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docx

发布时间:2019-09-03 14:01:29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检查、责令限期整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各管理部(归集处)在中心的委托权限内开展行政执法案源收集、检查调查及处罚建议等工作。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对象为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单位: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

(二)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

(三)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四)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单位。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公正,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查处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案件。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催告

 

第九条 中心各管理部(归集处)可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信息或者投诉、举报进行初步调查,核对单位汇缴记录,查询汇缴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相关投诉应按中心《信访工作制度》办理。

第十条 中心各管理部(归集处)根据调查情况,以电话通知、发函或上门等方式告知单位违规,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单位适用催建函件;对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适用催缴函件。

 

第三章  立案

 

第十一条  单位有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经催告后仍不办理的,应予立案。

第十二条  立案前各管理部(归集处)应当整理调查取证材料,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写明案情简介及相关意见,交中心相关处室复审,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后立案。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统一调度人员参与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经过调查,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或不适宜立案处理的,应终止调查;对在调查中发现的不属于中心管辖范围或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中心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调查过程中,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第十五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应收集下列证据:

   (一)证明单位设立时间的文件;

   (二)催告记录存根;

   (三)调查笔录。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应收集下列证据:

   (一)证明单位设立时间的文件;

   (二)单位相关年(季、月)份的会计报表,劳动用工情况表;

   (三)投诉及处理记录、调查笔录;

   (四)催告记录存根;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收集下列证据:

   (一)单位最后缴存住房公积金月份的缴存记录;

   (二)单位自逾期不缴之月起的财务年(季、月)报、劳动用工情况年(季、月)报;

   (三)投诉及处理记录、调查笔录;    

   (四)催告记录存根;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收集下列证据:

   (一)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之月起的住房公积金明细帐;

   (二)单位相关年(季、月)份的财务报表、劳动用工情况表;

   (三)职工投诉的,应收集职工工资情况的证明材料,以及调查询问笔录;

   (四)催告记录存根;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在调查时,应按规范制作《调查询问(检查)笔录》。调查终结后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涂改处应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五章  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调查终结后,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令限期整改的,中心应当制作书面限期整改通知,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对限期整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做好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六章  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  限期整改期满后,当事人仍未办理的,中心相关处室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对于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心案件审查小组应根据《案件处理审批表》,组织会审,形成会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中心相关处室应根据会审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听证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组织,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公告》、《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中心根据书面意见和听证笔录形成听证结果。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不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或者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后不予改变行政处罚意见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后改变行政处罚意见的,应报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中心统一制发,加盖中心印章。

 

第七章  送达

 

第二十八条  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应当由受送达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该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二)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将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住所,即视为送达。

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有困难的,可以请公证机构对送达行为公证。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用挂号信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用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的,需取得受送达人签收联复印件。

(四)依照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八章  执行结案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心指定地点交缴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不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中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予以结案:

    (一) 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的;

(二) 在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或在限期整改决定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改正的;

   (三) 因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应)处罚的;

    (四) 因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五)中心撤消的案件。    

  第三十二条  结案后,中心应将全部案卷材料整理成册,立卷归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规程》(盐房公积金金[2005]10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e4e465f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94a0a6b.html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docx.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