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政府会计制度“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分录
某学校2019年1月应发工资(含退休费)总额200000元,(用于学校干部人员20000元、后勤人员10000元、退休人员10000元、专任教师160000元)。其中代扣住房公积金10000元,代扣养老保险16000元,代扣医疗保险3000元,失业保险1000,代扣个税1000元,代扣小电费1000元。工资财政直发,代扣款拨基本帐户。
数据提取分类:
表一
表二
1、计算工资
2、发工资(预算会计把工资的收入和支出按应发数一次处理完,缴社保费等个人部分时预算会计就不再记支出,这一点与新会计制度有一点不一致)
3、收到财政拨到基本帐户的代扣工资款
4、申请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
5、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等
6、代职工缴水电费
说明:1、我觉得这样做是最接近新会计制度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有关规定,但是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规定本身的不合理,把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社保费”等代扣款放到“应付职工薪酬”中核算,虚增了“应付职工薪酬”总帐科目的发生额,代扣了多少就虚增了多少。
2、如果完全按照“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有关规定做,即实发工资时,预算会计事业支出只记实发部分;待实际缴社保费、住房公积金、个税时,事业支出再记代扣部分。这样做出来的帐非常混乱。因为我们会计在代扣社保费和个税时不一定完全与实际缴的相符,如果缴多了,“应付职工薪酬”总帐科目借方就有余额,说明超支(本月事业支出也多记了),不看过程的话就说明单位有多发工资的嫌疑;缴少了,“应付职工薪酬”总帐科目贷方就有余额,说明单位有拖欠工资的嫌疑(本月事业支出也少记了)。而实际上财政每月工资是足额准确拨款的,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财政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既是单位收入的记帐凭证也是单位支出的记帐凭证,而新政府会计制度要把“应发工资”的收入和支出人为的分开显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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