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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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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与不动产
(1以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A.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
B.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比如尚未收割的农作物,就是不动产,但收割后的农作物就是动产。△不动产:土地、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
其他都是动产:汽车、飞机、轮船是特殊的动产。(2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A.所有权人限制。
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B.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城市房地产交易法规定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均须办理登记后才生效。
C.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依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可设定抵押权。从物的性质上看,不动产多属于稀缺性资源,为了物尽其用,以不动产为标的的他物权类型要多于动产。
D.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相邻的占有人之间如因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冲突与矛盾时,就需要法律加以协调。所以,民法上有专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条文,以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动产因能移动,所以不发生特定人之间的相邻关系。E.地域管辖不同。
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动产引起的民事诉讼,则依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F、权利转移时的形式不同。不动产一般要求具备书面形式。G、权利的限制有所不同。
法律对不动产往往有多种限制。2、特定物与种类物(1概念
A.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如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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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某书手稿、刘海粟的画等,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如经挑选的家具等。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故也称不可替代物。
B.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如1吨煤、20公斤大米等。种类物在交易时,具有可替代性,故也称可替代物。种类物如经当事人指定后,也可成为特定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
A.民事法律关系的专属性。
民事法律关系,有的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租赁、借用合同等,而有的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消费借贷、货币借贷等。在租赁合同和借用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和借用人必须归还原物——特定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