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广州市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促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穗民[2013]20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3.06.20
【实施日期】2013.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促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民〔2013〕204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有效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意见》(穗府办〔2013〕11号)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广州市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促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馈。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6月20日
广州市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促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促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意见》(穗府办〔2013〕11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享受《意见》有关扶持、优惠政策的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安置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与被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且被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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