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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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五)

(课题终极稿)

发布时间: 2004-03-01 09:49:19

  附录A (标准的附录)功能损害判定基准和使用说明

  A1 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

  损伤在导致现存损伤后果中的作用:

  A1.1 没有作用(无,缺乏,微不足道,  0%-4%;

  A1.2 轻微作用(略有一点,很低,      5%-15%;

  A1.3 次要作用(一般,               16%-44%;

  A1.4 相等作用(大致相同,           45%-55%;

  A1.5 主要作用(很高,非常,         56%-95%;

  A1.6 完全作用(全部,               96%-100%。

  A2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A2.1  外伤性晚期癫痫

  A2.1.1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判定外伤性晚期癫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确证的头部外伤史。头部外伤后3个月以上初次被医师或者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者证明有癫痫的临床表现。

  b.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显示异常脑电图。

  c.神经影像学检查,首选核磁共振(MRI)显示脑部有结构性病变。其他可根据需要,条件许可,进行MRI脑功能定位检查,或者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SPECT)、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

  A2.1.2 外伤性晚期癫痫分级:依据司法实践和鉴定的可操作性分成

  a 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能控制癫痫发作;

  b 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仍难以控制癫痫发作。

  A2.2 运动障碍

  A2.2.1 肢体瘫,以肌力测定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判定肢体瘫痪的解剖(病理)基础的存在,以肌力测定作为判定肢体瘫痪范围及程度。通常将肌力以百分率表示,分成6级。

    0%;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ba27522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ad690d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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