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职工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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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职工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优化教职工住房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住房资源效能,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住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保证教职工基本生活条件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有利于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第二章 住房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立新乡医学院职工住房管理委员会(下称住房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学校住房管理工作。
住房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由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副主任委3名,分别由人事处处长、工会分管职工福利工作的副主席和监察处处长担任;委员由财务处、基建处、后勤服务集团等相关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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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住房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住房政策和学校有关住房管理决议,结合学校实际,制订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研究并协调解决有关住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住房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行使日常住房管理职能。
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有关住房管理的决议;根据本规定处理日常事务;受理教职工住房申请,负责住房、调房等日常工作;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章 住房类型

第五条 学校职工住房分为单位集资房和租赁房两种。 单位集资房是指教职工根据学校当年集资建房政策取得的住房(包括“点集资房”和“全额集资房”两类)。对于该类住房,教职工和学校按份共有所有权,按照实际发生的建房费用核清各自权益。职工须与学校签订《新乡医学院集资房住房协议》
租赁房是指学校出资建设提供给教职工的住房,包括套房、单间住房和集体宿舍。居住此类住房,职工须与学校签订《新乡医学院租赁房住房协议》

第四章 住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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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凡校本部在编正式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学院委派在三全学院工作的校编正式职工)均有资格申请住房。2010年起,来校本部工作的在编正式职工,如申请不到住房,学校给予一年的住房补贴(每月200元),住房补贴1年后予以取消;如在一年内申请到住房,住房补贴随时停止。我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新乡医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校发〔20076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校本部借调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房,但在学校建设职工住宅楼时可与在编正式职工一样参与住房申请。
第八条 在附属医院工作的校编人员,学校不负责安排住房,由各附属医院负责解决。
第五章 住房申请受理与审批
第九条 住房申请审批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凡符合住房条件者,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乡医学院住房申请登记表》并持有关证件送交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科,由房产管理科审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呈报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二)对通过审批的申请人员名单进行公示,为期7天,接受群众监督,由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反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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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教职工本人须认真填写住房申请登记表,不得隐报、瞒报或造假,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将取消本次申请且2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
第十一条 住房调整或集资房挑选采取按综合分排序依次选房的办法。计分办法如下:
综合分:工龄分+学历分+职务(职称)分+附加分 (一)工龄分
1. 工龄:从正式参加工作时间算起,每年(不足1年按1计算)计1分。
2. 离退休人员的工龄,算到离退休时为止。 (二)学历分
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规定的学制,每学年计1分,同一时期内工龄与学龄不重复计算。
(三)职务(职称)分 正校级干部75分; 副校级干部70分;
正高级职称65分; 正处级干部60分;
副高级职称、副处级干部55分; 中级职称、科级干部50分; 初级职称、科员、高级工45分; 办事员、中级工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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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工35分。 (四)附加分
校本部双职工(双方均为在编正式职工)家庭,以积分最高一方计算并附加5分。
(五)选房排序时,相同积分的处理办法 按申请住房人员的年龄、职称、职务依次排序。
第十二条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新乡医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校发〔200768号)及相关规定落实住房待遇。如申请住房调整则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第六章 住房管理

