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保险法律制度与保险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 百(精)

发布时间:2018-09-15 11:55: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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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保险法律制度与保险消费者 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完成时间:2016 3 15

作者:cjq337

一、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当今时代是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和大数据正在重新塑造诸多行业的边界 和商业模式,具有互联网思维的企业,将成为时代的宠儿。近年来,在政策的 持续推动和市场需求的刺激下,我国不管是传统产业、还是新兴产业,都纷纷 加快了与互联网的融合。在 2015 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 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 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 展。这意味着互联网 +” 这个概念正式被纳入顶层设计,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 展的重要战略。

互联网 +” ,让产业插上互联网的翅膀腾飞。在此背景下,互联网保险也应 运而生,走入了大众的生活。

我国的保险业与互联网的结合,最早可追溯到 1997,从基本的网上销售 做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保险信息公司售出第一张网上保险 ,标志着我国保险业正式迈入互联网之门 1。但当时的互联网保险,只是利用 了互联网提供一个投保的途径,减少人力成本。

2011年开始,传统保险公司加速互联网化。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等保险集 团纷纷开始探索互联网领域布局,相继成立了集团内部的电商服务子公司, 官网上开设网上营业厅、开发 APP 、微信公众号等。同时,第三方保险销售平 台、与保险机构开展合作的各类电商平台、专业保险代理人的销售平台也在如 火如荼地发展。

2013,保监会批准设立由阿里、腾讯、中国平安保险为主要股东的第一 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 —— 众安在线,这是第一家通过互联网实现承保、咨询、 理赔、退保、投诉等业务全流程管理的保险公司 2。随后,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相继获批成立,第四家易安保险日前 也获保监会批准开业。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 2016年互 联网保险公司获批的数量还会增多 3。由此可见, 2016年互联网保险已经历 了近 20年的由浅入深,由单一到多元的发展过程,并且仍在深入蔓延、势不可 挡。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保险与传统保险的区别

互联网产业具有成本低、覆盖广、效率高等特点,这为保险业发展创新提

1关于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思考, http://pl.sinoins.com/2014-08/27/content_127304.htm,发布时间:2014 8 27

2保监会:互联网保险要严防的六大风险, http://news.cnstock.com/news/sns_yw/201409/3193803.htm, 布时间:2014 9 26

3互联网保险去年保费超 2000亿 场景化创新正在蔓延,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6-03-05/doc-,发布时间:2016 3 5

供了广阔的空间。互联网保险的种种创新,都紧密围绕着两个关键词:互联网 和大数据。借助这两大法宝,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保险开辟出传统保险之外的 另一片市场,简言之,就是发展深度互联网化的个人保险。具体而言,它有以 下两个特点:

(一发展互联网生态经济,将保险从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延伸到一种生活 服务

在互联网生态经济下,保险产品不再囿于车险、健康险、意外险、财产险 几个大类,而摇身一变,以小额化、碎片化、个性化的形式,渗入消费者的 食住行玩等生活的方方面面。

当客户在淘宝网等电商平台上购物时,如果遇到退货或换货的情况,邮寄 货品的运费有时需客户自理。保险公司便与电商平台合作,可以在付款栏选择 购买基于淘宝网络购物开发的退换货运费险 ” ,金额大多在 0.5元左右,当需 要退运时,由保险公司赔付约定的运费金额。

当客户在网上预订酒店时,通常会要求提供信用卡预授权或预交押金, 为酒店为客户留房的担保。保险公司便与旅游网站合作,推出订房取消险 由保险公司对客户已预先支付但实际未使用的,且按照该酒店的取消预订政策 无法退回的订房押金,承担赔偿责任。因拒签、航班延误等客观原因不能入住 ,赔付押金损失的 100%,因客户主观条件取消入住的,赔付押金损失的 50%4,让客户放心地想退就退

当客户在购买小米手机时,保险公司便与小米公司合作,向客户出售或赠 碎屏险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多卖出了一份意外险,对于 小米公司而言,为其手机的购买者提供了一个贴心的售后服务,提升了服务的 口碑。对于两家公司都是一个双赢。

此外更有机票退票险航班延误险 ”…… 甚至未来这些险种还会有更多新玩法。比如航班延误险 ” ,保险公司可与星巴克合作,只需要花极少的保费 就可以在等待的时间获得一杯星巴克咖啡;与航空公司合作,在延误以后可以 享受贵宾厅或者升舱等服务,或安排下机接送 5

这种在互联网生态经济下由客户的生活需求触发保险销售的模式,颠覆了 人们对传统保险的印象,服务了传统保险不能服务到的人群, “ 不是保险公司卖 保险,而是人们需要保险。

