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员误区及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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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误区及风险控制
第一讲面临危机的管理对策与控制用工成本的方法
一、面对危机的管理对策
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企业经营困难,经营业绩持续下滑。减少成本便成了企业生存下去的首要选择,而减少人力资源成本便成了最有效、快捷的手段,因此在这半年间,“裁员”、“减薪”“休假”等词汇频频见诸报端,受到了企业和媒体的普遍关注。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能不能裁员?怎么裁?如果裁员,企业将承担多少成本?(二)企业先不裁员,而是降薪,但是能不能将?怎么降?(三)能否通过缩减工时来降低成本?
裁员、减员、降薪等这一系列的举措主要是为了控制人力成本。但是,裁员、减员、降薪的条件及程序非常严格,操作不慎则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用工风险。甚至一些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而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对企业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在控制人力成本的过程中,企业的做法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做法一:公司给所有员工发一张通知,内容为: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经营困难,所以,从明天开始,公司与名单中的员工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将支付所有的法定的补偿,补偿以N+1的原则支付。N就是指的是工作年限,1指的是提前一个月通知,也就是说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所以公司要加付一个月工资,就相当于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员工。
很多公司都采取这种方式,有的公司采取的标准高一些,N+2或者N+3,然后就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正确与否值得到大家思考。



做法二:公司取消奖金、午餐补贴等,并且基本工资降低10%。这是目前多数公司采取的控制成本的措施。

做法三:公司给某位员工发出通知:从明天开始休假,休假期间没有工资,这属于强制性的无薪休假。更有甚者,某些公司将这种强制性的无薪休假顶替员工每年享有的带薪年假。
企业这种做法已经明显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的法律风险加大。目前,在我国很多企业都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从人事经理到公司,甚至到公司的法律部都没有深刻的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管理者完全按自己的概念去管理,而忽略了劳动法律风险,也就不具有防范这种风险的意识。这种风险最终可能会演变为企业的成本,而且成本增加的幅度要远远高于人力成本的减少。这样的结果,曾经在2005年西门子手机部门裁员时出现过。百度公司的软件事业部、联想集团都曾出现过类似的问题。
那么,面对金融危机的冲击,企业如何通过合法的、规范的操作,有效的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一)开源
开源是指在面对危机的时候,要找到新的市场增长点,提升内部的管理效率,找到更多的这种增长机会,帮助企业度过危机。其中主要包括业务的调整、产品调整和市场调整等。开源这种方法是企业面对危机时所采取的积极措施。
(二)节流
节流指的是控制成本。开源是要增加企业的市场份额,而节流则是要降低成本。相对而言,开源也就是开拓市场需要具备较多条件,企业的管理者要敏锐的洞察并抓住市场机遇,因此好多企业很难找到开源的方法。而“节流”实施起来则相对容易,而且见效较快。所以,在面对危机的时候,大多数的企业往往采取的是“节流”的做法。


“节流”这种做法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控制成本:(1)广告、办公等运营成本的控制。这部分成本没有涉及人的因素,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法律风险小,相对比较安全。2)人力资源成本的控制。在一个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中,员工的社保、工资、奖金和福利占的比重很高,因此,很多企业在做节流的时候,主要把控制成本放在了人力资源成本的控制上。企业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控制营运成本,之后才是控制人力成本。
二、控制用工成本的方法(上)
在做人力资源成本控制时往往有以下几种方法:(1)裁员;(2)减员;(3)降薪;(4)休假。
其中,裁员和减员共同的作用就是最终导致个公司的人数减少,继而降低工资、社保、福利等成本。但是,降薪只是缩减工资标准来降低成本,这种做法保持人员数量不变,主要是考虑到企业将来还有机会东山再起,因此要保证人员的储备。而休假则是通过减少工作时间来减少工资以及其它一些相关费用的支出。
在这四种方法中,裁员和减员是企业用的较多的方法。其中,裁员的法律风险最大。裁员的四个特征:
特征一:裁员是基于企业的原因去解雇,而非员工的原因。
裁员基于企业的原因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是企业的经济性的原因,也就是企业的经营情况恶化,资不抵债,在这样的情况企业必须裁员。第二类是企业进行结构性调整的原因。这主要是指企业发生合并或者是企业部门之间进行了整合,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也是要裁员的。
第二讲
控制用工成本的方法与案例分析
一、控制用工成本的方法(下)
特征二:裁员是由企业单方做出的,而非双方协商,也非员工提出。这种做法由企业单方面决定,事前也不需要征得员工的同意。


减员的做法往往不是单方的,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劳动者辞职,是劳动者主动选择离职。最近的一则报道体现裁员和减员的区别。报道称某一家上海的企业由于受经济危机的影响,为了控制成本决定把企业搬至河南的郑州,搬迁之后,多数员工不愿到郑州工作,就纷纷辞职。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以个人的原因辞职,企业是不需要赔偿的。反之,如果员工是以企业没有按照原先合同约定的在上海上班履行合同而提出辞职的话,企业就要提供一定的补偿。但这种情况下不是裁员,而是减员。裁员必须是企业提出的,是单方的行为,而不是双方的。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媒体频频报道一些知名外资企业裁员,但是这些外资企业的裁员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裁员。因为这些企业在裁员之前会先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认同了公司的赔偿方案,便与公司签订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叫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裁员。在面对危机的时候,很多比较专业的、规范的企业通常采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来达到缩减成本的目的,而尽量避免用直接裁员的方式。
特征三:裁员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而非终止到期的劳动合同。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员工为企业生产超过一个月,企业要赔偿员工两倍的工资;如果没有劳动合同超过一年,那么视为企业与员工之间是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和与员工之间有劳动合同。裁员必须是劳动合同没到期而企业提前结束合同关系。如果企业在员工合同到期之后不再续签,这种情况是合同的终止,而不算裁员。一般情况下,终止合同的成本要远低于裁员的成本。
【案例】某企业有一名员工甲,在2006年时和公司签了有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限自
200611日至20081231日。在200811月时,企受经济危机的影响,企业订单持续减少,决定裁员,这就涉及到赔偿的问题。那么对于甲员工,企业应该怎么做才能合法的、有效地降低裁员成本?按照正常的赔偿程序,如果将甲员工辞退,那么公司要赔偿其三个月的工资。但是甲


