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2-09-10 19:56:33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或体现的、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的、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区别主要表现

(1) 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法的根本准则,贯穿于整个环境保护法,统帅环境保护法飞各项制度及规范;具体原则是某个或某些环境保护法制的一般准则,适用于特定的范围。

(2) 基本原则体现环境保护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原理,是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环境保护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具体原则直接反映的是特定的价值,仅仅是特定领域好环节的指导思想。

(3) 基本原则是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政策的最集中体现,反映的是国家对环境资源问题的总体要求;具体原则所体现和反映的是国家在某一具体领域的环境政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须由法律所确认或体现。

(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环境法的特点。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性原则。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 协调发展原则

(2) 预防为主原则

(3)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4) 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

(5) 公众参与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又叫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欲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可持续发展被定义为寻求满足现代人的需要和欲望,而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和欲望的能力。

可持续发展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人类需求和欲望的满足是发展的主要目标

(2) 人们的消费标准好生活水平必须限制在生态承载能力的范围内

(3) 可持续发展要求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不应危害后代人满足其基本需要的能力。

(4) 人口增长会给自然资源增加压力,因此,应保持人口的稳定。

(5) 在发展过程中,人类对自然系统的干扰不应当威胁生命支持系统。

(6) 可持续发展要求公平地分配有限的自然资源,特别是对于不可更新资源的利用,应考虑将自然资源耗竭减少至最小限度,其耗竭的速率应尽可能较少地妨碍未来世代的选择权好机会。

(7) 可持续发展要求保护生物多样性。

协调发展在我国的贯彻

(1) 协调发展原则作为国家活动的总体战略方针,贯穿于各级政府的综合决策好计划调控中。

(2) 协调发展原则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和环境法制建设。

(3) 协调发展原则贯穿于整个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中。

在环境立法、司法及执法活动中,要以协调发展原则为指导,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预防为主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简称,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要

把防止产生生态问题放在首位,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在生产、生活等人类活动中对生态环境、自然环境造成污染、破坏,防止生态失衡,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不可避免的或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是指人们在开发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应当把开发利用与保护结合起来,以达到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要切实保障合理开发利用原则的实施,需要采取的措施

(1) 人类必须按照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特点击客观生态规律进行开发利用。

(2) 坚持自然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资源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

(3) 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好政府干预相结合的办法来引导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好保护。

(4) 依靠科技进步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是指地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自然资源的利用人或受益人应当对自然资源的权利人或生态服务提供人给予补偿。

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的意义在于,明确了承担治理污染好生态补偿费用的责任主体,这对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1) 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有利于促进各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环境资源管理,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其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2) 实行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可以为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筹集到相应的基金。

(3) 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体现了社会公平和环境正义。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一) 种际正义原则是指地球生物圈内的所有物种都是生命共同体的成员,具有存在价值和内在价值,人类只是地球生物圈共同体中的普通成员,而非生物圈的主人,人类应当尊重其他生物生存和存在的权利。

(二) 代际公平原则是指人类的不同世代之间应公平地享有地球权利并承担地球义务的原则,或者称之为代间权原则。

(三) 生态优先原则是指在处理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确立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法律地位,作为指导调整生态社会关系的法律准则。

我国生态法理应确立生态优先原则的主要理由

(1) 生态优先原则是当今世界上生态法的发展趋势。

(2) 协调发展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成为‘经济优先原则’的代名词。

(3) 鉴于目前我国经济30年来持续快速增长,者极大地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改善了国民的生活条件,也提升了我国的国际地位。

案例题

某化工厂是一家生产化学添加剂的企业。2004年,该厂通过了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估审批。在废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2007年,该化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企业利润,在未向环保局申报的情况下扩建了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改造,在投入生产使用前也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扩建的设备投入使用后,因原废水处理设施无法处理大量的新增废水,造成处理池废水外溢和直接排放,污染了附近的河道。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但化工厂以保守技术秘密为由阻拦环保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并拒绝提供扩建工程的任何资料。经环保局对排污口污水排放进行监测,表明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问题:请说明该化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1 )该化学厂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项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厂扩建的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属于对环境会产生影响的工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动工建设。

(2)该化学厂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该化学厂扩建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以改造,违反三同时制度。

(3)该化学厂违反了许可证制度。即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该项活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厂在扩建有关设备以前并在未向环保局申报,获得许可证。

