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防科技
【发文字号】科工安密[2011]356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发布日期】2011.10.01
【实施日期】201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工安密〔2011〕356号 2011年10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确保国防科技工业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防科工局“三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是指,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受军工企事业单位及民口配套单位(简称军工单位)委托,对军工涉密业务提供咨询、审计、法律、评估、评价、招标等服务。
第三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军工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
第五条 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第二章 安全保密条件
第六条 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业绩良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组织条件。
1.成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担任保密委员会主任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3.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单位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4.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有明确工作分工;
5.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安全保密工作。
(三)机构条件。
1.涉密人员100人(含)以上的,要有专门独立机构管理安全保密工作,编制2-3人;
2.涉密人员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设1名专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3.涉密人员50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a5467cd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9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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