员工的劳动合同再有一个月就到期,所以企业可以不裁员,等到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不再续签,但企业要在11月底通知其合同到期之后不再不签,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需赔偿其一个月的工资即可。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裁员,应按照工龄支付赔偿金,一年工龄赔一个月工资,而且还要看裁员的理由和程序是否合法。而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企业不用赔偿。但是,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企业也要支付给员工赔偿金,赔偿的标准也是按工龄计算,这种新规定只适用于200811号以后的工作年限。
特征四:裁员是结束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而非结束其它各种非劳动关系。在企业的员工当中,可能会存在着有很多的用工模式,有很多不同的法律关系。裁员仅指结束双方劳动关系。比如,企业中有10名大学生实习,决定毕业之后正式录用,但现在企业发生裁员行为,而终止这10名大学生的实习。那么这种行为不属于裁员,企业无需赔偿,因为企业与实习生中之间是实习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再比如,返聘的退休员工,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劳动者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双方的劳动关系就终止,所以企业返聘退休职工是一种聘用关系,或者称为民事关系,而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在企业解雇这些员工时就不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而是按照《民法》的相关程序进行。这是一种减员行为。
通常,企业还可以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来避免裁员带来的高成本。企业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而不是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在应对经济危机时,企业可以结束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作,解除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合作,这属于《民法》中违约行为,这样操作的成本会相对较低,手续上也比较简便。
在用工成本的合法控制的四个主要方法:裁员、减员、降薪、休假中给企业带来风险最大的是裁员,因此,企业在决定裁员之前,必须清楚裁员的概念。



二、总结
在面对危机的时候,企业都在开源、节流,更多的是在节流。裁员、减员、降薪、休假等方式是企业节流的主要方法,这些做法存在两方面的风险:法律风险和管理风险。其中,企业经营的根本是人,裁员、减员、减薪、休假各种方法操作过程中难以避免会存在一些不够人性化的方面,这样极易伤害员工的感情,甚至有些时候企业的操作是完全合法的,但因为在操作过程当中没有注意人性化的操作,最终会导致管理风险在增加。这种现象在浙江的一家企业发生过。这家企业要裁员300多人,最后演变为300多人集体闹事。还有一家国有企业,因为受危机影响要裁员200名员工,结果是这些员工每天躺在工厂大门口,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营。因此,人力资源成本的控制,面对的法律风险和管理风险都很大,而且也会承担很大的隐性成本。比如,等经营形势好转时的再招聘成本、被裁掉的员工的培养成本等。被裁员员工带来的各种技能、经验资源的流失等隐形成本。这些成本是非常巨大的。
控制人力资源成本是企业的下下策。之所以称之为下下策是因为它是企业不得已而为之的一个做法,也就是在企业用尽了其它的一切方法(比如控制营运成本、开源等),而企业的经营状况依旧没有好转的前提下,不得已才控制人力资源成本。在决定必须裁员、减员、减薪或者休假时,在操作的过程中,必须要合法、合规,并且还要注重人性化操作。
三、案例分析
【案例讨论】A公司旗下全资控股BC两家子公司,BC两家公司有部分业务重合,有部分业
务互补。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为提升企业整体绩效,A公司决定将C公司的所有业务并入B司,即由B公司全资收购C公司。同时,C公司200名员工中的大多数将不能再被留用。C公司遂向员工发出通知,由于C公司即将被B公司收购,故须进行裁员,公司将向接受公司决定的员工支N2”的经济补偿,不接受公司决定的员工,将只能得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N1”的经济补偿。所谓“N”,即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后面“+”的数字为额外补偿年限,计算出的数


字乘以员工此前的月工资,即为可以获得的补偿数额。讨论:C公司的裁员,有哪些违法之处?C司将面临什么风险?
【案例分析】
1C公司的操作程序存在问题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企业裁员人数达到20个人以上,或者是员工总人数的10%以上,须提前一个月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工会要向劳动局报告情况。而C公司是发布通知直接解雇员工,而且如果员工不签字的话,企业将发给员工N+1的赔偿直接把员工裁掉,C公司的以上两个裁员程序是违法的,这直接导致整个裁员是违法的。
2)这家企业能不能裁员
这家企业表述的裁员理由有两个,一是受金融危机;二是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了困难。《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只有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才能裁员。对于严重困难的标准,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界定。以北京为例,首先是企业六个月亏损,企业停止生产,按照本地最大工资的70%支付员工生活费,直到企业无力支付员工生活费为止,才能称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此外,《劳动合同法》的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变更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力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无论是按照经营标准还是法律规定,C公司因为被B公司收购就要裁员,这个理由不充分。
C公司被B公司收购,收购完成后C公司的全部资产归B公司,C公司的法人资格不存在,这种行为在《公司法》上叫做吸收合并。《劳动合同法》对于这种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B公司应接管C公司的全部债务并继承全部劳务关系。假如C公司200个人原来签的三年的合同,那么这个三年的合同自动就变成了合并以后的B公司的三年的合同。如果原来约定合同约定的年薪是20万,那么这20万就自动变成了B公司对这个员


