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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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意志和情感这对永恒的范畴作一番探讨
意志的定义:知性也有一种与欲求能力的关系,这种能力因此而叫做意志,并且就纯粹知性(它在这种情况下叫做理性)通过这个法则的单纯表象就是实践的而言叫做纯粹意志。《纯粹理性在实践运用中进行一种在思辨运用中它自身不可能的扩展的权利》第一卷,第一章,纯粹实践理性的诸原理《实践理性批判》

上面引用的知性的欲求能力即一般意志(与纯粹意志的区别)欲求能力通常与感官上的愉快有关即主体对客体质料产生一种欲求的情感作用,康德在书中提到:通过它(表象与主体
的关系,笔者加)欲求能力就被指定去使这客体成为现实。但对主体的这样一种关系就是对一个对象的现实性感到的愉快。《定理I》第一卷,第一章,纯粹实践理性的诸原理《实践理性批判》前面所说的意
志就是哲学里所谓的意志的情感化,严格的说来只是情感根本算不上是意志。在叔本华的《爱与生的苦恼中》可有所窥见,书中阐述的意志与情感基本有等同之感,在大哲们看来,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康德书中的人)是不具备上述所引的纯粹知性或理性能力,也就不具备真正的纯粹的意志(至善,后面将会谈到),必然导致意志变相发展成为情感。康德所引的后面部分是一种理想状态即纯粹知性通过对单纯表象(道德情感,书中后文说到)的实践即是纯粹意志。知性的欲求能力似乎作为一个分水岭,向上可孜孜不倦,永世朝向至善努力,向下将会追逐物欲,沉落堕落。颇有朱熹所谓的“只是这一个心,知觉从耳目之欲上去,便是人心;知觉从义理上去,便是道心。”这句名言的味道。上段所围绕的“物欲”“至善”所说的概念,似乎有些老生常谈,但主要是引出人类精神的中心环节纯粹知性(需强调康德称其在这情况下也叫理性)这一核心作一个认识论的分析以便达到对人类善恶伦理学的述说,因为纯粹知性(理性)作为中心环节对人类精神有一个贯穿的作用,若对其做一个深度详细的解析,那么善恶伦理学的问题也将会自然得到解答。首先,人类知性是解决如何判断善恶这一标准的?康德采取了一种先破后立的方式回应了这一问题。
破:
1表象的愉快即生命快意的意识,也就是幸福,把幸福作为规定任意的最高(善恶笔者
加)的那个原则,即自爱的原则是隶属于感官(情感)的。
出自一件事物的实存的表象的愉快,只要它为对这个事物的欲求的规定根据,它就是建立在主体的感受性之上的,因为它依赖于一个对象的存有;因而它属于感官(情感),而不属于知性。
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对于不断伴随着他的整个存在的那种生命快意的意识,就是幸福。而使幸福成为规定任意的最高根据的那个原则,就是自爱的原则。所以,在从任何一个对象的现实性都可以感觉到的愉快或不愉快中建立起规定任意的最高根据的那一切质料的原则,就它们全部属于自爱或自身幸福的原则而言,都完全具有同一个类型。《定理II》第一部分,纯粹实践理性的要素论《实践理性批判》
上文康德在第一小段将表象的愉快是建立在主体的感受性之上,是属于感官的,是和知性相区别的,并结合第二小段叙述了愉快的原则和自爱或自身幸福的原则具有一致性。接着提出了他将要在其书后面所要破斥的一种原则即自爱的原则,对于第二小段的仔细解读会发现其中的奥妙,简单的文字表现出了康德对于人类的情感有着深邃的洞见,可能是由于其孤

僻生活深度反思意识的结果。其中不断伴随,整个存在,生命快意的意识三个重要的词汇,强调了幸福即是一种永恒伴随这生命存在的一种快意意识,换句话来说就是一种永恒的原欲或者本能的快感。难怪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的后文中写到:
他的理性当然有一个不可拒绝的的感性方面的任务,要照顾到自己的利益,并给自己制定哪怕是关于此生的幸福,并尽可能的也是关于来生的幸福的实践准则。《第二章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的概念》第一部分,纯粹实践理性的要素论《实践理性批判》
对于幸福的追求具有永生永世的执著,是由于它是生命意识的一种持续存在的快意,人无法抗拒,当然康德也提出了一个方法来消除此迷梦幻象般的快感存在,本论文后面将会阐述。
个人愚见的补充:康德的缺陷,对于由意识所持续不断产生的生命的快意相当于一种意识所产生的原欲或者本能的阐述是不如黑格尔在其《精神哲学》中对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章节中讨论的缜密和系统,而且针对情感或感官作为病理学(后文将会谈到)的探讨几乎没有,以及其与身体(身体即是病理学的,宋儒所说的气质之性??)的关系,也只是略提了有这层关系,反而在黑格尔哲学中都有所概说。

2作为隶属于感官的幸福原则是经验化的,非先验化的,具有偶然性和杂多性,无法充当最高的实践法则即一种唯一的先天法则(法则是一种最高的伦理原则)
a经验化:

因为他有需要,而这种需要设计到他的欲求能力的质料,也就是某种与作为主观基础的愉快或不愉快的情感相关的东西,借此就使他为了对自己的状态心满意足所需要的东西得到了规定。但正是由于这个质料上的规定根据只能经验性地被主体所认识,所以就不可能把这项任务看作一个法则,因为法则作为在一切场合,对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都是客观的,而必定会包含有意志的同一个规定根据。《注释II》第一卷,第一章,纯粹实践理性的诸原理《实践理性批判》
康德提到这种幸福的需要是要和质料所配合的,也就是要和一种对象之物作为主观的愉快或不愉快的情感相关的东西,由于有对象之故,所以必然是属于经验的,即是要分场合的,不是像意志一样适应于一切场合,具有经验化,不能同一。

b偶然化:
因为每个人要将他的幸福建立在什么之中,这取决于每个人自己特殊的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甚至在同一个主体中也取决于依照这种情感的变化的各不相同的需要,所以一个主观上必要的法则(作为自然规律)在客观上就是一个极其偶然的实践原则,它在不同的主体中可以且必定是很不相同的,因而永远不能充当一条法则。《注释I》第一卷,第一章,纯粹实践理性的诸原理《实践理性批判》

在此阐述了每个人幸福原则是不一样的,都有自己特殊的愉快情节,而且就算是同一个主体(人)也是会不停的变化的,具有极其偶然的变动性,是不能充当一个永恒的最高法则的。

2将自爱原则即把情感作为一种道德感官的危害:将会取消义务的概念(纯粹意志规定
的德性或客观法则强迫的行动)而落入粗鲁的爱好的机械作用中,甚至将德性法则连根拔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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