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信息自查自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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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信息自查自纠报告
第一条为强化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信息披露,减少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敏感信息排查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以对公司各部室、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信息披露部门。第四条各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 如下:
1、常规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2、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本条第1款规定的常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行报告义务。 ①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③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④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⑤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3、重大风险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其他事项
(1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2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6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
告有较大差异的;
(7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8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卖等事件;
(9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第五条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 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秘书通知董事会。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之一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汇报: 1、常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或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或子公司最近一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或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或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或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关联交易类事项:
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30 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经营性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经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3、重大风险一旦出现,立即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或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标准即履行报告义务,已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4、其他事项,一旦发生,立即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重大影响标准为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或利润的影响达到10%时,应履行告义务,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同类事件,已经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并同时抄报公司董事
会秘书,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九条其他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0d6ab57cb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c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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