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

发布时间:2019-04-30 04:03:11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3――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3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6.02.17

【实施日期】2016.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6〕第3号)

为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便利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就进一步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公告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中国人民银行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并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资金的汇兑。

四、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等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

五、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具有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以下简称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的,应当与结算代理人签署代理协议。

六、受托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代理交易和结算服务的结算代理人,应当代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递交投资备案表。

七、受托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代理交易和结算服务的结算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代理境外机构投资的业务部门,且与自营投资管理业务在人员、系统、制度、资产等方面完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6fff170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d3a8865.html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