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演示教学

发布时间:2020-04-08 11:38: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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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切实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认真处理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反映的各种问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妥善处置各类信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局党委研究特制定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范围

1、值班人员上班时间不在岗和上班时间手机关机造成无人接听电话的。

2、值班人员接听电话后,不向值班领导报告或不安排服务的。

3、信访工作人员对所接手信访件不认真处置,造成情况恶化的。

4、信访责任人不听从信访领导小组指挥安排的。

二、追究内容

1、发生上述情况原因。

2、值班领导应承担的责任。

3、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三、追究办法

1、值班人员不按时到岗或电话无人接电的,发现一次扣除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0.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党纪、政纪处分。

2、信访工作人员对所接事项不报告值班指挥或不安排服务的,扣年终考核评分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规定追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的相关责任。

3、信访工作人员不服从值班指挥调度或不认真处置所接信访件,未造成后果的扣相关责任人员年度考核分各1分,不及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扣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分1.5分,并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4、不听从信访领导小组安排,未造成后果的,扣相关单位年度考核分1分,并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扣相关单位年度考核中的信访工作部分全部分数,并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形式

对不重视信访工作,工作被动,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的,追究单位及领导责任。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和党纪、政纪处分。

五、信访工作重点管理

对在信访工作考评中排在后两名的单位或部门,将实行重点管理。在重点管理期间,对该单位及领导在评选先、优、模方面予以一票否决,重点管理期间时限每次为半年。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的党政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1、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事先不知情,缺乏工作预案和应对措施,致使群众越级到县、乡或省、市集体上访的;

2、群众越级到县、乡或省、市上访,责任单位领导接到劝返接领通知后行动不迅速,造成上访人员长时间滞留上级党政机关,缠访、闹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群众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给群众答复,导致群众再次越级上访的;

3、对应当由党政领导或责任人包案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不明确包案领导或不及时认真处理,导致群众越级上访的;

4、对本单位老上访户的稳定、控制措施不落实,致使上访人长期到县、乡或省、市缠访、闹访的;

5、在信访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不达标,被列为重点村、单位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向局党委做出检查:

1、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法规、政策应当解决的问题,因工作失误,处置不当,导致50人以上重复到县、乡上访,30人以上越级到市上访,或10人以上越级赴省上访,或5人以上越级进京上访,发生冲击、围堵党政机关,长期滞留,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2、群众发生越级上访后,责任单位党政领导不按规定 时限赶赴现场工作,或派出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致使上访群众冲击、围堵党政机关,长期滞留,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3、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按政策规定给予解释,而是上交矛盾,引发群众到县、乡集体上访的;

4、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信访问题,不及时上报信息,不及时妥善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5、对群众的无理要求或过高要求,乱开口子,乱表态,作无原则让步,造成工作被动或引发连锁反应的;

6、不顾大局,以单位和个人利益为目的,不顾群众的根本利益,引发矛盾纠纷,造成群众越级到县、乡或省、市上访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

1、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无序越级上访较为突出的;

2、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无动于衷、敷衍塞责、处理不妥,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的异常信访行为或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群众集体上访后,对党委政府的处理意见不落实,造成群众重复上访的;

4、对本单位重大、异常信访问题或老上访户工作不力或处置不当,引发群众越级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解决而且有条件解决而不解决,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重点信访案件,拒不查处,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领导机关的;

3、拒不执行省、市、县、乡对重点信访问题处理决定的;

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信访人或被控告人、被检举人贿赂的;

5、扣压、篡改信访材料,或将控告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的;

6、打击报复或迫害信访人的;

7、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十、被通报批评的村或单位,从通报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为信访工作先进集体;被通报批评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从通报之日起12个月内取消各类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被责令作出检查的党政领导干部,从作出检查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局党委表彰先进个人的评选。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d6f7720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b8167e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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