工的20万年薪的承诺了。因此,C公司不能因为被收购就裁员。再者,C公司被收购之后,员工就变成了B公司的员工,C公司就不再具备裁员的条件。如果可以裁员的话,应该由B公司进行操作,而不是C公司。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并不是被并购就能裁员,也不是仅因为发生危机就能裁员。
第三讲
裁员的三大误区
针对这样的质疑,C公司也许会提出:尽管公司裁员违反了合同约定,但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按照法定赔偿员工,这样还不能裁员吗?这样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并不是想裁就能裁的。
以上的案例真实的反映了目前企业在裁员过程中存在的误区:一、误区一:想裁就能裁
企业裁员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不能裁员的。我国的法律对裁员的条件有非常明确、具体的条件约束。比如,企业破产整顿可以裁员,河北三鹿集团前一段时间进入整顿期,这时其可以裁员;美国的通用汽车进行破产前的整顿期间,也是可以裁员的。法律对于裁员有具体的规定,比如在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时候可以裁员;企业的经营结构发生调整变化,或者进行重大技术革新,导致企业跟员工的劳动合同没法履行,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可以裁员。
二、误区二:赔钱就能裁
这个观点在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而且非常典型。
【案例1某民营企业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经营严重困难,营运成本已经无法压缩,到了不
得不控制人力资源成本的地步,管理层决定裁员。该公司老总想砍掉第一个人叫张三,理由是这位员工的工资最高。该公司与张三签的合同期限三年,合同约定张三的年薪是60万元,合同还有半年到期。对于民营企业来说用张三的成本的确很高,尤其是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因此公司首选的裁员对象便是张三。该公司决定给予张三一定的赔偿金,当该公司的老总找张三表明,受金融危机


影响,公司的收入锐减,已经没有能力继续支付张三的工资,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会按照支付张三法定的赔偿金,赔偿的方案是N+1。具体的赔偿方案是:张三还有半年合同到期,这半年的工龄视为一年,所以公司按照三年工龄支付其三个月工资,并加一个月工资,一共赔偿张三四个月的工资。加的一个月工资是为了给其一个月的时间去找工作。该公司觉得这个赔偿方案合理、合法。如果张三同意这个方案就签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张三驳回了此方案。
张三觉得赔偿金额太少,张三的要求是公司支付未到期的六个月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然后再加上三年的工龄补偿,也就是四个月的工资。然而这个条件公司无法接受。公司除了担心成本过高之外,更在意的是无法顺利的裁其他员工。因为公司还有签五年合同,三年没到期的员工。如果按照剩余的合同期限的工资来赔偿的话,企业的将无法承受。
后来,该公司的律师提议改变赔偿方案,将N+1改为2N,也就是一年工龄赔两个月工资,并且将张三的两年半工龄视为三年,支付张三六个月的公司,没有社保,支付那个签五年合同还有三年到期的员工四个月的工资。
这个案例反映出来企业对裁员的认识误区之二:赔钱就能裁。
该公司的律师称《劳动合同法》中有相关规定,那么这个律师对法律规定的认识是片面的。以下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违法裁员赔偿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合以上两条规定,只有在劳动者不要求履行合同,或者是该合同根本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公司赔偿两倍工龄工资才可以把员工非法开除。但是劳动合同如果能够继续履行,而且劳动者也要求继续履行,即使赔偿两倍赔偿金,裁员也是不合法的。
【案例2某公司与一名员工签订3年合同,该员工只工作一年后,公司向该员工下发通知:
支付其工龄两倍的赔偿金,也就是两个月的工资,然后将该员工辞退。公司之所以辞退该员工,是因


为管理者看这名员工不顺眼。该公司的管理者认为,最多再加一个提前1个月通知,无论如何都要将这名员工辞退。最终,公司在支付了3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该员工签字同意离职。
尽管将这名员工辞退了,但是公司依旧有面对风险的可能。2008年的51日实施的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如果1年以后没人起诉,那么这件裁员的事情便结束了,但是,如果在1年的法定诉讼期内,该员工起诉公司,那么可能的结果是赔偿其24个月工资,而不仅仅是3个月的工资。在这样的诉讼中,员工一般会提出两个要求:一是撤销裁员的决定;二是赔偿被非法辞退期间的工资损失。
为什么说可能的结果是赔偿该员工24个月的工资呢?
仲裁的实效是12月,如果该员工在第11个月的时候起诉,再假设从仲裁到最后裁决经历了8个月时间,最后公司由于没有法律依据非法裁员而败诉,那么员工可以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其11月的工资并加上这8个月审判期间的工资,共计19个月的工资。甚至在仲裁时效快到的时候仲裁会要求公司支付剩下的24个月全部工资。如果该员工的法律意识够强,他还可以让仲裁时效可以发生中断,比如在12个月的仲裁时效快到的时候,该员工向劳动局投诉企业非法裁员,那么劳动局会要求企业说明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仲裁时效要重新计算,又为一年的时间,因此,最后的结果可能是时间一直拖延至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那么公司仍要支付其24个月的工资。公司裁员的目的是要控制成本,然而这样一来,成本远远超过了企业的预算。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赔钱就可以裁员的观点是错误的,而且也是非常危险的。
赔钱就能裁员的关键之处在于赔多少钱,合法裁员和非法裁员的结果存在较大区别:1合法裁员一年工龄一个月的工资,在某些情况下要加一个月工资,即N+1;(2)非法裁员可能会有两种结果,一个结果是工龄乘以2,即2N。第二个结果就是剩下的合同期限内的所有的工资。
三、误区之三:想裁谁就裁谁
企业在裁员前首先要确定裁员名单,那么公司在决定谁去谁留时依照什么原则?一般情况下,公司首先根据岗位的需要,决定人员的去留。其次,根据绩效,这是企业从管理角度所做的一个非常正常的选择。有很多企业在裁员的时候,往往会根据公司的一些


