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10版)对比

发布时间:2015-09-23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2015《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2010《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比对(食品伙伴网整理
2015《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010《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改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增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原则不变 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条款改变 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新增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本比对表由食品伙伴网编写,仅供参考
第四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增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改为“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新增
- 1 -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删除 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删除 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新增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本比对表由食品伙伴网编写,仅供参考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删除 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新增
第十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分类更加细化 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 2 -


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本比对表由食品伙伴网编写,仅供参考
第九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删除“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改为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新增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改为“(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删除“(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改为“(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 3 -


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增加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删除“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增加“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签名或者盖章 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删除
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删除“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 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本比对表由食品伙伴网编写,仅供参考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 4 -


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 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本比对表由食品伙伴网编写,仅供参考

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变为“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增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增加“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许可决定的外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删除“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 5 -


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删除“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
由“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改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 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举行听证。 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 增加 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第二十七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副本式样,以及《食品流通效力。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以及《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等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局统一制定”改为“国家食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印制、发放和管理。
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第二十八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日期。 机关及发证日期”改为“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本比对表由食品伙伴网编写,仅供参考
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6 -


仓库具体地址。
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增加“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第二十九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由两个许可证编号规则重新制定。 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字母+十六位数字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区划代码+两位发证年份+一位主体性质+六位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顺序号码+一位计算机校验码。
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 《食品流通许可证》具体编号规则另行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制定。
1位校验码。
第二十五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 新增 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

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正本。 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四章 许可的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经营许可。 改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 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第二十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证件有效期3年改为5年; 本比对表由食品伙伴网编写,仅供参考 - 7 -


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本比对表由食品伙伴网编写,仅供参考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增加”改为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增加“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增加

增加

增加

增加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增加“损坏的”“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 8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注销、撤销、吊销许可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续: (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未申请延续的; (三)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法实施的;
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 (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的; 其他情形。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

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本比对表由食品伙伴网编写,仅供参考
原来两个条款变为一个条款,删掉“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增加“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
增加
删除
- 9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
(三)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五)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六)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本比对表由食品伙伴网编写,仅供参考
第三十二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食品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改为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删除“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
(三)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五)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六)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加“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 10 -


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督检查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后归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的,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删除“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后归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的,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增加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增加
增加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三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食品流通许可有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档案资料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档案资料。
删除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改为“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删除借阅、抄录、携带、复制档案资料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11 -
本比对表由食品伙伴网编写,仅供参考


第四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十条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局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档案资料 增加

新增
第三十三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本比对表由食品伙伴网编写,仅供参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改为“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增加“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增加“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删除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条款更加细化;

删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
增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

- 12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2000元以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新增

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三)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四)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五)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本比对表由食品伙伴网编写,仅供参考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删除 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删除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增
第七章

新增
- 13 -


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六)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七)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八)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四十一条
实施食品流通许可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
第五十三条 对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 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续有效。
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的食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删除 增加
删除“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的食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本比对表由食品伙伴网编写,仅供参考 - 14 -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经营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行政管理局”改为各省、办法。
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10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日起施行。

本比对表由食品伙伴网编写,仅供参考 - 15 -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c6e75f8b84ae45c3a358c14.html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10版)对比.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