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

发布时间:2012-06-20 20:58:26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推迟出台

20091220

原计划年内出台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将推迟出台。记者从接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知情人士处获悉,上述两办法最终出台时点尚未明确。个中原因在于,是否单独出台一个针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否尽快建立一个打破城乡分割的大一统的社保体系等议题,仍存在争议。

社保专家郑秉文告诉记者,他刚刚完成了一项得到人社部委托与支持的课题——“中国养老保障发展战略研究课题。该课题给出的具体建议是,在全国建立大一统的社保制度,即改革现存的城镇基本养老制度,使之能够适合农民工、农民等不同社会群体。(21世纪经济报道)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针对当前养老保障中的突出问题,要求抓紧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以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办法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为使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得更加周密稳妥,现将两个办法的主要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九年二月五日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摘要)

  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针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能衔接的要求,制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二、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

  三、转移接续。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待遇计发。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经办服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批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农民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农民工可在各地社保机构查询本人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eed1cd433d4b14e85246869.html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