具体情况,甚至根据老板或者领导的喜好来决定裁掉谁留下谁,所以就形成了“想裁谁就裁谁”的错误认识。
企业根据需要决定裁员名单,这是非常正常的,但是有可能违背了法律的规定。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提出了非常多的具体要求。有些人员是不能裁的,即使这个岗位没法履行。比如,怀孕期的员工不能辞退、医疗期内的员工不能裁、工伤的员工不能裁。还有一些特殊员工不能裁,比如工会主席、职工代表不能裁。有可能会得职业病的岗位的员工不能裁,比如一个电池制造厂的电池生产岗位,有可能会有一种职业病叫镉中毒,那么这种岗位要实行裁员的话,企业必须要先为员工做体检,只有体检结果证明员工是健康的,排除职业病的风险后才能裁员。否则是不能裁员的。还有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能裁。因此,不是企业想裁谁就裁谁。然而,往往企业在裁员的时候,这些法律规定不能裁的恰恰是企业裁员的首选对象。
处于企业的角度,法律规定的不能裁的人员多数属于是老弱病残,给企业创造的效益较少,而企业裁员时为了增效,因而是这些老弱病残便成了企业的首选裁员对象。然而,法律正是为了平衡这种社会利益,法律保护的正是弱势群体。所以,并不是想裁谁就裁谁。
在裁员的时候也有一个顺序的选择,也就是说有一些人可以裁,但是要放到后面裁。比如,两个人中要裁一个,员工甲签的是5年的合同,员工乙签的是3年的合同,那么这个两个人中应该先裁员工乙,这是法律规定的。再比如,要裁员3个人,员工甲签的5年合同,乙和丙是三年合同,如果要裁一个的话应该裁谁?首先是要裁3年合同的员工,但是乙和丙的权利是平等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要综合考虑这两个人的绩效考核,择优留下。但还有一个规定,如果这两个人有一个是家里唯一的收入来源,那么这个人不能辞退。这在法律中也有具体的规定。
总之,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四类对象是不能裁员的,包括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女职工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比如工会主席。如果你属于其中一类情况,单位就不应将你列入裁员名单。
在裁员决策时,不是想裁就能裁,也不是赔钱就能裁,想裁谁就裁谁也是不对的,此在裁员之前,首先应该把这三个问题搞清楚,免得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和风险。
第四讲裁员的分类与法定条件
一、何为“裁员”
裁员是基于企业的原因而非员工的原因;裁员是企业单方做出的,而非双方协商或员工提出;裁员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而非终止到期的劳动合同;裁员是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而非结束其它各种非劳动关系。
二、裁员的分类
(一)从原因上划分,可以将裁员分为经济性裁员和结构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基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资不抵债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实施的裁员。结构性裁员是指企业的经营结构发生变化,比如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转产或者工厂迁址等行为而引起的裁员。结构性裁员与企业的经营状况没有必然的联系,主要是由于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发生变化而导致内部组织机构的重组、分立、撤消引起的集中性裁员。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经济性裁员,还是结构性裁员引起的裁员都是由于企业的原因而非员工的原因。这两种裁员与优化性裁员存在本质的区别,优化性裁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员工的严重违纪或者绩效考核不合格引起的,因此优化性裁员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裁员,这种行为叫做“减员”或者“辞退”。

(二)从人数上划分,可以将裁员分为规模性裁员和个别性裁员


由于企业经营困难、结构调整而需要辞退很多人,这就称为规模性裁员;反之,如果仅辞退个别人,则称之为个别性裁员。其判断标准有两个:(1)裁员人数在20个人以上为规模性裁员;(2)裁员人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的10%以上的为规模性裁员,反之为个别性裁员。
三、合法裁员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和第41条分别对个别性裁员和规模性裁员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个别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0条第3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条法律适用于公司裁员人数较少的情况。
【案例1某公司原来有一个IT部门,负责公司的网络IT,该部门有两名员工,均为技术精
英,公司支付给这两名员工的工资较高。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为了节约成本,提高公司效益,决定将公司的IT业务外包,这样支付给网络公司的服务费要远低于直接雇佣两个IT工程师所要支付的工资和社保成本。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公司与这两个IT工程师之间的劳动合同就不能履行,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公司的网络部取消属于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而其公司的外包行为是合法合理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那两个工程师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是公司并不能直接裁掉这两名工程师,《劳动合同法》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第40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公司在决定裁掉这两名工程师之前,要先与其协商换岗,如果未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一致意见,那么此时,公司再实施裁员的操作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了。
(二)规模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这项法律适用于裁员人数在20人以上(包括20人),或者裁员人数不到20人,但占到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对比以上两条法律对个别性裁员和规模性裁员做出的不同规定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规模性裁员存在着顺序问题,先裁谁后裁谁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公司裁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被录用被裁员工,这实质上是对规模性裁员的一项要求。

