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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8 07:58:2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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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经济法最全重点知识要点(背完保证必过)第一章考点一法律基本原理破产申请的受理15.09年)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5日法院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提异议15(一)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1.《企业破产法》十条规定:→异议期满10日法院裁定。2)“债务人或清算人”告知申请人。【提示】有特殊情况经2.《企业破产法》十一条规定: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3.《企业破产法》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只能对“4.《企业破产法》十三、十四条规定: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3.《企业破产法》十七条规定: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2)视为合同解除的4.《企业破产法》十八条规定: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1)前提: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受理时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形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5日内送达申请人;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5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10日内有权提起上诉。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2)法院应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五日内”一次性书面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解释: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只能解除合同),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3)管理人选择权的限制(不能反复)①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只能履行②保险公司破产时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契约自由体现),合同仍可继续履行。③除严重影响变价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只能解除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1)继续履行有损失的:共益债务;2)解除合同有损失的:普通债权,违约金不能申请。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中止,债权人应当5.《企业破产法》十九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财产的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解释(二)》22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规定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中止审理1)代位诉讼;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上下级可以移交或转移;社会中介机构6.《企业破产法》20条规定:破产受理后,尚未终结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中止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解释(二)》21条: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当东、董、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7.《企业破产法》21条规定: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考点一管理人(13年)清算组2)律所、会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个人2.管理人种类:1)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3.管理人资格的禁止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②曾被吊销13)中介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执业证书;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项,个人+2,前3年内)
4.个人担任管理人问题1)个人担任管理人的,考点二考点三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2)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法院管理人的指定更换三种方式,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更换书面提出
管理人报酬(15.14.12年),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1.管理人指定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1.管理人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有异议应当向法院4.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6.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考点四管理人的职责财产管理代表1)接管债务人资料的内部管理事务2)调查债务人,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3)决定债务人4)决定债务人开支5)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21)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2.报告职责:一般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报告法院。重要财产权益转让重要负担行为1)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4)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1)借款;2)设定财产担保;3)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4)放弃权利;5)担保物的取回考点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08年)1.3.4条)债权、股权、知识产权、1受理时的财产(《解释(二)》一般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①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②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担保财产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范围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法定事由共有财产是否可①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分割后果②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法院应予准许。因分割导致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的财产①财产的增值,包括孳息等。②2.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范围: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财产追回;③执行回转的财产3)所有权专属国家且不得转让的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1.出资收回1)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法院应予支持《解释(二)》24条:作为普通债权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清偿;高出平均工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普通债权清偿2)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2.“董、监、高”非法占用收回①绩效奖金;③其他非正常收入②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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