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程序讲义

发布时间:2018-06-30 09:17: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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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程序讲义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党纪政纪案件独立行使检查权,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纪检监察机关立委之基,履职之首,有案不查不仅失职,也是对经济建设的渎职。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根据县纪委常委会安排,现将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相关程序作以下简明讲解,希望对提高大家办案能力和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一、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程序。受理的意义在于它是初步核实的前提,是案件检查的开始和必经阶段,受理工作的好坏对于整个案件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受理不及时,就会延误时机,给违纪者制造伪证和隐匿证据提供机会;如果受理的不准确,就会使案件检查走弯路,就会影响案件检查的效果。
受理具有五个基本特征:一是受理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二是受理的对象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受理对象的行为必须是实施或被认定为实施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四是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检举、控告的材料是否具有违纪事实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否具有初步核实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初步核实;五是受理的目的,是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通过以后的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活动,核查和证实违纪,追究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政纪的严肃性。

受理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五种:一是党员干部、群众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二是领导交办;三是有关机关移送;四是违纪者自述;五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
受理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书面形式,既有举报信或其其它线索材料;二是口头形式,即检举人或控告人用口头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情况的一种形式。工作人员应将提供的情况如实记入笔录,由反映人签名盖章或押印,如果反映人不愿公开姓名,应为其保密。口头形式中还有的是电话举报,接话人应认真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三是录音录像形式,指反映人用录音录像资料,将被反映人违纪事实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一种形式。
受理材料的处理。对受理的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作以下四种处理:一是对涉及到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的材料,应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二是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尽快交办或转办;三是对所反映的 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是过去已经作过调查并作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应加注说明并将受理材料留存备查;四是对需要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受理材料,应提出初步核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案件受理程序卷宗质量规范:反映案件受理程序的资料在案卷归档时,属检查卷综合类档案资料,入卷材料包括案件来源材料和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材料指办案单位受理的检举、控告材料以及领导的签批意见,上级批办件或交办件及其他能够证明案件来源的资料,按时间顺序排列归档。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证明材料,以党员干部档案为依据,由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包括被调查人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学历、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等详细自然情况以及担任党内职务、行政职务、同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初步核实是受理的继续和发展,是立案的依据和前提,既关系到违纪行为能否得到及时纠正,违纪主体能否得到纪律制裁,又关系到纪检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积极性能否受到保护。初步核实作为案件调查的准备阶段,大量的证据材料是在初步核实阶段收集的,初核中的任何疏漏和失误,往往会给案件调查和及时结案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案件调查的成效要靠初步核实来奠定基础。

初步核实的程序要求。初核的程序是指办案人员在初步核实中所应遵循的先后顺序。具体包括五个步骤:一是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经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实施初步核实的,办理初核手续。办理初核手续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二是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办理初核手续后,承办单位应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初核人员,成立核查组。核查组可由承办单位单独抽调人员组成,也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联合组成,人员数量最低不少于两人。三是制定初步核实的方案。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初核的依据、反映的主要问题、初核的方法和步骤以及注意事项等。四是实施初核。即通过走访群众、询问知情人、查阅文件、资料、帐目等搞清反映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分析判断过程。五是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报批。初核结束后,核查组应及时写出初核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初核报告的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等,核查组成员必须在初核报告上签名,初核报告应交分管领导审批。

初步核实程序卷宗质量规范:初步核实程序归档时应反映在案件检查综合卷内,具体包括初核报告和初步核实呈报表或委托初核通知书等初核审批手续。初核报告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重要公文,它的作用就是为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对查否的问题予以澄清并了解违纪线索、对存在违纪行为不需立案的问题作出结论或为处理提供依据,是办案人员必须向组织出具的书面报告。