河南省某县农民张某,承包水库水面,用网箱养鱼,并租了一条水泥船和雇佣两个工作人员在水库中日夜看护,张某本人也经常住船看护。一天早晨,张某起床后,看到许多死鱼漂浮水面,且水面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张某意识到可能是水体受到某化工厂污染致鱼死亡,于是马上到县环保局要求察看死鱼现场。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水污染防止法〉的规定,渔业水污染事故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于是张某又马上到负责渔政管理的水库管理局渔政管理站要求其调查处理死鱼事故。但渔政管理站的站长说,不可能是污染致鱼死亡,所以既不组织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也不到现场调查死鱼情况。为了固定证据,张某只好让县公证处对其死鱼情况进行公证,证明死鱼损失达40万元。死鱼事件后不久,某化工厂就收到渔政管理站发出的因渔业污染事故罚款15万元的决定。由于缺乏渔政管理站的现场调查监测资料,张某无法向排污者索赔,于是便以渔政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40万元。法院以渔政管理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由,让张某变更被告,但张某拒绝变更,于是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问:(1)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2)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3)张某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

答:1、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水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2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2、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因为渔政管理站是水库管理局的下属单位,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张某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变更被告人。

3、在目前情况下,张某可以通过下列两条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

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的上级单位水库管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张某造成的损失。

对向水库排放废水的化工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污染损失。

1996 年底 .某铁路分局在三十四中学西侧的铁路线弯擅自 修建

了一座公共浴池 。这座浴池没有配置锅炉 ,而是利用蒸汽机车为其充

气供热 。每当充蒸汽时 ,机车便发出巨大噪声 ,犹如飞机起飞 。更为

严重的是 ,每隔三天机车就要排空残余的废气 ,排空的巨大响声犹如

爆炸声 ,严重干扰了三十四中校园内的老师和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

活。老师们多次向环保局反映 ,要求处理 1997 9 月市环监站经

调查 、监测证实 ,机车充蒸汽时发出的噪声为 724 分贝 ,所处区域

类混合区 ,严重超标 。环保局向铁路分局下达书面通知 ,要求缴

纳超标排污费 ,但铁路分局置之不理 1997 11 月,市环保局对铁

路分局作出行政处罚 (1)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18000 元;(2)缴纳滞

纳金 1300 元;(3)罚款 3000 元。铁路分局不服 ,向上一级环保局申

请复议

1.铁路分局违反了哪些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

2.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 ?为什么 ?

1、违反了《噪声环境保护法》,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影响了学生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2、个人认为环保部门的处罚是正确的。不过9月份的时候不应该是只缴纳排污费,还应限期治理。到期仍唯治理的,可进行罚款和缴纳超标排污费。对于事业单位情节较为严重者可在其工作单位进行行政处分。

.由内蒙古某电管局承建的准格尔发电厂,于20061227日剪彩发电。准格尔发电厂在生产发电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粉煤灰。由于未设计和建设储灰场,粉煤灰和冲灰水直排到附近的龙王沟,致使排污口下游约7公里处的陈家沟准格尔煤炭工业公司及薛家湾镇水源地遭受严重污染,甚至下游约20公里的黄河支流也难免其害。据统计,从200612月底该厂投产至200712月准格尔发电厂共发电11亿度,燃用煤约69万吨,向龙王沟排放最后进入黄河的粉煤灰约13万吨,废水1104万吨。这一严重污染事故,引起了当地群众的强烈不满。环保部门获悉此事后,决定依法对准格尔发电厂予以处罚。在收集该电厂违法事实的材料时,发现该电厂选址位于严禁建设工业项目的黄河河道滩涂区,且开工前未向环保部门报送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请问本案中准格尔发电厂的开工投产违反了哪些环境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果你是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你将对准格尔发电厂采取哪些处罚措施并说明理由。

解析:本案中准格尔发电厂的开工投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环境法律制度。

首先,准格尔发电厂的开工投产未设计防治污染的必要设施:储灰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作为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我将对准格尔发电厂采取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理由和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准格尔发电厂的开工投产未设计防治污染的必要设施所导致的严重水污染,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我也可以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该电厂选址位于严禁建设工业项目的黄河河道滩涂区,且开工前未向环保部门报送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作为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我将对准格尔发电厂采取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1341f0516fc700abb68fc13.html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