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暂行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财公[2012]1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2.20
【实施日期】2012.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暂行规则的通知
(厦财公〔2012〕1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建立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平台,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配置秩序,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和《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暂行规则》,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平台,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配置秩序,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以下简称《监管条例》 )和《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按《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进入专设的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配置机构)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活动(以下简称配置活动),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 配置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配置机构负责提供公共资源配置的委托受理、信息发布、场所安排、配置组织、业务咨询、异议受理等服务,协助市公共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对配置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配置规则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委托方,是指公共资源管理部门。
本规则所称竞标人、竞买人,是指报名并取得参加配置活动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本规则所称中标人、买受人是指最终获得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标的的竞标人、竞买人。
本规则所称交易保证金,是指竞标人、竞买人承诺遵守本规则及相关规定,参与配置活动,承担竞标、竞买责任所提交的经济担保资金。
第二章 配置准入
第六条 进入配置机构的公共资源项目不得随意撤回委托和变更配置活动程序。
第七条 所有进场配置项目的登记受理、配置组织、合同签订等配置活动全过程,原则上在配置机构场地内进行,如因特殊原因需租借其他场地进行配置活动的,须经配置机构同意。
第八条 公共资源项目必须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目录》(以下简称《配置目录》)规定的市场配置方式进行配置。若需变更配置方式,应按《监管条例》 规定的程序报有权部门批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af2f095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e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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