【案例2某公司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一次性裁员100多人,而三个月后,企业接到一笔
较大的定单,因此企业需要重新招聘人员投入生产。于是,该公司通过招聘网站、委托中介又招了100多名员工来完成这个订单。没过多久,之前被公司裁掉的那100多名员工中有几十人回到公司与公司理论,原因是公司招工没有通知被辞员工,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商讨无果的情况下,原被裁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法庭判决:辞退新招的100多人,并招回之前被裁掉的员工。这样的结


果是在短短半年时间里该公司裁员两次。如果该公司熟知《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规模性裁员的规定的话,则完全可以避免第二次裁员。
小结:企业裁员必须依据以上所述的两条法律的规定。个别性裁员没有先后顺序,也不存六个月内通知招聘并优先录用的问题。但是规模性裁员有先后顺序的规定,并且还涉及到工会、劳动部门的程序,法律对规模性裁员有很多具体规定,法律要求要远高于个别性裁员。此外,无论是个别性裁员还是规模性裁员,法律规定的一些人事不能裁的。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以下六种人不能裁:(1)职业病危害作业或疑似职业病的;(2)工伤;(3)患病或者法定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裁员的许可条件(上)
裁员的许可条件是指当哪些条件出现时,企业可以裁员。对于裁员的许可条件,法律有明确规定。
1.个别性裁员的许可条件
条件一:企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以简单概括为“情事变更”。比如企业经营场所的转移;企业内部部门之间发生整合,企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调整,以上行为导致原有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称之为“情事变更”。以上情况需要企业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并且要证明裁员的行为是合理的。也就是说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需要提供两个证据:一是具体的客观情况;二是裁员的合理性,也就是为什么要裁员,裁员是基于什么样的动机。
条件二:当事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即企业在裁员之前,要根据具体情况与员工协商换岗或者改变劳动合同中原来的条件。比如:企业经营场所变更,企业


要在裁员之前询问员工是否愿意到新址工作;企业部门整合,则在裁员之前要与员工协商是否同比换岗。如果企业和员工之间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那么重新牵动协议,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反之,若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裁员。如果裁员人数在20个人以下,那么企业可以直接裁员,而不需向相关劳动部门报告,并且也涉及到裁员的顺序问题。但是在裁员程序上要注意,企业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裁员的决定和赔偿的方案,同时也要将裁员的事情告知工会。
2.规模性裁员的许可条件
由于规模性裁员涉及的人数较多,因此,法律对此做了更加具体的条件约束。具体有四个条件,企业满足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裁员。
条件一: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规定必须是债权人或者公司自己向法院申请破产,在申请破产以后正式破产之前的整顿期,称为破产重整。在整顿期内公司可以实施规模性裁员。《公司法》对破产申请也做了详细的规定,第一种情况,在企业经营困难、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让该企业破产。第二种情况,企业严重的资不抵债,已没有信心再继续经营下去,企业自己可以向法官申请破产,但是这种情况必须经过10%以上股东的同意,方可申请破产。
第五讲
裁员的许可条件
一、裁员的许可条件(下)
条件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对于严重困难的标准,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等国家级的法律中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但是各个地方有其不同的规定。以北京为例,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指,首先企业最近六个月连续亏损,企业停工停产,让员工回家休息,在停工停产期间,企业每个月按照北京最低工资的70%发给员工发生活费,六个月以后,企业无力支付生活费,在这样的情况下认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江苏省对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界定是,企业发生严重亏损,在之后的六个月内企业采取


合法的一切措施仍无力扭转亏损局面,那么认定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还有一些地区利用亏损额等量化标准来衡量企业是否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条件三: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这条规定是指在企业的主营业务发生转变、技术发生重大革新或者经营发生调整,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企业无法与员工变更合同,或者变更以后仍需要裁员。
转产一般会引起原有员工技术的不匹配,而重大技术的革新往往会造成企业人员冗余,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一般为了提高经营效率,节约经营成本,这势必造成对员工的需求减少。以上各种情况将导致原有的劳动可同无法继续履行,而且无法与员工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或者经变更合同后仍需裁员。
条件四:其他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是一个弹性条款。比如,企业的生产严重污染环境,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强令其迁址,这就将造成大多数本地员工不愿意迁至新址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裁员。
将个别性裁员和规模性裁员的许可条件归结如下表: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当事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破产重整。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职工总数10%

个别裁员
规模裁员



二、特殊人员的裁员管理(上)
禁止条件是对企业裁员对象的规定,哪些员工可以裁?哪些不能裁?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在裁员之前必须先明确这一点,之后才能按照裁员的程序进行操作。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
个别裁员
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
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规模裁员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劳动合同法》的42条规定了有六大类是不能裁的,这六类人员一般被称为“特殊人员”。这一些特殊人员企业是不能裁的,那么应该怎么管理?
第一类: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比如说一家生产电池的厂商的生产性岗位由于电池的放射性会造成员工隔中毒,这时一种潜在的风险,那么隔中毒就是一种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对不同的职业病有详细明确的规定)。那么企业在裁员之前必须对这些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果确诊为职业病,那么这名员工不能裁,而且要按照工伤处理。反之,如果确诊健康,则可以裁员。
在某种情况下,员工会因为知道如果体检结果正常,将面临这被裁员的风险,而不予配合企业做职业健康检查,如果没有医院的体检结果,那么企业则无法正常执行裁员程


