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协同受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10
【实施日期】2015.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协同受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协同受理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0日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协同受理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简化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业务受理手续,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结合市政府投资项目跨部门协同办理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试行)。
一、总体原则
以加快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为目标,以深化协同办理改革为手段,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按照“信任在先,审批在后”的原则,依托跨部门协同办理系统(以下简称协同系统),充分发挥审批数据集成优势,优化审批办理流程,逐步形成协同、高效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机制。
二、主要措施
(一)容缺受理。审批部门窗口收文后,可通过协同系统出具书面协同受理回执。协同受理回执应载明本审批部门收取的协同受理材料清单、后续相关部门所需的必要审批数据等信息。报建单位可持协同受理回执向后续审批部门申请报建。后续审批部门可根据协同受理回执先行开展相关审批前期工作,待获取前置批复证照文件后,再正式受理报建申请。
(二)同步审批。打破部门界限,突破审批条框,消除前置障碍约束。各审批部门各司其职、同步审批、加强沟通、简化内部程序,形成高效“无障碍”审批环境。
(三)数据协同。各审批部门应通过协同系统及时上传审批受理、过程、结果数据,协同系统以项目为核心集成相关数据,并向项目审批关联部门主动推送相关数据,辅助部门开展审批工作。
(四)限时办结。设置协同受理承诺办理时限。审批部门正式受理时获取的相关前置批复证照文件,与协同受理回执所载内容对比,若未发生调整,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审批;发生调整的,且对本部门审批产生影响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审批,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五)服务前移。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协同系统,提前介入,主动作为,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审批部门要对外公布辅导咨询电话,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引导项目正确报建,提高前期报建质量和审批效率。报建单位要注重统筹规划,实行报建专人专责制,做好项目报建前期沟通,加强审批报建管控,提高报建材料质量,缩短报建前期准备时间。
三、具体内容
(一)适用范围。
已取得立项批复的所有市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方案。
(二)试行部门及事项。
主要包括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办理(截止施工许可)事项中,有前后置关系且事项审批结果不会对技术材料编制及项目审批产生根本性影响的相关事项。
1.市发展改革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2.市规划国土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核查(市政类)、海域使用(初审)、超限高层建设工程建筑抗震设防审批、建设用地批准。
3.市人居环境委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aa881d4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f31fb2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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