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6 修饰、粉类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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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211.62010


211
修饰、粉类化妆品




20100713公布201008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修饰、粉类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范畴
本规范适用于修饰、粉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专门情形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畴包括唇膏、化妆粉块、香粉、爽身粉、痱子粉、足浴盐、沐浴盐等修饰、粉类化妆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专门情形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专门缘故(或情形)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分类代码分类名称
一级分类
2日用消费品
二级分类211日用化工品
三级分类211.6修饰、粉类化妆品
2.2产品种类
唇膏是以油、脂、蜡、色素等要紧成分复配而成的护唇用品。化妆粉块是以粉质为主体经压制成型的胭脂、眼影、粉饼等
香粉是以粉质原料为基质,添加其他辅助成分配制而成的粉质化妆品,常见的有香粉、爽身粉、痱子粉等。

足浴盐适用于以盐为要紧原料,添加一定量的辅料和添加剂通过加工生产的足浴盐系列产品。
沐浴盐适用于以盐为要紧原料,添加一定量的辅料和添加剂通过加工生产的沐浴盐系列固体产品。
3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有关引用标准。4企业规模划分
按照化妆品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形,生产企业规模以化妆品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2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销售额(万元)
大型企业5000
中型企业1000且<5000
小型企业1000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5296.3消费品使用讲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QB/T1684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168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1977唇膏QB/T1976化妆粉块
QB/T1859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2744.1浴盐1部分:足浴盐QB/T2744.2浴盐1部分:沐浴盐
GB/T13531.1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pH值的测定
QB/T2333防晒化妆品中紫外线吸取剂定量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QB/T2334化妆品中紫外线吸取剂定性测定紫外分光光度计法QB/T2408化妆品中维生素E的测定

QB/T2409化妆品中氨基酸含量的测定
QB/T2410防晒化妆品UVB区防晒成效的评判方法紫外吸光度法化妆品标签标识治理方法化妆品卫生规范
有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包装产品的规格为包装规格(例如:**g/瓶或**mL/支、散装等);样品型号为具体产品标准中所划分的不同型号。(只有部分产品分型号)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抽样方法::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产品(同型号、同规格、同一生产日期或批号的产品为一批)。所抽取产品需确保代表性,并注意满足抽样、检验工作须在所抽产品保质期内进行。
抽样基数: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许多于70件。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
抽样数量
序号1
抽样地点生产企业
样品规格(净含量)g销售包装(质量≥10g销售包装(质量≤10g销售包装(质量≥10g销售包装(质量≤10g
抽样数量(件)检验样品数(件)备用样品数(件)
810810
5667
3423
2流通领域
6.3样品处置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应当对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应分不签封,并由受检企业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有关部门。所抽样品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防止样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失效、变质及交叉污染。按照样品的贮存要求储存样品,注意防晒、防潮、防雨淋。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有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所抽查的产品相应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在《抽样单》上注明“送样日期”和“送样地点”,督促企业在注明的“送样时刻”前完成送样工作。
注:纪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打算抽查的产品,如打算抽查“化妆品”,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化妆品销售总额;打算抽查“粉类产品”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粉类产品年销售总额;打算抽查为“痱子粉”,就只记录被抽查企业的痱子粉年销售总额。
如有任何其它需要讲明的情形都需在抽样上注明。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3.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1234
检验项目
pH
紫外线吸取剂(防晒类化妆品,标签中明示物质)维生素、曲酸、熊果苷、抗坏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
相应产品标准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举荐
举荐性强制性强制性强制性强制性
检测方法GB/T13531.1
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或相应检验方法
标准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A

a
B

b
5


产品标签明示强制性
相应检验方法标

6血酸磷酸酯镁、D-泛醇、氨基
酸(标签中明示时)

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紫外线吸取剂,维生素、曲酸、熊果苷、抗坏血酸磷酸酯镁、D-泛醇、氨基酸项目仅为实测值,不参与判定
3.2唇膏、化妆粉块、香粉、爽身粉、痱子粉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举荐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AB

123456789101112131415
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绿脓杆菌)4-羟基苯甲酸及其盐类和酯

4-羟基苯甲酸甲酯4-羟基苯甲酸乙酯4-羟基苯甲酸丙酯4-羟基苯甲酸丁酯4-羟基苯甲酸异丙酯4-羟基苯甲酸异丁酯苯甲酸及其盐类和酯类甲醛和多聚甲醛
三氯生
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强制性强制性强制性强制性强制性强制性强制性强制性强制性强制性强制性强制性强制性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



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7.2检验应注意的咨询题
7.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要紧是产品通用重要特点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7.2.2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形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形,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7.2.23在流通领域抽样时,除抽取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外,可再单独封存一个样品,必要时由承检单位邮寄给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确认。
8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除仅实测值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峻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样不合格。
9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有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有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能够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能够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纳备用样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坚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不进行复检情形:
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
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3)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不复检情形。10附则
本规范代替CCGF211.62008版。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张晓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周泽琳)、国家香精香料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费玠)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治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0e3471f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0f316e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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