序。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建议凡是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这种岗位的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规定员工离岗前必须做职业健康检查,如果员工不按照规定执行,那么公司有权第一次给警告处分;第二次给记过处分;第三次则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立刻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制定规章制度要遵守一定的程序,首先,要与工会协商,待工会认可之后,把这项制度向该岗位的相关员工公示,待公示完成之后制度方可执行。有了规章制度约束之后,企业便可照章办事,若体检结果正常,则公司给予法定赔偿则可裁员;如果检查结果确定为职业病,那么企业要承担工伤责任。如果员工不去做体检,那么员工的行为则是违纪的,公司有权按照章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如果公司再警告、记过之后,员工依旧不去体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将该员工开除,而且企业还不用支付任何赔偿。
第二类: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这一类人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必须是工伤,其次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只要在不仅工伤而且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企业才不能将其裁掉。工伤的认定要按照法定,由劳动部门认定并给予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一共分为十个等级,一级是最重的,然后依次递减。其中:一级到四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到六级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到十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照以上的标准,只要工伤达到十级就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也就是说只要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同时达到了伤残等级,即使是伤残最轻的一级,那么裁员的时候就不能将其裁掉,而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员工按照伤残等级分为三大类:一级到四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到六级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到十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针对不同的伤残程度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法,首先裁员肯定都不能裁,其次暗中不同的等级有不同的规定。
1.一级到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对于这类员工,企业不能将其裁掉,也不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要一直延续到员工退休。在此期间企业要支付员工伤残津贴。如果企业为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那么在员工退休之前这期间,他每个月的伤残津贴由劳动局来发。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那么全部成本由企业支付,直到该员工退休。伤残津贴一般是按照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一级别的是90%二级是85%三级是80%四级是75%

2.五级到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此类员工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再就业的难度较大。对于此类员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在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解除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裁员。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一直存续至员工退休。在此期间,企业要支付员工伤残津贴,并办理社保。2)如果员工同意,则可以与其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要一次性支付员工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并且还要按照工龄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与员工之间达成协议,改变其工作岗位(比如门卫或者收发室的工作),双方约定新的岗位的工资标准,继续履行新的劳动合同。
3.七级至十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对于这类员工也是不能直接裁员的,有以下两种方法可以操作。1协商解除。2待合同到期,终止续签。法律规定,在工伤治疗期间合同顺延。假如,合同有效期三年,工伤治疗了十个月,所以最后他的合同一共是三年零十个月,待治疗期结束,工伤的停工留薪期随之结束,此时劳动合同也到期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不用经过员工同意便可选择不再续签合同,但企业要支付给员工工龄补偿金、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
第三类: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法定的医疗期内的。
每一位生病的员工都会有一个医疗期,那么在法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能对其实施裁员。须等到医疗期结束方可裁员。而且,企业除了要支付其传统的经济补偿金以外,还


要再支付其一笔医疗补助金。一般疾病,医疗补助金为六个月工资;如果是重病,医疗补助金则为九个月的工资;如果是绝症,医疗补助金是12个月的工资。
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较难处理,主要是因为对于员工是否真的生病很难把握,对于虚假病假的员工,企业很难有证据证明。那么,只要其在法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就不能对其实施裁员。即使过了医疗期再裁,除了传统的裁员的成本以外,还要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医疗补助金。一般疾病六个月工资,重大疾病九个月的工资,绝症12个月的工资。
对于“医疗期”怎么界定?
有些企业对“医疗期”有一个错误的理解,认为医疗期指的是员工请病假的病假期,或者医生说治疗这个人的疾病所需要得治疗期。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法律意义上的医疗期指的是当员工生病以后请病假的一段时间内,公司不能解雇他,是对员工的一种特殊的法律保护,是一种特殊保护期。这种特殊保护期是根据员工的工龄来算的,不管治疗疾病需要多长时间,医疗期都是根据工龄来计算的,也就是根据其对企业、对社会的贡献来计算医疗期。工龄越长医疗期会越长,工龄越短医疗期越短。最短的法定的医疗期3个月,即使员工在公司仅工作一天,他的医疗期也是3个月,那么在这3个月内企业不能对其实施裁员。医疗期分为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一直到24个月,24个月为医疗期的上限。
医疗期的计算,劳动部的规定根据两个工龄,一是员工在公司的连续工龄,二是员工的社会累计的工龄。社会工龄又分两大类,第一类是10年以下的;第二类是10年以上的。那么医疗期的计算标准如下:
1)员工的社会工龄如果是在10年以下,其本企业的工龄不到5年的,其医疗期为三个月。如果其在本企业的工龄超过5年,那么医疗期是6个月。
2)社会工龄超过10年的,其在企业的工龄为5年以下的,其医疗期6个月;在本企业的工龄为10年到15年的,其医疗期是12个月。依次类推,企业的工龄5年为一个周期,医疗期3个月为一个期限。


