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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职工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优化教职工住房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住房资源效能,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住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保证教职工基本生活条件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有利于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第二章 住房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立新乡医学院职工住房管理委员会(下称住房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学校住房管理工作。
住房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由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副主任委员3名,分别由人事处处长、工会分管职工福利工作的副主席和监察处处长担任;委员由财务处、基建处、后勤服务集团等相关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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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住房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住房政策和学校有关住房管理决议,结合学校实际,制订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研究并协调解决有关住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住房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行使日常住房管理职能。
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有关住房管理的决议;根据本规定处理日常事务;受理教职工住房申请,负责住房、调房等日常工作;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章 住房类型
第五条 学校职工住房分为单位集资房和租赁房两种。 单位集资房是指教职工根据学校当年集资建房政策取得的住房(包括“点集资房”和“全额集资房”两类)。对于该类住房,教职工和学校按份共有所有权,按照实际发生的建房费用核清各自权益。职工须与学校签订《新乡医学院集资房住房协议》。
租赁房是指学校出资建设提供给教职工的住房,包括套房、单间住房和集体宿舍。居住此类住房,职工须与学校签订《新乡医学院租赁房住房协议》。
第四章 住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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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凡校本部在编正式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学院委派在三全学院工作的校编正式职工),均有资格申请住房。自2010年起,来校本部工作的在编正式职工,如申请不到住房,学校给予一年的住房补贴(每月200元),住房补贴1年后予以取消;如在一年内申请到住房,住房补贴随时停止。我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新乡医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校发〔2007〕6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校本部借调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房,但在学校建设职工住宅楼时可与在编正式职工一样参与住房申请。
第八条 在附属医院工作的校编人员,学校不负责安排住房,由各附属医院负责解决。
第五章 住房申请受理与审批
第九条 住房申请审批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凡符合住房条件者,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乡医学院住房申请登记表》,并持有关证件送交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科,由房产管理科审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呈报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二)对通过审批的申请人员名单进行公示,为期7天,接受群众监督,由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反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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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教职工本人须认真填写住房申请登记表,不得隐报、瞒报或造假,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将取消本次申请且2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
第十一条 住房调整或集资房挑选采取按综合分排序依次选房的办法。计分办法如下:
综合分:工龄分+学历分+职务(职称)分+附加分 (一)工龄分
1. 工龄:从正式参加工作时间算起,每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计1分。
2. 离退休人员的工龄,算到离退休时为止。 (二)学历分
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规定的学制,每学年计1分,同一时期内工龄与学龄不重复计算。
(三)职务(职称)分 正校级干部75分; 副校级干部70分;
正高级职称65分; 正处级干部60分;
副高级职称、副处级干部55分; 中级职称、科级干部50分; 初级职称、科员、高级工45分; 办事员、中级工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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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工35分。 (四)附加分
校本部双职工(双方均为在编正式职工)家庭,以积分最高一方计算并附加5分。
(五)选房排序时,相同积分的处理办法 按申请住房人员的年龄、职称、职务依次排序。
第十二条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新乡医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校发〔2007〕68号)及相关规定落实住房待遇。如申请住房调整则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第六章 住房管理
第十三条 校本部教职工(含单职工、双职工),在校本部(新乡南、北校区和卫辉校区每户只能有1处住房(包括集资房或租赁房),任何人不得例外。
第十四条 无论集资房、租赁房,一律严禁私自出租、转租或转让(交给他人居住超过三个月即视为私自出租、转租或转让住房),严禁改变住房用途,不得用于经商、开办会所等活动,一经发现,由后勤管理处房产科责令住户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予以纠正完毕。拒不纠正者,将停止水电供应,并按30元/m2·月收取租金(租金从出租、转租或转让住房者工资中扣除),直至改正为止。所扣租金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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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正常手续私自离校并将所住房屋擅自处置的,学校将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对未经审批私自协商擅自入住的,视为抢占住房,将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抢占住房(未经批准私自入住的即视为抢占住房),对于抢占住房的教职工,一经发现,将立即予以制止,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将从入住之日起,按30元/m2·月收取租金(租金从入住人工资中扣除)。超过2个月仍未交出所抢占住房者,学校有权采取措施强行收回,且5年内取消其住房申请资格,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按法律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