三、立案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核,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时,依照规定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立案的意义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立案是调查处理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前提,不经过立案就不能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也就是说没有经过立案任何触犯党纪政纪的问题都不会成为案件,也不能给予处分。二是立案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检查人员高度的党性原则以及与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的坚定信心和积极主动精神。三是立案为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提供了合法依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权,特别是一些带有约束力和制约作用的调查措施,如暂予扣留、封存非法财物、暂停被调查人职务,对被调查人实行“两规”、“两指”等,关系到被调查人的财产权益和民主权利,必须在决定立案并有立案依据后,才能采取实施。四是规定立案程序,有利于保护纪检监察对象,使其避免遭受无根据的查处和追究。由于多种原因,在对党员干部的检举、揭发材料中,有的与事实有出入,有些甚至可能是诬告,立案好比一把尺子,对没有达到追究党政纪责任的轻微违纪者,使其免受追究,对严重违纪违法者,予以立案调查,追究党政纪责任。五是规定立案程序,可以防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现象的发生。

立案的程序要求,即立案的工作步骤。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有关监察规章的规定,立案一般遵循五个程序:一是审查立案材料。立案材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受理的反映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和材料,经过初步核实后,所能确认违纪违法事实存在并需要追究违纪违法者党纪政纪责任的材料。审查立案材料的过程,就是确认有无违纪违法事实和分析、评断这种违纪违法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过程。二是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呈批报告是在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向立案审批机关及其责任人呈报的请示批准立案的专用公文。基本内容包括: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经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问题、呈报立案的党纪根据、呈报单位意见。三是审查批准立案。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在接到《立案呈批报告》后,经过认真审查违纪违法事实及其证据材料,核对违纪行为所触犯的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是否作为案件立案调查的程序性活动。《立案呈批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办理立案报批手续,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在《党组织、党员违纪立案呈批表》或《监察机关立案呈批表》上签署意见。四是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对违纪违法者的立案决定通知通报被立案人和有关单位。经批准立案的党纪案件,应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经批准立案的政纪案件,立案的监察机关应将立案决定通知被立案人和有关单位。立案决定通知、通报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发出《立案决定书》,也可口头传达或电话通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碍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的,经批准立案后,可暂不通知被立案人及其所在单位。五是重要、复杂案件的备案制度。重要、复杂案件的备案是政纪案件立案的一项规定程序和重要制度。所谓备案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工作事项,记录在案,以备查考。所谓重要复杂案件主要指领导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案件、案情重要案件、社会影响大案件、典型案件,重要、复杂案件批准立案后,立案的监察机关应按要求填写《重要违纪问题立案备案表》,经负责人批准同意,并加盖本监察机关印章,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接受备案的领导机关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如果意见不一致由上一级监察机关作出决定。