我国多数地区的医疗期按照以上方法计算,但上海市的医疗期计算则比较特殊。上海的医疗期按照N+2N为员工在该公司的工龄)来计算。假如某员工在该公司工作满两年,那么无论其社会工龄是多少年,他的医疗期为2+2=4个月。而且,上海市对医疗期内工资也有特殊的规定,因此上海的企业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是要依照当地法律规定。
员工生病属于弱势群体,企业应该给予特殊照顾。所以,病假期内不能裁员,而且需要增加支付医疗补助金,这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第六讲
裁员的法定条件与裁员程序
一、特殊人员的裁员管理(下)
但是,有些员工虚假病假、小病大养,目前,我国的医疗机构的监督体系尚无建立起来,所以病假单的开据较容易。那么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必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请假、请病假需要向公司提供什么材料、如果发现虚假病假,怎么处理。这一制度建立起来之后,便可有效地避免员工虚假请病假和小病大养的情况。应该注意的是,企业制定制度时要合理,且需要经过工会的同意。
比如,某些企业规定:请病假一定要到指定的医院出具病假证明,其它医院的企业都不认可,那么这个规定即使工会认可,其仍然是不合理的,企业可能面临被起诉的风险。下面是某公司较为合理的请病假的制度,供企业参考。1)请病假不到3天的,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即可;(2)超过3天但不到5天的,要由区级以上的医院出具病假证明;(3)请病假超过5天但不到10天的,除了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还应当提供病历卡和医药费的票据,供企业核实。(4)请病假超过10天但不到15天,则除了要提供情况(3)中规定的相关的资料外,还要提供其住院的地点。而且,病假期完了之后,还要到公司制定的医院复查。复查过程增加的医疗费和交通费由企业报销。这一点体现了公司的人性化和合理性。如果发现员工虚假请假,则有两种处理方法:一个


是作为严重违纪,立刻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因为员工可能伙同一声出具虚假的病假证明,以便每个月从公司骗取病假工资,这就构成了诈骗罪,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类: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从女员工怀孕的第一天开始,一直到把小孩生下来满一周岁,这期间公司不能对她实施裁员。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也不能终止劳动关系。比如,今天劳动合同到期而员工怀孕了,那么她的劳动合同只能是从今天开始顺延到她的小孩满一周岁。
【案例】某保健品公司由于经营方式调整,要裁员500多名,但绝大多数的员工为女员工,
且有10%的女员工处于三期内,但企业确实没有办法提供岗位给这部分员工。那么面对这种情况,这家企业应该怎么做?该公司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决定一次性每个人三期内的工资、社保再加工龄补偿,适当打了一个折扣,然后与员工协商这个方案,最终的结果是绝大多数员工都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通过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对于三期内的女职工,企业如果需要裁员,则有两种方法可以采用:(1)协商解除,这种方法涉及到赔偿数额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只要企业能够支付员工三期内的所有工资、社保等待遇,最终都能够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2等三期结束再实施裁员。
第五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定的退休年龄的界定比较复杂,普遍的共识是男性60岁;女性的退休年龄则有两种界定,分别为工人50岁,干部55岁。那么对于工人的界定基本上是指生产性岗位的,干部指管理性、研发性岗位。假如某男性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了15年,今年58岁了,那么公司现在裁员的话是不能裁这名员工的。针对这种情况也有两种方法处理: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等到员工退休。事实上,在实际的操作中,裁掉这类员工的成本很高,因为其工龄很长,导致公司应给予的补偿成本很高。一般情况下,企业会选择保持劳动关系至员工退休。以20年工龄的58岁的男性员工为例,如果企业要将其裁掉,那么企业要支付其20个月的经济补偿,如果继续保持劳动关系至退休的话,企业也只需


承担24个月的工资和两年的社保,待退休合同自然终止,企业无需支付工龄补偿。因此,在现实中企业更愿意让这部分老员工继续工作至退休。而一些老员工则更愿意一次性拿一笔补偿金,提前退休。这项法律的本意是保护老员工的利益,然而某些时候却伤害了这些人的利益。
第六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对于这一类员工,我国有统一的规定,主要包括三种人员:第一种就是工会主席、会副主席以及工会的委员。按照《工会法》的规定,担任公司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工会委员的员工,在任职期间裁员的时候不能裁。只能等其任期届满才能裁。第二种是职工代表。第三种是员工去服兵役,在被征召服兵役期间不能裁。以北京为例,法律规定退伍的军人在公司工作5年之内,公司不能对其实施裁员。只有工作满了5年的复员军人,才可以对其实施裁员。某些地方还有规定夫妻两人在同一公司的,裁员是,只能裁其中一个而不能两个都裁。还有地区规定公司不能对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实施裁员。
二、限制条件
限制条件是用来约束裁员顺序的,也就是在裁员的时候应该先裁谁后裁谁。这一条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的第41条第2款。
法规链接: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可以裁减人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这种限制条件只针对规模性裁员,因为,只有在裁员规模较大的时候,才会出现顺序的问题。个别性的裁员不会涉及到顺序的问题。在企业实施规模性裁员时,有三种人是应当放到最后面的才能裁的。第一种: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二种: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三种: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同时还有第二个限制就是规模性裁员以后六个月内,企业又开始招聘,那么企业要通知被裁人员回来应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实际工作中,第一个约束条件企业是必须按章执行的,但第二个约束条件则中的“同等条件”却没有具体的标准,因此企业具有可弹性操作,企业可以录用也可以不录用,但是,一定要通知,否则则是违法的。
裁员的限制条件主要目的是:企业在裁员的时候不仅要合法,而且也要注意合理的人性化操作。企业在裁员之前一定要把握好: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裁员?个别性的裁员还是规模性裁员?哪些人不能裁?哪些人先裁哪些人后裁?这一系列问题是实施裁员的前提和基础。明确了前提和基础,则可以按照裁员的程序实施裁员。

