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捆绑销售赠送实物业务处理刍议
作者:邓小艳
来源:《会计之友》2013年第30期
【摘 要】 文章针对中国移动终端捆绑销售业务会计处理及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分析了中国移动对终端捆绑销售的会计处理以及税法对移动公司业务销售赠送实物行为征收流转税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并对其会计处理及税收政策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 终端捆绑销售; 销售赠送实物; 流转税纳税筹划
近年来,随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促销方式的多样化日益成为企业不可或缺的营销手段。作为电信行业的三大巨头,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为开拓市场、争夺客户资源、鼓励入网、使用新业务,都不同程度地采取预存话费送话费、送实物等促销活动,并不断更新对新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以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而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则稍显滞后,并未对此类业务会计处理进行具体规定,因而导致电信行业出现高利润低税负的不协调局面。而中国移动公司现行会计核算对充话费送实物的会计处理中,无论实物价值大小,都实行“一刀切”,赠送的实物按其成本一律计入销售费用的做法显然有失偏颇,容易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进而产生逃税、不正当竞争及监管失效等诸多问题。
一、现行政策分析
《中国移动会计实务手册》(2009年版)规定:终端捆绑销售是指公司采用预存话费送手机、买手机送话费等方式将终端和公司自有业务相捆绑销售。对于终端捆绑销售业务,应根据业务部门对赠送手机及话费确定的公允价值,将赠送的手机成本和话费分别列入销售费用和销售折扣折让。该规定对预存话费送手机业务不分协议期将赠送的手机按公允价值核算成本并一次性计入销售费用,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在有协议期的情况下,收入是分期实现的,根据配比原则,赠送的手机成本也应分期计入销售费用。此规定并没有分情况说明。另外,由于手机是企业因为销售话费业务而发生的销售费用,不构成企业的收入,其赠送的手机成本应该按历史成本计入销售费用,而不能按公允价值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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