人员及车辆配置要求

7.2.1 城区道路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要求配备。

7.2.2 城区道路按照快速路(环路)、主干道配备8吨或以上车辆,次干道配备35吨车辆,具备机械作业条件的背街小巷(支路)配备1吨车辆的要求,合理配备冲洗、清扫、洗(吸)扫车辆,作业车辆应满足城区道路机械化作业率需求。其他环卫车辆配备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要求。

7.3 城区道路扬尘防控要求

7.3.1 城区道路上人工垃圾收集、清运及各类环卫作业车辆实行全密闭,作业过程中无垃圾及尘土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7.3.2 人工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人工作业按照“先人行道、再慢车道、后快车道”的程序开展清扫,严格执行每天“两清扫、随时收集、全天保洁”工作制度。

2 人工作业顺风清扫,及时收堆,禁止向下水口、井箅子扫倒尘土与杂物、焚烧落叶垃圾等行为。

3 5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人工作业以捡拾保洁为主,停止清扫作业。

7.3.3 机械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城区道路各类机械作业制度完善、方案具体、安全运行。

2 道路机械作业应充分考虑交通状况,白天安排机械化保洁作业和洒水作业,凌晨安排机械化清扫作业和冲洗作业,机械化清洗作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安排。

3 机械作业应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照车辆操作说明进行操作;作业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4 机械作业时速应符合表7.3.4-1要求。

7.3.4-1 机械作业时速

5 机械作业频次符合表7.3.4-2要求。可根据天气、道路人车流量、天气污染实际等情况,在保证机械作业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对作业频次作适当调整。

7.3.4-2 机械作业频次

6 当气温低于5℃时,应暂停道路冲洗及洒水作业。

7 城区道路清扫(含电动车作业)、清洗作业,一般降至刷苗四分之一处接触地面为合适,垃圾箱应保证密封完好,严禁“跑、冒、滴、漏”,并定期检查主刷子落地高度。

7.3.4 清扫保洁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城区道路环卫作业后,应达到道路无积尘、泥沙、无漏洗痕迹,无积水,雨水口净、路边石净,路面和交通标志线见本色。

2 城区道路扬尘评价实施“以克论净”,机械作业后主干道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0g/m2,次干道和城乡结合部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5g/ m2

3 人工作业应提高垃圾扫净率并防止扬尘污染,作业后路面要不留浮土,基本见本色,路面感观量化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要求。


8 扬尘防治信息化

8.1 监控系统

8.1.1 施工现场、垃圾消纳场和填埋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8.1.2 视频监控设备宜安装在工地主出入口和扬尘重点监控区域。远程监控设备应能覆盖项目90%以上区域或采取云台技术360°监控。

8.1.3 工程项目安排人员定期检修监控设备,确保监控正常运行。

8.1.4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安装实时在线卫星定位系统。

8.2 空气质量监测

8.2.1 施工现场安装扬尘监测与超标报警系统,系统应包含建筑环境监测(PM2.5PM10监测、噪监测)、气象环境信息采集等。

8.2.2 扬尘监测与超标报警系统应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季风下风向位置安装

8.2.3 扬尘防治单位应及时采集、存储、传递空气质量、气象信息和现场扬尘情况等数据,提升现场扬尘防治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8.2.4 施工现场PM2.5浓度3h平均值大于等于78μg/m³PM10浓度3h平均大于等于115μg/m³应启动现场喷淋及其他应急措施。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应按……执行


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

(试行)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2 本标准拆除施工现场指依法拆除的违章建筑工程和建设单位办理了拆除备案手续的工程施工现场

1.0.3 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3 基本规定

3.1 总体要求

本节根据《河南省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有关要求制定,即各类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治理必须遵循以下三项基本要求:

1 施工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到“六个到位”,即审批到位、报备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监管人员)到位;

2 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即施工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路面百分之百硬化、拆工地和土方工程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

3 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两个禁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置砂浆。

3.2 扬尘防治责任

3.2.1~3.2.4 依照《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豫建建201483号)第三条第八条要求制定。

3.2.6 专职扬尘防治管理人员负责参与、拟定本单位扬尘防治制度、方案,组织扬尘防治教育、培训落实扬尘防治管理措施,检查扬尘防治状况,纠正施工作业扬尘防治违章行为。

3.2.7 根据《河南省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豫环201640号)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设置相应人数的专职保洁人员。

3.3 扬尘防治费用

3.3.1 ~3.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豫建建201483号)、《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57号)等规定制定

3.4 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

3.4.1 扬尘防治专项方案一般包括扬尘污染源、编制依据、管理目标、岗位职责、技术措施、扬尘防治设施现场平面布置图及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方案等内容。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企业技术(安全环境)部门审核,经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备案

