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新修改及意义

发布时间:2022-12-16 18:08:4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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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2处修改,自201431日起施行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为: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17043b6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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