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15 19:10:04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成都市人民调解员业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科学发展,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成都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信访逐级负责制,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等级人民调解员考评范围。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2年以上的,镇(乡)、街道、村、社区(居委会)中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企业、市场及其他新类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应邀担任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人民调解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职工作人员。第三条人民调解员等级设定。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实绩,资历等情况,经考核后分别授予五、四、三、二、一级人民调解员称号,并发给由市司法局统一制作的等级人民调解员专用证件。第四条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五条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条件。(一)五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1
一般应有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2年以上,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了解和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二)四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有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3年以上,具备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了解和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三)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1、有大专以上学历;2、从事人民调解工作5年以上;3、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练了解和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工作能力较强,有调处重大疑难纠纷的实际经验;4、一般应在调委会担任主任职务或是主要业务骨干,可以带领和动员调委会其他成员开展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够顺利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四)二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1、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从事人民调解工作5年以上;3、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可以对当地的重大疑难纠纷和的重点问题及带有普遍性的热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性意见;2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20abb12cc7931b765ce1573.html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