三、裁员的程序
1.个别性裁员的程序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企业提供相关的依据并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能协商成功的,签署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书。不能协商成功的,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然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或者多发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流程图如下:




2.规模性裁员的程序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裁减人员既非职工的过错也非职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员总会给职工在某种程度上造成生活等方面的负作用,为此,裁员前应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人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3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这主要是由于裁员必然要影响职工生活,增加社会失业率,因此,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监督检查裁员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允许裁员的范围,是否道守裁员的法定程序等;
4)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流程图如下:


3.在程序上规模性裁员与个别性裁员的区别
1规模性裁员要提前一个月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但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工会批准也没有规定一定要采纳工会的意见,但企业必须确保裁员的条件是合法的。之所以要增加这样一个条件,是因为规模性裁员比较容易引发群体性的一些罢工或者非理性的行为(比如打架、破坏公司财产、自杀等行为)。为了


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企业在裁员之前要听取工会意见,工会可以作为沟通的桥梁,上传下达企业、员工的不同意见;
2)要向劳动部门报告。向劳动部门报告也是为了避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社会和谐等事件出现。一旦出现了上述事件,劳动部门可以召集公安部门、总工会成立劳资关系协调小组,去协调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资关系,这样可以保持社会的稳定。但需要明确的是,除了山东、西安和武汉之外,法律上只是规定向劳动部门报告,并没有要求劳动部门批准,只要企业裁员的理由合法,企业无需经过劳动部门批准,仅需向劳动部门报告即可裁员。山东、西安和武汉则要求企业裁员一定要经劳动部门批准。
第七讲裁员的成本

在企业实施裁员之前,会对裁员的成本做出核算,评估企业是否有能力承担裁员的成本。裁员的成本主要包括五部分:(1)工资结算;(2)代通知金;(3)经济补偿金;4)带薪年假;(5)隐性成本。

一、工资结算
工资结算是指在裁员之前要与员工结算裁员之前的工资。结算标准:按照双方原有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工资的结算。
支付时间:一般情况下应于员工离职的当天支付其之前所有的工资和奖金。但是,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有以下两种情况比较常见:1)很多企业不能于离职当天结算所有的工资,我国的法律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有些地方规定离职后2天之内一定要结算全部工资,也有的地方规定期限为3天或者15天的,各个地方有不同的规定;(2)双方有协议的情况下,按照协议的规定执行。这种情况是指,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在裁员之后的某


一天支付其所有工资,这种协议的形式法律是认可的。在双方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则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二、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裁员之前可行的两种做法:(1)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2)不提前一个月通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但要多发一个月工资。那么这多支付的一个月的工资即为代通知金。这两种做法的直接成本是一样,均为一个月的工资。但是在实践中,企业倾向于选择第二种做法,即发一个月工资直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这样作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风险,比如在一个月内,员工可能怀孕、工伤、生病等,一旦出现这些情况,企业将无法按照既定的策略实施裁员。
结算标准: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是按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该劳动车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目前,我国多数企业的薪酬体系中都有浮动部分,主要和绩效挂钩,这使得员工每个月的工资可能存在较大波动,因此,这一新的规定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以下两个问题:1按照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是上个月的工资指的是实得工资还是应得工资。2)如果是按照应得工资计算的话,应得工资中的浮动工资部分怎么计算。
【案例1
某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该员工的工资是2000元底薪+10%提成。该公司有员工甲和乙,均为销售人员,合同约定的工资构成一样。甲员工由于上个月业绩突出,实得工资12000元;而员工乙上个月业绩较差,且请假半个月,其仅得1000元工资。现在公司内部结构重大调整,要取消销售部门,甲和乙均面临着个别性裁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支付给甲、乙的代通知金为多少?是以12000元、1000元还是2000元为标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给操作带来了一些不便。那么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怎么处理?



根据以前的案例,在实际操作中法官达成的共识是:如果员工上个月的工资能够反映其正常的工资水平,那么就按照上个月工资支付代通知金;反之,如果上个月的工资不能反映其正常的工资水平,则以前12月的平均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的标准。
假如员工甲的前12月的平均工资为14000元,那么上个月的12000基本上能反映其正常的工资水平,那么公司应支付给员工甲的代通知金为12000元。假如员工乙前12月的平均工资为8000元,那么显然上个月1000元的工资不能反映其正常的工资水平,那么企业则应按照8000元的标准支付。
以上的法官达成的关于代通知金标准的共识,可以供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法规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三、经济补偿金(上)
经济补偿金的基本算法是:经济补偿=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企业工作年限。由以上公式可以看出决定经济补偿金金额的主要因素是本企业工作年限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1.工作年限的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不到半年的视为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超过半年(包含半年)不到一年的视为一年。
2.平均工资的计算:一般按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但是《劳动合同法》有一项规定:如果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过高,超过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以社会平均工资三倍计算。即平均工资以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为上限,且工龄以12年作为上限。


法规链接:《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案例2
199291日,张某毕业后进入某国企工作。200621日,该国企改制为某股份公司,张某也被转入新公司,并与新公司签订5年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5000元,岗位补贴3000元,每年还有年终奖24000元,另每月可报销交通、通信费2000元的限额。2008125日,公司因经济形势不好进行规模性裁员,张某被列入了裁员的名单。假设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2000/月。
试计算公司最低需要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首先理清时间段:199291日——20062月在国企工作;200621日转入由国企改制后股份制企业,签了5年的合同;裁员的时间是2008年的125号。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bde8793fb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3a.html

《企业裁员误区及风险控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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