3.8 扬尘预警响应

3.8.1 扬尘预警响应预案包括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含专业类别、建设规模、开竣工时间)、工程项目部基本情况(含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扬尘防治管理人)、预警响应组织机构(含人员设置、岗位职责、联系电话)、预警响应设备和器材、预警响应措施等。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1482号)规定,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预警颜色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并采取相应响应措施

3.8.2 《河南省治理扬尘污染攻坚实施方案(2016-2017)》中《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要求,word/media/image3.gif级应急减排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为:“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裸露场地应进一步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3.9资料管理

3.9.2 扬尘防治档案资料包括扬尘防治责任书、管理制度、专项方案、应急响应预案、技术交底、教育培训、检查整改记录、费用使用台账、车辆冲洗、监测数据记录等。


4 通用要求

4.1围挡

4.1.1 围挡应以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为主。围挡施工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的规定。

4.2场地

4.2.1 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201640要求制定对所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必须硬化。

4.2.2 道路硬化的手段和方式较多,根据绿色施工的要求,推荐采用装配式、定型周转构件铺设,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同时满足扬尘防治要求。

4.2.3 施工现场非主要道路为避免硬化后反复拆卸、拆除而引起扬尘,在工程实践中,对临时性道路用砖、焦渣、碎石等材料铺装,具有很好的抑尘作用

4.2.6 裸露场地覆盖防尘网是防止扬尘的主要措施之一。防尘网目前在国内没有相关规范,根据《建筑遮阳用织物通用技术要求》JG/T424《安全网》GB5725有关规定本标准对防尘网防火和防尘性能进行了明确。

密目式安全网具有较好的抑尘作用,考虑其使用要求与安全防护功能不同,因此选用了相对较低的网目数。同时遮阳网也具有抑尘作用,且市场广泛使用为满足防尘要求,故将其规格限定为不少于3针。对于其他用于防尘的网具,其防火防尘功能不得低于安全网和遮阳网。

4.2.7 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201640要求制定。

4.3 车辆冲洗

4.3.1 自动冲洗设施是指采用自动感应装置的车辆冲洗设施。特殊情况下是指对于施工场地特别狭小或狭长,现场不便安装自动冲洗设施的场所

4.3.2 车辆冲洗时间以车辆冲洗干净为原则。

4.4 物料存放

4.4.2 其他细颗粒建筑材料指粒径小于等于4.75mm的建筑材料,包括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等。


5 施工降尘措施

5.1 一般要求

5.1.4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防尘网破损掀开,应及时对破损或掀开部位进行更换、修补或二次覆盖。

5.1.5 城市建成区施工应采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各地可根据情况采相应措施,对暂时未建预拌混凝土和砂浆搅拌站的,以及搅拌站不予供应的特种或少量混凝土、砂浆的,可以现场搅拌,但必须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

5.2 房屋建筑工程

5.2.1 环绕喷淋降尘系统是指由加压泵、管材、喷头等组成,沿施工现场围挡四周固定设置的降尘设施。

喷淋系统是指由加压泵、管材、喷头等组成,沿建筑物脚手架四周或其他高空设备上设置的降尘设施。

5.3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3.1 渐进式分段是指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为控制扬尘污染的时间、面积,减少对交通的影响,提出的一种积极措施,即按“开挖一段,铺设一段,修复一段,交付一段,推进一段”的要求进行的流水作业。

5.3.2 厂拌法是指在固定的拌合工厂拌制混合料的施工方法。

非开挖式施工是指利用各种岩土钻掘设备和技术手段,通过导向、定向钻进等方式在地表极小部分开挖的情况下一般指入口和出口小面积开挖,敷设、更换和修复各种地下管线的施工新技术。

5.3.3 运送易产生扬尘、遗洒物料的车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行密闭运输,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泄漏而产生扬尘。

5.4 拆除工程

5.4.1 “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持续喷淋全覆盖”是湿法作业的基本要求。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方案结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建筑物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5.5 待建场地

5.5.5 待建场地需要采取绿化防尘措施时,由于植被生长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在绿化工程实施期间应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在大风等天气应避免进行容易扬尘的土地平整、换土和原土过筛等工作。


8 扬尘防治信息化

8.1 监控系统

8.1.1 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201640规定制定。

8.1.2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发201618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应在大门口、围墙四角及塔吊上等位置监控设备,塔吊上利用云台技术进行360°旋转监控。

8.1.4 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201640规定制定结合路面联合执法行动,重要路段实行24小时监管,严防不按要求进行封盖的漏撒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遏制二次扬尘污染源的产生。

8.2 空气质量监测

8.2.4 根据《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发201618要求,2016年底,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115μg/m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78μg/m³以下,制定本条款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de2c98f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8640f0f.html

《河南省扬尘防治标准(试行)2016年豫建设标48号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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