(二基于大数据应用,支持保险业细分风险,提供更精准的定价,优化 理赔体验

通过大数据技术,保险产品的费率可以实现浮动定价。例如,保险公司可 以通过在汽车上加载车联网 6设备,收集驾驶人的驾驶行为信息纳入车险定价,

4艺龙旅行网帮助中心 -酒店取消险常见问题, http://help.elong.com/2322.html

5众安之迷:“三马同台,互联网究竟该如何做保险?,

,发布时间:2015 3 11

6“车联网是以车内网、车际网和车载移动互联网为基础,按照约定的通信协议和数据交互标准,在车 -X (X :车、路、行人及互联网等之间,进行无线通讯和信息交换的大系统网络,是能够实现智能化交通 管理、智能动态信息服务和车辆智能化控制的一体化网络,是物联网技术在交通系统领域的典型应用。车联网:解决交通问题的新思路, http://www.bj.xinhuanet.com/bjyw/2013-12/09/c_118481384.htm,发布 时间:2013 12 9

实现随车随人定价。并且,随着车联网技术的逐步成熟,车会了解个人的驾 驶行为,你如果喜欢开快车,雨天就会提醒你谨慎驾驶等 7。又如,保险公司可 以利用气象大数据,将自然灾害险的费率细分到田间地头 ” ,为农业保险提供 更精准的定价 8

通过大数据技术,理赔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同步完成。 2014 9, 安保险与同程旅游网、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达成合作,推出一系列旅 游气象保险产品 9。先由气象专家将对旅游景区的天气进行预测,再通过大数据 技术搜集实际天气状况。如果指定时间内景区出现与预测不符的异常天气, 强降雨、强紫外线等,同程旅游网将补偿游客 10 /,最快在降雨后的两小 时自动转入游客账户。航班延误险也是如此,保险公司与航空公司对接,如果 航班延误将直接获取延误信息,最快将在投保人下飞机的同时自动将保费转入 其账户。将理赔流程缩减到最短。

从以上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保险与传统保险的区别,我们已能清楚地看到, 保险与互联网的融合是大势所趋,互联网保险具有传统保险所不具备的产品种 类、客户范围、服务效率等方面的优势,是对传统保险的有益补充,具有广阔 的发展前景。

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保险业监管与消费者保护

由以上发展趋势可见,针对互联网保险的创新活动非常活跃,新产品不断 推出,互联网及移动互联已成为保险机构销售和服务的新兴渠道。但在风起云 涌的创新活动背后,无论从经营主体,产品的推出,还是服务的跟进,都容易 出现监管漏洞,为保险行业和消费者都带来了新的风险。

互联网保险产品虽未脱离传统保险的基本共性,但现有的《保险法》及三 部司法解释缺乏针对互联网保险行业特点和经营方式特点的具体规范。面对新 形势,应当制定一定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回应,才能适合互联网保险稳定有序发 展的要求,以确保这匹充满创新活力的骏马在安全的跑道上驰骋。

在此背景下,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监会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 2015 10 1日起施行。

( 《暂行办法》的结构,主要内容与效力级别

《暂行办法》根据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根据互联网保险的 特性,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了适当延伸和细化 10。支持和鼓励互联网保险创新, 开展适度监管。着重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强化信息披露、客户服务, 重点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个人信息安全等。

7“三马为何看中它?首度揭秘国家战略互联网+”的保险业样本, http://www.vccoo.com/v/77ee0c, 发布时间:2015 3 14

8保监会:互联网保险要严防的六大风险, http://news.cnstock.com/news/sns_yw/201409/3193803.htm, 布时间:2014 9 26

9气象与旅游保险等部门共推旅游天气服务,

,发布时间:2014 9 6

10《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 发布时间:2015 7 27

《暂行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就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 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基本的经营规范和 监管要求。内容包括:

1. 总则。主要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 网络平台等概念的界定,以及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基本原则要求。 2. 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集中 管理要求,自营网络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经营条件,以及可扩展经营区域 的险种范围等。

3. 信息披露。主要明确了保险产品、保险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分别在信息披 露方面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4. 经营规则。主要规定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机构的职责定位、产品 管理、保费收取、交易记录、客户服务、信息安全、异常处理、反洗钱以及相 关费用结算与支付方面的具体监管要求。

5. 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禁止性行为及退出 管理要求,明确了保监会、保监局的监管职责分工与监管方式。

6. 附则。主要明确了对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通过即时通讯 工具等方式销售保险产品、保险集团公司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的管理要求等。 我们注意到,此《暂行办法》的文件标题中有暂行二字,由保监会以通 知的形式发布,而并非由保监会主席签署正式命令予以公布。可见, 《暂行办法》 的效力级别是部门规范性文件。然而,即便如此, 《暂行办法》的约束力、影响 力也不容小觑。在第六章中, 《暂行办法》针对保险机构或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 法的行为,写入了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可以责令限期 整改,严重情形下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监管措施;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不当行 ,保监会也可以采取要求改正、责令终止合作、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的措 施。笔者认为,此举体现了《暂行办法》不是空洞的口号,保监会已开始对互 联网保险行业设定底线,进行规制,并拿出了切实的监管措施。并且,保监会 作为有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有望在时机更成熟的时候将该《暂 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上升为部门规章,为未来需要制定同级、下级位阶的规 范性文件起到更有力的参考、引导作用。