第十三条 校本部教职工(含单职工、双职工)在校本部(乡南、北校区和卫辉校区每户只能有1处住房(包括集资房或租赁房),任何人不得例外。
第十四条 无论集资房、租赁房,一律严禁私自出租、转租或转让(交给他人居住超过三个月即视为私自出租、转租或转让住房),严禁改变住房用途,不得用于经商、开办会所等活动,一经发现,由后勤管理处房产科责令住户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予以纠正完毕。拒不纠正者,将停止水电供应,并按30/m2·月收取租金(租金从出租、转租或转让住房者工资中扣除),直至改正为止。所扣租金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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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正常手续私自离校并将所住房屋擅自处置的,学校将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对未经审批私自协商擅自入住的,视为抢占住房,将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抢占住房(未经批准私自入住的即视为抢占住房),对于抢占住房的教职工,一经发现,将立即予以制止,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将从入住之日起,按30/m2·月收取租金(租金从入住人工资中扣除)超过2个月仍未交出所抢占住房者,学校有权采取措施强行收回,且5年内取消其住房申请资格,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按法律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违规住房租金的收取须按照本规定精神,由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住房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财务处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违规租金同其他正常租金一并列入财务专户,用于住房公用部分及公用设施的修缮与维护。
第十七条 集资房的流转管理
(一)本条款适用于学校北校区集资房和本文印发后的南校区、卫辉校区新建集资房。
(二)严禁私自出租或转让集资房,违者将依据《新乡医学院集资房住房协议》之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原则上集资房不允许调换,确需调换的须向后勤管理处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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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科提出申请并经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方可进行。
(四)集资房出租按以下办法处理:拟出租集资房的住户向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只能出租给本校职工,双方须填写《新乡医学院集资房出租登记表》
(五)集资房转让按以下办法处理:拟转让集资房的住户,向后勤管理处房产科提出书面申请,由房产科和拟转让集资房的住户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参照同期市场价对拟转让集资房个人出资部分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转让给符合条件的职工,评估费由评估机构核定并收取,从退房款中扣除。
(六)1998年经新乡市房改办评估过的职工住房(以下简称“房改房”)的退款办法:
按所交房款和房改受益款或住房补贴额(依据1998年新乡市公有住房出售评估审核确认表和2004年向北校区搬迁时计算办法)退还房款(见附件)
第十八条 离婚教职工住房,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单职工:在校内所拥有的住房须本人居住,不得将住房交由外单位人员居住。
(二)双职工:其中一方可继续居住原在校内拥有的住房,2年以内不再受理另一方住房申请。
第十九条 结婚前夫妻双方分别是我校单职工且都有住房的,结婚后要将其中一处住房交给学校。是集资房的,由学校和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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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本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参照同期市场价进行评估,只评估个人出资部分,学校将按市场评估价退还其房款,评估费由评估机构核定并收取,从退还房款中扣除;是租赁房的要无条件交出一处住房。
第二十条 夫妻其中一方去逝,其配偶可在原住房继续居住。 第二十一条 夫妻双方去逝后,其原住房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 集资房:其子女是校本部在编正式职工的有优先居住权,但必须退还其本人原有的学校住房;子女是外单位的要将集资房交给学校,由学校和职工子女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参照同期市场价进行评估,只评估个人出资部分,按评估价退还其房款。评估费由评估机构核定并收取,从退还房款中扣除。
(二)租赁房:学校无条件收回住房。 第二十二条 租赁房的管理
(一)租赁房的费用计收。租赁房采取有偿租赁的原则,租赁期内的租金,按照新乡市市区公用住房现行租金标准(钢混结2.29元/m2·月,砖混结构1.99元/m2·月)执行并随之调整。水、电、暖等费用按实际发生数和有关规定计收。
(二)凡居住租赁房的教职工,必须自觉维护租赁房的各类公有设施,不得随意改造。住户在租住期间可进行适当装修,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学校在收回住房时对装修费用不予补偿,并有权要求租赁户将房屋恢复原状。
(三)若学校对租赁房进行拆迁、改造,将提前通知住户,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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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住户须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搬出租赁房。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单职工,必须交出学校住房:
(一)借调时间超过两年仍不回学校上班者。
(二)未办正式调离手续,私自脱离岗位超过半年者。 (三)公派或自费出国,未经学校允许逾期不归者。 (四)学校停薪超过一年者。 (五)被学校开除公职除名者。
(六)有严重违犯法纪,损害学校利益等不良行为者。

第七章 住房的修缮

第二十四条 住户室内设施、设备(含门、窗、玻璃、灯具、开关、户内强弱电线路、墙壁、水龙头、蹲或座便器、水箱、地面防水等)维修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公用部分(含楼梯、户外走廊、屋面等)和公用设施(含上下水管道、天然气管道、暖气管道、户外共用线路等)维修费用从学校维修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各种计量表在入住之前由学校检查维修一次,之后的维修由住户负责。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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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房改户”和全额集资建房户退房退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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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房改户”和全额集资建房户退房退款办法

1“房改户”退款数=所交房款+房改受益款 房改受益款=房改标准价款-房改款
房改标准价款=房改面积×460元×(1-使用年限折扣-次折扣)
层次折扣为:五层建筑 :一、四层-5%;二、三层0;五-15%
四层建筑:一层-5%;二、三层0;四层-10% 2、全额集资建房户退款数=集资款+住房补贴额
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x80x80%
即住房补贴款=72+2.77×夫妇工龄和)×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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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5dc9fe1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40eccf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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