立案程序卷宗质量规范:立案程序相关资料入卷时应归入案件检查综合卷,入卷材料包括《立案报告》、《党组织、党员违纪立案呈批表》、《监察机关立案审批表》、《立案决定书》等。
四、调查
  调查,即对客观情况进行考察了解,案件调查程序,专指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一个阶段,是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规定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的活动。调查的过程包括调查前的准备、调查实施、调查终结三个阶段。
  1、调查准备阶段。做好调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是组织调查组。选好调查组长即案件主办人,并结合案件特点组织相应办案力量,合理搭配调查组成员,案情重要复杂的,调查组的阵容应大一些,案情比较简单的,调查组的人员可以少一些,但最低不得少于2人。二是熟悉案情。成立调查组后,组长应组织全体调查人员认真分析案件材料,通过熟悉案情和学习政策,明确调查的目的、任务、方法以及调查中应掌握的政策界限和注意事项。三是拟定调查方案。在熟悉案情、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调查组应及时研究制定方案。调查方案指进行调查的具体计划,应明确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决定调查的步骤和方法、规划完成各项工作项目的时间、确定办案人员组成、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事项。四是拟定调查提纲。调查方案确定以后,全体调查人员要展开讨论,集思广益,形成调查提纲。调查提纲是指对案件调查事先提出的内容重点,是具体化了的调查方案,在一些比较简单的案件中,也可把两者合二为一。
  2、调查实施阶段。所谓调查实施,指案件调查计划的实行。调查实施阶段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宣布立案决定。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特殊情况下,根据案情可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二是实施调查方案。将调查方案真正落到实处,就要明确调查内容,掌握调查方法,行使强制措施。一方面要及时收集实物证据,即抓住有利时机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实物证据,另一方面做好证人、受侵害人的思想工作,收集证人证言,除此之外就是把握时机与被调查人谈话。
  3、调查终结阶段。调查终结,是指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活动。调查终结即是对调查实施的总结,又是对移送审理的准备。在调查终结阶段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综合分析案情。首先审核材料,看该取的证据材料是否取齐,看该办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其次是鉴别证据,所有证据材料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确保各证据间互相呼应,证言之间、证言同物证之间、物证同其他证据之间无相互矛盾、逻辑混乱情况。二是认定错误事实。在取得证据基础上,对每个问题做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对违纪者划清责任界限。三是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是指调查组把经过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认真听取其意见和申辩。错误事实材料中的错误事实,是指经调查确认的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同时还要写明错误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以调查组名义落款。在见面时,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错误事实要逐条与被调查人核对,并听取本人意见,见面核对结束后,被调查人要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这是应履行的必要手续,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另写申辩材料,如果本人拒签,调查组应在材料上注明。四是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案件调查结束,调查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查清的违纪事实,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对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六是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调查报告是在调查组全体成员经过充分讨论后研究形成的,同时也要征求各方面意见,最后经分管领导审议后定稿。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立案依据及调查简要情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和对见面材料意见、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或单位意见、调查组处理建议等。五是征求处理意见。案件调查结束,调查组应将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本人检讨等复印件交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或单位征求处理意见。经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支部以及上级单位、主管部门班子成员集体研究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党纪、政纪处理意见应分别以书面形式出具。调查报告落款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
  卷宗质量规范:案件调查程序相关资料入卷时,应归入检查综合卷,入卷档案包括《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基层组织处理意见》;另外,案件调查调取的所有证据材料归入检查证据卷、调取的与案件事实定性等无关的资料装入检查卷副卷。
  五、移送审理
  送审理是指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室移送的活动。移送审理是从案件调查转入案件审理的过渡性环节,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案件检查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移送审理的目的,是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交付审理,使违纪者得到应有的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同时通过审理程序严格审查和监督,使无辜的人和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人不受追究,有效防止和减少错案发生,正确适用党政纪法规,充分发挥纪律的教育和惩处作用。
移送审理的材料,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审理部门移送的材料。根据规定,应移送下列材料: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包括检举信等案件来源材料,有关领导关于初核的批示、初核报告,调查对象身份证明资料、立案呈批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以及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三)调查报告。
    (四)全部证据,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和否定的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交待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八)被调查人所在党支部或单位的处理意见。
移送审理的手续。根据规定,向审理室移送案件材料,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是办理移送手续的具体表现形式,标志着移送审理阶段的终结。其内容包括以下几部分:一是案件名称,应写清错误主体和重要错误性质;二是被调查人姓名、单位及职务;三是立案机关和立案时间,立案机关应填写批准立案的机关,立案时间应填写立案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立案的日期;四是材料目录,这是填写的重要内容,应按规定的顺序填写清楚,分门别类填清编号;五是移送单位、接受单位、承办人、接受人和移送时间。移送单位是指承办案件的单位,接受单位是指接受移送案件的审理室,承办人是指办案人员或具体办理移送手续的人,接收人是指接受案件审理的人或审理室指定的具体办理接受手续的人。
移送审理程序卷宗质量规范:移送审理程序在案件卷宗中通过《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反映,该表填写一式两份,在检查综合卷和审理卷各入卷一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a7cef55ba1aa8114531d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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