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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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
为保证我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央、省、州县委、政府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办法。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2、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应负的领导责任与责任追究相适应的原则。
4、坚持党管干部,分级管理,层层抓落实责任的原则。5、坚持重大事件、责任事故和案件的查处一并进行的原则。6、坚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对其管辖范围内出现或发生的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或者影响恶劣的重大事件、发生重大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者。
三、责任追究的实施机关为责任对象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四、责任追究的范围及形式。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的责任内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应负有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认真履行,致使出现或发生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题和影响恶劣的重大事件的,都要追究直接领导责任者的责任;造成巨大损失,影响特别恶劣,不正之风和腐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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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严重且长期得不到治理,社会反映强烈的,除追究直接领导者责任外,还要追究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1、组织处理:批评教育、戒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通报批评及其以上组织处理的,其单位或个人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优秀的资格。
2、党纪政纪处分:根据责任制的有关固定,按实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责任追究的内容:
1领导班子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制有关规定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责令其直接领导责任者辞职或给予免职,责令其主要领导责任者向上级纪检机关写出书面检查。
2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领导班子未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的,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
3、对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领导班子不及时安排落实的,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4、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直接领导者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5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制有关规定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写出书面检查。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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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6、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不查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五、领导干部在其任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理》规定处理。即: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直接领导责任者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不制止、不查处,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的。
2、对本地区、本部门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3、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公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等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不查处的。
4、对本地区内存在的草山纠纷、边界纠纷和人民内部矛盾不及时认真解决,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群众闹事、集体上访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5、对本地区发生的重大事故及恶性事件不及时处理的。6、对不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搞个人专断,造成决策损失,或者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插手工程项目,使国家、集体资产财务遭受损失的。
7、其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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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开除党籍处分。
1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人事、财政、金融、审计、统计等法规。弄虚作假,或者对违反这些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以至发现后不制止、不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2、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压制、对抗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检举、控告、证明人等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的重要领导责任者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理。
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领导干部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的、认真整改的,应当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予查究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十、责任追究的程序及方法
对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要由发生问题地区部门的党政领导班子主动按责任管辖关系向上级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情况,讲清问题发生的原因、事态责任和处理意见等。发现问题后不报告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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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纪委在收悉本地区、单位关于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书面报告后,即进入受理程序,同时责成事发组织和个人对发生的问题进一步查清情况,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实地查清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领导责任。
属于立案处理范围的事项,根据责任制规定的负责范围,与案件查办一并查清有关领导的责任,在对案件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的同时,提出对有关领导实施责任追究的意见,并按案件报批程序一并办理报批手续。
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乡纪委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移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程序处理。
情节较轻,需要谈话诫勉、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的,由乡纪委会通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确定责任,要认真听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和申辩,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对责任追究处理和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按党内行政申诉、申请复议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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