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10 12:38: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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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分发部门:审核人:批准人:更改记录1.01.11.21.3更新日期备件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一、总则为保证作业人员和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为确保本公司的特种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二、“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管理(一)“三类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施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可编辑文档
.分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2、公司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公司管理的负责人等。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三)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四)“三类人员”平时应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一)特种作业定义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38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主要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可编辑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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