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苏州供电局关于电费发票的印制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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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苏州供电局关于电费发票的印制与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苏供电用[1999]149
【发布部门】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供电局【发布日期】1999.04.07【实施日期】1999.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国家税务、苏州供电局关于电费发票的印制与管理的通知
(苏供电用[1999]149号)

各市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发票管理处、各市供电局,市区分局,城西分局:根据省国税局苏国税发(1998611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为搞好电费统一发票的印制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各供电营业部门(包括乡级供电营业所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江苏省电费统一发票”,且必须一票到户。鉴于此项工作有一定难度,各供电营业部门630日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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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58ea128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d1ed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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