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消毒业务管理工作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消毒管理办法》全面加强消毒管理工作,根据《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卫生部办公厅2001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二00二年一月和《全省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中有关消毒工作的要求,针对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消毒业务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 档案管理
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应建立消毒管理档案,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分类整理、登记、编号、装订、存档。档案内容包括:
1、 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及监测情况
2、 消毒管理重点行业数量、分布及监测情况
3、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服务单位数量、分布情况和消毒监测、卫生学评价结果
4、 消毒药械、医疗卫生用品质量监测情况
5、 监测实验室现场应用评价(详见《黑龙江省卫生厅对地(市)、县(区)级消毒监测实验室验收规范(试行)
6、 有关消毒监测结果的卫生学评价情况
7、 疫源地消毒效果评价。
二、 医源性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1、 制定医源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方案
2、 定期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源性感染工作进行指导、并对预防措施做出评价
3、 对医源性感染暴发疫情进行处理。
三、 医疗卫生机构消毒质量与感染因素监测
(一)、监测对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保健院、采供血机构、企事业单位卫生院、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体检站、社区医疗服务站(院)、医疗美容院、医务室、个体诊所、乡村卫生院(所)等。
(二)、监测频率:二级以上医疗单位(含所有采供血机构)每年两次,一级以下医疗单位每年一次。
(三) 、监测内容:
手上室:空气、灭菌医疗用品、医务人员手、灭菌设备:
监护室:空气、呼吸器具、湿化瓶、医务人员手:
血透视:透析器具、透析水、透析机“
口腔科:使用中消毒/灭菌剂、口腔手机、灭菌设备:
内镜室:使用中消毒/灭菌剂、注水瓶水、内镜及附件:烧伤病房:空气、医疗用品、医务人员手;
层流病房:空气、物体表面。
产房及母婴同室:空气、台面、医务人员手、使用中消毒液;
注射室、治疗室:医务人员手、使用中消毒液;
传染病门诊与病房:物体表面、使用中消毒液;
检验科与血库:使用中剩余标本消毒液、血样操作台;
供应室:压力蒸汽灭菌器、环氧乙烷灭菌器;
污水处理:排放水;
其他感染相关科室。
(四)、依据:《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及《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等进行现场调查、采样和相应指标的检测、并做出卫生学评价。
(五)、分工:
1、 省级:制定监测工作计划、汇总分析、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并通过定期检查和抽检各级医疗机构等方式对下级疾病控制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考核。
2、 市(地)级: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监测、汇总分析上报检测资料、技术指导及考核。
3、 县(区)级:实施监测、定期汇总上报。
四、 重点行业预防性消毒与感染监测
(一) 监测对象:托幼机构、毛皮羽片等收购、储存、加工行业、信托旧衣旧物店、火葬场、出租及洗涤衣物机构、招用流动人口≥200人的用工单位、一次性医疗用品回收处理单位、消毒服务机构等。
(二) 监测频率:每年监测两次。
(三) 监测内容:
1、 托幼机构:
(1) 儿童活动室、卧室空气细菌菌落总数和溶血性链球菌;
(2) 玩具、餐饮具、熟食盛具、毛巾、桌椅、手、戏水池的细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
(3) 使用中消毒液的有效成分含量、含菌量;
2、 其它行业:(1)消毒设备消毒效果监测;
(2)使用中消毒液有效成分含量、含菌量;
(3)排放的污水:
(4)空气、物体表面等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及致病菌。
(四)、监测依据:《黑龙江省感染控制重点行业预防性消毒质量管理规范》
(五)、分工:
1、省级:制定工作计划、提出控制措施、指导下级进行质量控制;不定期抽检各类重点行业的消毒质量;
2、地市、县级:由市级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汇总上报。
五、消毒产品监测管理
(一)、监测对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业和单位;
(二)监测频率:生产企业每年两次、经营、使用单位不定期监测;
(三)、监测内容:
1、消毒药械:理化性能、杀灭微生物效果(含抗抑菌效果)、实际使用效果、安全性能;
2、灭菌设备:杀灭微生物效果、实际使用效果、安全性能;
3、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微生物指标监测、环氧乙烷残留及安全性能。
(四)、依据:国家标准和卫生部技术规范,包括GB15979-2002、GB15980-1995、GB15981-1995、GB16383-1996、卫生部《消毒实验技术规范》等。
(五)、分工:
1、省级:消毒产品、灭菌设备的灭菌、消毒、抗抑菌效果及安全性能的鉴定和消毒药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进入无菌组织)的监测、卫生学评价;环氧乙烷残留量监测;并进行指导下级、汇总分析、质量控制、考核抽检等工作。
2、地级:省级监测项目以外的检测;指导下级,汇总上报。
六、灾区、疫区消毒处理
详见《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和《黑龙江省救灾防病消毒预案(试行)》。
七、消毒相关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及专项调研
(一)、内容:参照卫生部办公厅2001版《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二00二年一月)中有关要求。
(二)、分工:
1、省级:
(1)、消毒技术操作规程与用药方案;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级服务单位技术审核、培训、消毒效果评价、质量控制:
(3)、对各级疾病控制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并开展相关的调查研究;
(4)、对重要的、普通性德危险因素或技术难题的消毒方法进行专项调研的方案设计,组织实施。
2、地级:
(1)、医疗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及消毒服务单位技术指导、培训及消毒效果评价;
(2)、三级以下医疗机构的业务培训;
(3)辖区内的消毒方法、感染控制等专项调研。
3、县级:
(1)、开展相关项目的工作:
(2)、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开展相关项目的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1e56bf9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705ded8.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