( 《暂行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要求

《暂行办法》首先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只有保险机构 可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 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暂行办法》亦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职责定位 —— 原则上其职责是为保 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辅助支持,如要经营开展保险业务, 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11。根据保监会发言人的观点,这里主要指取得代理、 经纪等业务经营资格。可见,此时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实质上已经进入上述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范畴 12

11《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12《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 发布时间:2015 7 27

根据保监会的监管方针,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 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13。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下 属的非保险类子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 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都不能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分支机 构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分公司只可在总公司的统一 管理和调配下,承担出单、理赔、客户服务等落地工作 14

( 《暂行办法》对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合作的管控措施

为了规范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合作, 《暂行办法》为二者设定 了在合作中需要共同履行的义务和各自所负的义务。

共同履行的义务,主要集中在合作条件、网络宣传、费用支付三个方面。 在合作条件上,第三方网络平台需符合《暂行办法》所列的行政许可、运 营系统等五项条件,保险机构不得与不符合所列条件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 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15

在网络宣传上,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保险机构提供宣传服务的,宣传内容应 经保险公司审核,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有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对宣传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保险机构不得在宣传内容上对消费者 产生误导,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开展宣传 16

在费用支付上,保险公司向保险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相关费用 ,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结算、统一授权转账支付。保险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约 定的费用种类和标准,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或向第三方网络平台 支付信息技术费用等,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17 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 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 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18

在二者各自所负的义务方面,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 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意识薄弱,容易出现违法违规, 《暂行办法》为保险机构 设定了一项告知义务,保险机构负有将保险监管要求告知合作单位,并留存告 知记录的义务 19

而为了保障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服务的效率和联动性, 《暂行办法》 规定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资料上传义务,第三方网络平台应于收到投保申请后 24小时内向保险机构完整、准确地提供承保所需的资料信息 20

( 《暂行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监管思路

13《暂行办法》第四条

1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 发布时间:2015 7 27

15《暂行办法》第六条

16《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17《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18《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19《暂行办法》第十条

20《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在放开前端、适度监管、鼓励创新的思想下, 《暂行办法》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只要求保险机构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科学评估自身风 险管控能力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即可。鼓励保险机 构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21 (五) 《暂行办法》对于信息披露、防范销售误导的要求 《暂行办法》在第三章用一整章的篇幅,对经营主体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 义务的内容和方式,做了较为具体、详细的要求。 首先,要求保险机构在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列明经营主体、服务流 程、咨询投诉渠道等信息,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 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并要求保险机构在其官方网站建立互 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22 其次,要求在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充分列明的提示或警示信息,防止 销售误导。其中应突出提示和说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并以适当的方式 突出提示理赔要求、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 价值等直接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购买决策的重点内容23,以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 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暂行办法》要求在产品销售页面上突出提示和说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 规定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第二款的免责条款 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是一致的,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 《保险法》 第十七条经常成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所在,涉及到保险人是否已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以及在说明的形式、内容上如何界定已达到足以引起投保 人注意”“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标准等问题。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三条第一款将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保险人。在过去的许多 案件中,保险公司常常因不能充分地举证已履行了该项义务而承担败诉的后果。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投保人和保险人往往是通过网页操作,那么,如何督 促保险公司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障消费者权益呢? 笔者认为,保险机构能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两点。一是按照《保险法》司 法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以网页、音频、视频 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为人民法院认定其是否履 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打下事实基础。 二是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交易信 息,确保能够完整、准确地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24。此项要求有未雨绸缪 的作用:首先,可以督促保险公司切实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 权和选择权。其次,保险公司将履行义务的情况记录下来后,如未来发生相关 保险纠纷,可作为一项有力的证据,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保险机构的败诉风险。 为此,特别要注意《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 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 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笔者建议 21 22 23 24 《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 《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暂行办法》第八条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6

保险公司针对该条款,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投保人对明确说 明义务的确认环节,并予以记录。最后,完整记录交易信息也便于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平时的监督检查,有利于保险机构时刻绷紧信息披露和消费者保护的,防患于未然。 除了上述的五点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还就保险产品经营的区域(涉及到 客户服务的时间、效率、质量) ,以及客户信息安全等有关保险消费者切身权益 的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本文就不再一一展开了。笔者相信,随着依法治国方 略和互联网+”战略的全面推进,随着互联网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在监管部门 的合理规范和引导下,互联网保险必将更加地普及化、规范化,为大众提供更 优秀的产品与服务,造福社会、造福民生。 7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0e5737b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66be15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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